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越南与中国关系正常化以来,双方政治、经贸来往日益密切,为更好促进中越两国经贸合作,达到互利共赢目的,有必要就我国与越南外资准入制度作一比较探讨,以期达到相互借鉴和吸收的效果,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学、法规。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关键词] 外资准入制度 外资准入立法 外资准入领域 外资准入程序 外资准入制度是指外国投资能进入一国哪些领域,具备什么条件以什么方式进入这些领域,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进入这些领域的一系列具体制度。外资准入体现了国家对特定市场领域(项目、部门、行业、产业)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开放、开放的限制和条件等的管制。有关外资准入管制的一系列法学法规有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国的外资准入制度。 一、中国与越南外资准入制度的比较探讨 1.外资准入立法上的异同 基于对经济全球化共识和求发展的急切需要,越南国家将外资立法摆在重要位置上,制订有统一的外国投资基本法,即《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该法于1987年颁布,几经修订、补充,现已越来越完善,形成较为完整的外国投资体系,有规范统一的外资准入制度。我国没有制订统一的外国投资法,而是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学、法规相互联系综合而形成的一个外资法体系,在该体系中现行的各类外资法学、法规、规章已达200余项,数量繁多的外资立法,造成规范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法学法规数量众多。目前规范我国外资准入制度的主要法学、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及它们的实施细则。 与越南国家相比,我国这种外资立法体系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缺少一个作为部门法统帅地位的基本法。我国这种外资立法体系带来很多问题,数量众多的各类外资法学、法规、规章之间层次不一,体系混乱,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法学法规往往内容庞杂、互相冲突,而且按公司形式分别立法造成外资立法重复、矛盾现象严重,对法学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带来了很大作用,如存在外资准入条件不统一、准入机构多、准入方式体系庞杂等问题。相比之下越南国家允许外资投资的形式也有合资、合作和独资,但它们并不像中国一样事无巨细的针对外商投资活动中不同形式制定不同的专项法学,而是制订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有规范统一的外资准入制度,这样一来就避免繁琐、重复和矛盾。 2.外资准入领域、外资准入程序的异同 东道国接受投资时,首先发生的问题是,它允许接受什么样的投资,同意外国投资者向哪些行业领域投资,这就涉及外资准入领域问题。外资准入领域一般是指外资公司在符合法学规定的条件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允许其进入某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与越南国家都属于不断开放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外资较晚,但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修改、完善外国投资法,不断扩大外资准入领域。越南外国投资法于1987年颁布,几经修改,允许外资准入领域越来越宽,除了一些项目禁止外,如关系到国家安全、国防及公共利益有害的投资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有害的投资项目等;其他已领域逐步放开。而且《外国在越南投资法实施细则》颁布本了有关附件,附件中每个目录作了详细规定,让外国投资者一目了然。 对外资准入领域的范围,我国已逐步放宽,表现为从1987年至2017年,我国六次修改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大幅度的放宽了行业准入的限制,放宽了外商可以投资产业的领域,如外商投资公司可以从事教育、广播电影、公共设施服务、房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保险金融、制造业等。 外资公司符合法学规定条件后,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登记等程序作外资准入必要程序的最后把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由专门负责外资管理的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审查核准决定是否允许外资进入。 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外资准入制度方面的立法繁多,体系混乱,不同的立法有不同的外资准入程序,导致市场准入标准不统一,规定之间互不协调,存在准入机构多,准入方式体系庞杂,程序复杂,手续繁多等问题。而越南国家有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因此有较为统一的外资准入程序,不像我国这么繁琐,这也是我国与越南国家在外资准入程序方面最大的异同。 我国与越南国家在外资准入程序繁简程度和审批期限方面也有异同。越南国家根据投资项目不同,外资准入程序的繁简程度也不同,如对申请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可决定;关于申请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A类投资项目的,程序复杂得多,需呈报计划投资部、呈报政府总理等机构作出决定,如果所需申报的文件资料齐全,一般在45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在我国,根据设立的公司形式不同有不同程序,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申请设立外资公司、合作公司、还是合营公司都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但审批期限不同,申请设立外资公司审批期限为九十天,设立合营公司审批期限为三个月,申请设立合作公司审批期限为四十五天。 3.投资形式、投资比例的异同 投资形式或投资方式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什么样的投资形式进入东道国进行投资。越南投资法规定外国在越南投资的形式有合作经营、联营公司、独资公司,而中国规定外商投资形式有建立合作公司、合资公司、外资公司三种形式。对投资形式的称呼也有点不同,如对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公司在我国称为外资公司,而越南国家称为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称谓让人误解为有外商投资的公司都可叫外资公司,还是越南国家称为外商独资公司比较确切。另外越南投资形式中的合作经营不同于中国称为合作公司,它的合作经营只是一种投资形式,并不是公司或法人组织,而中国的合作公司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 投资比例的规定实质上体现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方向的控制,我国法学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下限,没有上限;越南也有类似的规定,越南投资法规定在合资公司中要求外资不得少于30%,我国合营公司中外资投资比例比越南国家要低,体现了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意图。 