【摘要】:“教法创制”是伊斯兰教法律的重要术语,指的是精通教法的法律权威(mujtahid)竭尽所能,以《古兰经》和圣训的准则精神为依据,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符合伊斯兰基本准则和精神的独立判断并得出相应的法学结论的推演过程。这种创制实际上是伊斯兰文化的一种自我更新机制,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文化创新。伊斯兰文化正是有赖于这一创新机制而绵延不绝,发展至今的。因此,教法创制是伊斯兰文化的重要传统。遗憾的是,自1258年蒙古军队陷落巴格达以来,教法创制之门关闭说在伊斯兰世界广为流传,创制活动从此受到作用,伊斯兰文化逐步踏上一条保守僵化、抱残守缺的衰落之路,渐渐失去昔日那种锐意进取、涵容万象的气度和辉煌。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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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伊斯兰文化史上,有两个重要术语所表达的理念对穆斯林的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产生了非常深远而重大的作用,即“吉哈德”和“伊智提哈德”。这两个词都派生于同一个词根,原本是“努力”、“尽力”的意思。作为伊斯兰文化的专业术语,这两个词所表达的都是伊斯兰文化的重要 ,阿拉伯语论文,阿拉伯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