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南国会改革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Nguyễn Thị
更新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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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越南一直稳步推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国会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越语论文范文,取得了尤为明显的成效。由于工作关系使然,笔者对此也予以了格外关注。虽然我国国情与越南有较大差别,但中越不仅地理相邻、文化相近,而且同属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越南国会(地方称人民议会)在机构设置、职权范围、运作方式等方面有不少相近之处[1]。探讨略论越南改革的经验得失,对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然有一定借鉴和参考价值。本文拟从介绍近年来越南国会的主要改革情况出发,就其中几个重点问题结合完善我国人大制度展开进一步研讨,以期抛砖引玉。 外语论文网 www.waiyulw.com 一、越南国会改革的基本情况 越南国会(全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设立于1946年1月[2],是越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影响。1992年越南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国会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最高权威,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是唯一的享有立宪和立法权的机关。”国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两次代表大会(通常为5月和10月)[3]。1986年越共六大提出革新开放后,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并行推进,而国会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受到高度重视。尤其是1992年新宪法颁布以后,制度层面的大幅变革相继展开,成效较为显著。其采取的主要方法有: 一是确立国会代表直接选举准则。1992年越南新宪法实施后,又相继通过国会代表选举法、国会组织法等重要法学,其中选举法第一章第一条即规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代表的选举按普通、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准则进行”,明确所有国会代表都采用全国直选方式产生,并规定了详细严谨的选举方式。随后进行的1993年越南第九届国会选举,即正式实现了全国直选,这也成为越南国会改革中一次历史性的突破。到2017年5月22日,越南第十三届国会代表选举时,又首次实现全国同步进行国会代表选举和2017年至2017年任期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一天内全国6236万多选民在9.1万个选区投下了自己的选票[4]。 二是扩大国会代表选举竞争性。对此主要在三方面予以推动: 1.大力推行差额选举。确立直选准则后,越南进一步规定国会代表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包括补选和重选),并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差额比例。到2017年第十三届国会代表选举时共827名正式候选人参选,500人当选,差额比例已经达到39.5%。这一比例与2017年十二届国会代表选举大致相当(875人参选,493人当选),有逐步稳定的趋向。 2.改进正式候选人确定方式。从由祖国阵线(越南统一战线组织)与各成员组织协商产生,发展为候选人提名须经所在单位、住地居民和祖国阵线三轮无记名投票产生,得不到工作单位和居住地50%以上民意支持的候选人直接出局[5]。由此逐步规范正式候选人确定程序,促使其更加自觉地深入选民,更加关注选民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越南2017年10月最新修订的《反腐败法》规定,所有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都必须在选民代表会议上公布,这对严格把控代表进口关和加强选民对代表当选后的监督都将起到积极促进影响。 3.实行竞选。国会代表选举法要求必须至少提前60天公布候选人姓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职务等信息,以方便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情况。同时明确规定,国会代表通过竞选产生,并对竞选具 体形式做了规定:“候选人通过与选民会谈、接触或向选民报告自己如被选为国会代表后将怎样履行职 责等方式进行竞选”,促使选举更富有实质性意义。在2017年的选举中,共有15名自荐候选人,其中4人最终当选,而由越共中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则有15人未被选上,其中还包括一名中央委员(2017年选举时也有12名越共中央推荐的候选人落选)。可见此种竞选尽管整体力度仍然是很弱的,但也确已具备一定的竞争性[6]。 三是改善国会代表组成结构。这一点上最突出的就是加强代表专职化建设,不断提升专职国会代表的比例。尤其是2017年越共十大明确提出“继续革新国会的组织和活动,完善选举机制,合理增加专职国会代表”以后,代表专职化建设进一步加快。至本届国会专职代表比例已经达到33%,比上届又上升了5%多,已远高于法定25%的最低标准,大大加强了国会工作力量,提升了工作成效。同时,进一步削减国会中官员代表比例,避免国会代表和官员的角色冲突,减少国会监督的阻力。在各方持续努力下,十二届国会代表中来自越共中央、中央政府、国会机关和祖国阵线等党政机构的官员代表数量已分别下降至11、20、75和27人(十三届国会代表中此项对应数据尚未查询到)。 四是促进国会代表履职。主要方法有:1.推进代表信息公开化。越南在国会代表选举结束后即由越共机关报公布所有最终当选代表名单,并注明其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甚至连越共总书记等最高领导也不例外[7],以此加强国会代表和公众的联系,方便选民咨询和监督,促进代表积极履职。2.代表向选民述职。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代表每年最少应向选民汇报一次自己的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选民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祖国阵线要求国会代表报告工作并可以对国会代表职能的行使情况提出意见”,以立法形式将代表的述职任务明确量化,进一步强化选民权利。3.明确国会代表有处理公众建议、申诉和控告的义务。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代表在接到人民的建议、申诉和控告的时候,有责任进行探讨和转达有关机关并敦促和监督处理……如果国会代表认为建议、申诉和控告的处理不妥,有权约见有关机关的首长,了解情况并要求重新审查……国会代表有责任向建议人、申诉人和控告人通报处理的结果。”从而使国会代表处理公众的建议、申诉和控告上升为法定义务,不能推诿扯皮或敷衍了事,两者之间的联系进一步程序化、常规化、制度化。 五是大力加强国会监督。这是越南国会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方法之一,主要包括: 1.