二、中国与越南国家外资准入制度的完善 随着投资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性和互补性日益增强,积极引入外资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识,无论是我国还是越南国家都应抓住机遇,修改完善外资准入法,以便更好的吸引外资。 1.中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为完善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本文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改进: (1)制订一部《外国投资法》,形成一套以《外国投资法》为主体的综合全面、协调统一、高度透明的外资法体系,在其中对外资准入加以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的外资基本法,造成我国外资法学、法规分散、零乱的状态,越语论文网站,不利于集中、明确、稳定地体现国家外资政策,使外商感到中国的法学、政策模糊、多变,外资准入标准不统一,规定互相冲突,难以把握,这是法制不健全、投资环境不佳的表现。为使外资准入制度更规范,我国目前急需制订一部《外国投资法》,形成一套以《外国投资法》为主体的综合全面、协调统一、高度透明的外资法体系,将三大外商投资公司法统一在该法中加以规定。在这部外国投资法里面对外资准入法做详细规定,如从外资准入领域、准入条件、外资进入申请与审批、外资财产的评估与鉴定等方面加以规定。对外商投资公司的经营领域市场准入范围,我国是逐步放宽的,为了法学稳定性,在外国投资法里面对外资准入领域只作一般性规定,详细的规定还是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加以规定。对外资准入主体应该尽可能的放宽,在《外国投资法》应允许我国个人与外商建立合资、合作公司。另外,对外商投资形式应具体确定,可以多样化,不应仅限于合资、合作和外资公司,吸收外资举办投资性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合并、收购、重组、推行BOT投资方式等等,都应由法学或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不能停留在部门规章或部门意见的规格上。
(2)规范外资准入条件,降低外资准入“门槛”,简化外资准入程序 规范外资准入条件,合理设定外资准入领域和限制条件是完善我国的外资准入制度的关键。对外商投资公司准入的领域和准入条件的开放,要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平衡发展相适应,尽管目前我国外资准入领域已经逐步从传统的加工制造、资源开发行业扩大和延伸到农业、基础设施、服务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但对外资开放的市场领域范围仍偏小,步伐还有待加快,凡国家法学、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都应该放开,如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适当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项目,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 在外资准入程序方面,要简化我国外资准入程序,首先理清混乱的外资立法体系,根据WTO所确立的全国政策法学统一性准则,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的立法应保持统一,以便确立统一标准的外资准入程序;其次,缩小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除非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行业、具有显著规模经济性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须控制的产业,如军事工业、部分自然垄断特征明显的产业如自来水等、金融保险、医药等产业行业需要严格审批,其他一般竞争性产业行业,都可有审批改为核准;最后,应进一步扩大省一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目前我国大部分外商投资都要外经贸审批,审批期限长,程序繁琐。总之,应规范外资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学、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应尽量减少前置审批环节,简化市场准入程序,缩短办证时间,提高效率,减少外资准入环节。 2.越南国家外资准入制度的完善 越南国家要根据本国情况、自身的经济特点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制订出与本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外资准入制度,为此,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1)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 越南国家要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首先要保持社会安定、政局稳定,避免像某些东盟国家政局动荡。针对投资环境不足,越南国家要积极改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设施,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完善有关外资准入制度方面法学、配套法规,同时政府要增强信用意识贯彻落实好各项有利于外资准入的各项法学、法规和政策,减少投资障碍,加强投资保护。 (2)进一步降低外资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领域,越南语论文题目,简化外资准入程序 尽管越南国家也越来越认识到外资尤其是跨国企业对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性,而且不断的对本国外商投资法学做出重大修改,但如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一方面,越南国家因总体投资环境不如发达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制订了许多鼓励方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优惠;另一方面,越南国对外资限制又比较多,如对外资实行审批制度,对外资准入领域限制、禁止较多。因此对越南国家来说外资立法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外资准入制度方面更应具体、明确,外资准入“门槛”应降得更低,如对外国投资比例限制放宽,关于外资准入领域,应更开放,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 参考文献: [1]黄 海:投资准入及形式制度探讨[DB/OL].hppt:\\省略.cn [2]蔡 奕:论我国外资立法体系的重构[J].法律,2000年第5期 [3]呼书秀: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学机制探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10月 [4]云南外事[DB/OL].hppt:\\省略 [5]中国-东盟商贸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