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 5日,国务委员戴秉国“点名”批评菲律宾。他表示,中国谦虚谨慎绝对不等于让别国欺负,“小国也不能欺负大国,像菲律宾”。我们或许有必要和我们的邻居们一起,回顾上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中国与南越以及越南当局之间曾在南海发生过的两次海战,或许可以以古鉴今有所启发。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1974年西沙海战:解放军首次远海登岛战 上世纪50年代,越南共和国(南越)就占领了西沙的永乐群岛,新中国则在永兴岛驻军,双方西沙海域对峙了十几年。 1973年9月,南越宣布将南沙群岛的南威、太平等10多个岛屿划入其版图,并于1974年1月15日派驱逐舰16号进入西沙的永乐群岛海域,要求在甘泉岛附近从事捕鱼生产的中国402号、407号渔轮离开,并炮击甘泉岛;17、18日,又继续增派驱逐舰4号、5号及护航炮舰10号进入上述海域,占领了金银、甘泉两岛,企图作为继续控制其他岛屿的据点。 对此,中国及时制定出应对方案并迅速行动。 1974年1月19日晨,南越海军10号、16号舰由广金岛西北向中国巡逻舰艇接近;4号、5号舰由金银岛以南向琛航、广金两岛接近。当南越4号、5号舰先后派出40余人强登琛航、广金两岛时,被中国守岛民兵在海军舰艇编队支援下击退;10时22分,南越4舰同时向中国舰艇编队发起攻击,中国舰艇集中火力猛烈还击。与此同时,增援的281号、282号艇由永兴岛向永乐战区急进,于12时12分加入战斗。经4个多小时激战,南越护航炮舰10号被击沉,驱逐舰4号、5号、16号被击伤后逃逸。 19日海战后,中国海军南海舰队继续调集各型舰艇15艘,载运陆军4个步兵连,于次日8时以前分批抵达永乐群岛海域。1月20日9时35分,中方步兵分队由海军舰艇和渔轮输送并在海军航空兵掩护下,向被南越军队占据的甘泉、珊瑚和金银三岛逐岛发起攻击,至13时45分全歼南越军队。 此次作战是解放军首次在远离大陆的领海进行的海战和岛屿登陆作战,实现了海军和登岛分队的密切协同。在装备处于劣势的情况下,采取灵活的战术,敢于集中兵力打近战,创造了以小舰打大舰的成功战例。 西沙群岛自此被我牢牢控制。 越南统一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立即从南越政权手中接管了南沙群岛中的6个大岛:鸿麻岛、南子岛、敦谦沙洲、景宏岛、南威岛和安婆沙洲,并宣布把西沙群岛改称为“黄沙群岛”,将南沙群岛改称为“长沙群岛”。而这些举动,为下一轮冲突埋下了导火索。 1988年南沙之战:战后南沙越军闻风而逃 1987年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决定将在全球建立200个海洋气象观测站,其中委托中国建立5个:3个位于大陆沿海,西沙、南沙各1个,南沙群岛的观测站序号为第74号站。当时,越南语毕业论文,中越两国在陆地边境地区仍然处于交战状态。 1988年1月14日,经过规模庞大的远征科学考察准备后,中国用于建站的部分施工器材已陆续运上南沙群岛永暑礁,其后数天,越南军队也抢占了附近几座岛礁。18日,中国海军舰队先后进驻南沙群岛南端伊庆群礁的华阳礁,中部九章群礁边缘的赤瓜礁和东门礁,郑和群礁西南的南薰礁,北端中业群礁西南的渚碧礁。31日,越南派出2艘武装运输船,满载着建高脚屋的各种器材,企图抢占永暑礁,但被中国海军护卫舰编队迎面拦截,越方被迫放弃抢礁行动。 2月17日,中国162号驱逐舰和508号护卫舰编队护送南拖147船驶离永暑礁,越南语毕业论文,于次日上午到达华阳礁,准备登礁构建高脚屋。几乎与此同时,越军851号扫雷舰、614号运输船也运载着武装士兵和搭高脚屋的器材,直驶华阳礁附近,企图抢登。 狭路相逢。下午6时,中方6名官兵组成突击队驾小艇从西面登礁,越军则从东面划着橡皮舟几乎同时冲到礁盘边缘。中方士兵首先将一面五星红旗插在主权碑上,越军随即也在距离15米的浅水区插上了一面越南国旗。双方对峙了数小时。 由于永暑礁和华阳礁被中方牢牢控制,越方便出动171舰队、125运输旅抢占了永暑礁周围的西礁、东礁、日积礁、无乜礁和大现礁。此举明显对中国的建站活动构成威胁,于是中方也迅速增兵南沙。2月22日,南海舰队502编队赶到;3月5日,东海舰队531编队赶到,使永暑礁附近海面集中了15艘中国舰船。 3月14日6时起,越军604号运输船派出全副武装的士兵和构筑工事用的材料强登赤瓜礁,至7时30分人员达43名,并在北侧插上两面越南国旗。中方也迅速增派人员上礁,形成58名中国官兵在礁盘北边守护五星红旗,43名越南官兵在礁盘东边看守着越南国旗,双方在相距210米的礁盘上对峙的局面。 冲突不可避免。8时47分,越军首先开枪击中中方一名士兵手臂,双方士兵立即在海面上对射。中方502舰随即开火,9分钟后使越方604船起火下沉。8时57分,越军登礁人员打出白旗投降。赤瓜礁战斗爆发后,鬼喊礁也发生了冲突,越军505舰被中方击伤后打出了一面白旗;琼礁方向,中方556舰也重创越军605船,后者于当晚沉没。 (摘自《新闻信息报》2017.6.4)B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