确立并不断强化质询制度。越南国会组织法对质询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法学效果等内容都有明确规定,颇值借鉴:(1)国会代表(发起人数未限制)有权向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政府其他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质询。受质询人必须答复国会代表质询的问题。(2)国会举行会议期间,国会代表可以向国会主席提交质询案。受质询人必须在会议上向国会作出答复。需要调查时,国会可以决定让受质询人用书面报告形式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或在下次国会会议上答复。(3)在两次国会会议期间,质询案可以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移送受质询机关和个人并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答复期限。(4)如果国会代表不同意答复内容,有权提请国会主席递交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讨论。(5)必要时,国会或者国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受质询人的责任和答复质询的情况作出决议。2002年以后,质询在越南国会中使用越来越频繁,每次会议都有代表提出质询案,并且由于加入了电视和广播直播等手段,被质询人压力进一步加大,经常有政府高官被代表问得结结巴巴、额头冒汗[8],对强化国会监督起到了极大的促进影响。 2.建立国会信任投票制度。2001年越南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允许国会对国家和政府领导人进行信任投票。如果有1/5以上国会代表提出要求,国会常务委员会将向国会提出对包括国家主席、总理在内的高级官员进行不信任投票,有2 /3以上的国会代表赞成即可罢免。尽管迄今为止尚未实际使用过这一权力,但信任投票制度极大增强了国会监督的威慑性。2017年10月,越南第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对由越南国会、人民议会推选或批准的任职者进行信任投票程序及方式”的决议,进一步对国会及地方人民议会进行信任投票的对象、主体、程序以及法学后果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相关条款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国会今后正式实施这一制度铺平了道路。 3.重大事项国会表决。其突出表现是2017年8月,由越南总理、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阮晋勇发起的计划投资高达560亿美元,有越南“梦工程”之称的南北高铁项目在国会投票中因未过半数而被否决,表明国会对政府具体工作的监督力度也已有相当程度的强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越南国会改革虽然在制度 层面和实际运行过程中都还有不少问题,如其选举竞争性程度仍然有限、代表结构还不够完善、法定监 督形式远未全面落实等等。但毋庸置疑的是,持续多年的国会改革作为越南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突破口之一,关于其完善政治体制、推进政治民主、保障政局稳定,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影响,也为其赢得了国际社会的一定好评。 二、越南改革的借鉴意义 正如前文所述,中越两国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历史传统等方面有诸多共同因素,越南国会改革的经验对我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不同寻常的参考价值。结合有关情况,本文重点研讨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有序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范围。在一段时期内,间接选举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积极影响。但从根本上来看间接选举尤其是多层级的间接选举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1.难以全面准确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还会歪曲选民意愿;2.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损害公民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3.极易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代表缺乏履职动力和压力,选民也难以对代表进行有效监督[9]。间接层级越多这些问题可能越严重。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也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10]反过来讲,当条件成熟时,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就是必然的选择。 由于我国国情特殊,像越南一样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直选有一定困难,但将直选范围扩大到地市和省级层面,应当说条件业已具备。一是制度积累基本成熟。我国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至今已近50年,县级代表直选运行也已近20年,为实行更高层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物质条件显著改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2017年GDP总量已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交通条件日益发达,地区间的实际距离已大大缩小,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也发展迅猛,扩大直选范围所需的硬件条件日趋完备。三是人民文化水平和民主素养大幅提升。随着国民整体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多年来县乡直接选举和基层民主自治的熏陶,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权利意识和民主素养都有了明显提升,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愿望日益迫切,通过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强烈。最后从横向比较看,越南国土面积33万平方公里、人口8700万(2017年统计数据),与我国一个大中型省份大致相当,但无论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国民受教育水平都比我国落后。这样的国家能够实现国会代表全国直选,我国省、市级人大代表进行直选有什么困难不能解决呢?即使退一步讲,难以短期内全面推行省市人大代表直选,选择条件相对更加成熟的地区开展试点应该是正当其时了。 二是逐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选举的目的原本在于通过候选人之间的竞争使选民能尽量更好地选择自身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选举的竞争性因素越少选民选择的范围就越窄,选举权行使就不够充分,进而参选热情也会降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不能像西方那样使选举成为有钱人和财团的金钱游戏,但通过扩大选举的竞争性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是可能的。比如针对当前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履职能力不强、与选民联系不够紧密、代表活动实际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通过提高选举的竞争性,让想干爱干能干的人被选上来,以选票来激励和约束他们,可能起到一定影响。具体来说,可以在以下两方面作出努力: 1.完善差额选举制度。首先是要提高差额幅度的下限比例。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差额幅度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但从实践情况看,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候选人数一般都较少接近上限,而多以下限或比下限略高为标准,实际上大大降低了差额幅度,减少了竞争。对此,提高差额下限比例是必然选择。笔者以为,可尝试改进为:在直接选举中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中差额幅度为三分之一至一倍。这样既可使选举仍在可控范围内进行,又能促成一定竞争。同时,还要完善法学规定,明确要求在补选中同样要坚持差额选举而不能搞等额选举。因为补选也是选举,补选代表与其他代表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必须一以贯之地贯彻选举准则不能留有制度漏洞,避免实际操作中有人钻空子。 2.适度引入竞争制度。适度竞争可以帮助选民 更好地了解候选人情况,促使候选人自觉深入群众,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具体方式可以采取与 选民见面、向选民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以及介绍当选后如何为群众服务等,在此过程中应当允许候选人借助宣传海报、广告等媒介。为避免选举演变为无序恶性竞争,可以对助选手段的使用次数、选举经费的来源、数量及使用方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区议会议员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使用哪些方式禁止使用哪些方式助选、选举费用不得超过多少、媒体可以刊登哪些广告不可以刊登哪些广告都有明确的法学规定,甚至具体到候选人的宣传海报或横幅可以有多少块、应该何时放置于何地等种种细节,都法有明文。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些行之有效的规定,再辅以坚决处理贿选、弄虚作假等违法选举行为,足以把竞争控制在合理健康的范围内。 三是积极推进常委会委员专职化。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兼职代表制,常委会委员也大多为兼职。这有利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保持务实的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但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代表(常委会委员)身份有时与本职工作存在角色冲突,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合理现象;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代表(常委会委员)工作,难以深入群众、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少数代表(常委会委员)对人大工作认同感、使命感、责任感不强等。为此不少学者对专职代表制有相当期待,甚至提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和兼职化孰优孰劣并不是问题,深入探讨由兼职代表制转化为专职代表制过程中的条件、措施和步骤才是当务之急”[11]。笔者以为,从加强人大工作力量、增强代表履职能力等角度来看,人大代表专职化不失为有益的探究方向,越南不断提升国会专职代表比例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数量庞大,直接实现专职化涉及面太广、经验不足、不易操作,实际效果如何也难以把握,还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和实证探讨。相对而言,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较少、素质较高,专职委员制度也已在各地试点运行了一段时间,积累了一定经验,推进难度较小。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也专门强调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这更为我们指明了当前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们应当在实践中坚决贯彻落实。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全国人大开始统筹谋划、稳步有序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并将具体比例要求上升到立法层面贯彻执行,切实增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履职能力。 四是加快完善质询制度。党的十八大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务,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当前来看,作用和制约人大监督工作的因素很多,一蹴而就的完善是不现实的。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加快完善质询制度,充分发挥这一法定监督形式的影响可能成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究点和突破口。为此,首先需要更合理的制度设计: 1.适当降低质询发起条件。西方国家普遍把质询视为议会制衡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对其方式、程序等有明确规定,而较少设置人数限制,以使议员更充分地行使质询权,越南的改革也遵循了这种思路。而我国质询的发起条件则相对较高[12],这也是导致实践中质询案难觅踪影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以为,考虑到我国人大代表数量远超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议会代表人数,可以也应当设置一定的人数限制,但不宜过高,可相应调整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五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五人以上联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以降低质询案的发起难度。 2.明确质询事由,增加质询议程。现行法学没有明确针对哪些问题、符合哪些条件(除人数以外)可以提出质询,范围过于宽泛,不仅代表和常委会委员难以把握,而且决定是否需要答复的大会主席团和主任会议[13]也无所依据。应当尽快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发起质询的事由、具体条件和规则程序。凡是符合法定要求的质询案,即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14]决定提交受质询机关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考虑到目前各级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会期紧张、议程繁多,完成既定任务后根本没有时间和可能进行质询答复,因此建议在会议中专门划定时段开展质询工作。时间长短可以做硬性要求,也可以根据整体会期和任务以及质询案的数量、联名人数、提起先后等因素统筹确定。此外,按照监督法规定在有关委员会会议上也可进行质询答复,现行法学对有关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委员会专题会议等形式依法开展质询。 3.完善质询答复后续处理机制。质询要真正发 挥影响就不能仅止于质询本身,如果质询的法学后果仅限“答复”,则势必会作用质询监督影响的真正效能[15]。如代表法规定“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对如何要求、何时再答复、再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理都未见下文;监督法规定“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不仅是否再答复提案人无权决定,而且同样没有进一步的责任追究机制,这无疑大大削弱了质询的实际效力。笔者建议可做如下完善:(1)若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提案人未超过半数,由提案人与被质询对象自行沟通;(2)超过半数的提案人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被质询对象在法定期限内再做答复;(3)对再答复仍不满意或弄虚作假搪塞、拖延甚至拒绝答复的,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撤职等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4)必要时,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16] 可决定将被质询对象的答复情况提交大会或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4.衔接好询问与质询。我国将询问和质询作为两种不同监督形式,粗略比较的话,我国的询问力度弱于国外的“质询”,而质询则稍强于。国外议会一般规定议员可以单独提出质询,而我国质询力度较强,门槛也较高,所以应当充分利用好询问这一相对灵活方便的制度。询问用得好,既能起到了解情况、推进工作、加强监督的影响,又没有太强的对抗性,更容易被受询问者接受。这是一项很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近年来实践效果也比较好,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使之成为人大、人大代表与“一府两院”联系的重要手段。在具体形式上还可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好的做法,如选择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询问或质询案进行电视、网络直播,加强监督力度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人大工作公开透明,扩大人大工作社会作用。 最后,笔者还建议应当增加人代会会次并延长会期。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每年人代会任务越来越重,但会期却并没有相应增加,有的地方甚至越开越短。以至有的代表报告来不及听、预算来不及审、法案来不及懂,想说的话说不了、想的意见不了。每逢“两会”全国都会掀起一股全民参政议政的热潮,民主氛围空前浓厚,但会期一过热度随之递减,让公众感觉很不过瘾。在兼职代表制下,代表都来自生产工作一线,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通过增加会次和延长会期缓解这一矛盾还是可能的。笔者以为,可在每年9月份左右增开一次会议,全国人代会每次会期15~20天,地方各级人代会会期也相应延长(目前越南国会每年两次会议会期都在20天左右)。这样既能进一步提升会议质量,满足代表和公众参政议政的热情,而且从会议成本、代表工作协调等角度考虑也是可以承受的。 注释: [1]吴成林:《我国人大制度与越南国会制度之比较》,载《党政干部学刊》2017年第5期。 [2]1976年4月25日越南进行南北统一后首次选举,产生首届全国统一的国会(故越南第六届国会亦称第一届统一国会)。同年7月,第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统一后的越南改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亦改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迄今已至第十三届。 [3]越南国会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学委员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国防与安宁委员会、文化教育青年少年和儿童委员会、社会问题委员会、科学技术和环境委员会、对外委员会和会议秘书处等专门委员会。在国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国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4]选举从投票日早上7时开始至晚上7时结束,最早不得早于上午5时,最迟不得超过晚上10时,只有极少部分选民因客观条件限制提前投票。 [5]何胜:《越南国会选举:民主改革试验田》,载《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第5期。 [6]按官方公布数据,越语毕业论文,在2017年选举中,时任副总理阮生雄(现任国会主席)得票率最高为95.51%;总理阮晋勇(现任总理)得票率95.38%;越共中央总书记、国会主席阮富仲(现任总书记)得票率85.63%,原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张晋创(现任国家主席)得票率为80.13%。 [7]张树焕、崔桂田:《越南国会改革的原因、方法及其借鉴意义》,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8]何胜:《越南高官不敢小看国会》,载《学习之友》2017年第7期。 [9]陈明凡:《越南国会初探—兼论对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启示》,载《人大探讨》2017年第1期。 [1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胡锦光:《积极稳妥地推进人大代表专职化》,载《检察日报》2017年。 [12]代表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起质询案;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十人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五人以上,县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三人以上可以联名提出质询案。 [13][14][16]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15]廖旺荣:《浅谈人大质询制度的应用与完善》,载《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9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探讨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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