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A村是位于中国广西边境地区大新县的一个村庄。该村村民主要是壮族,和越南邻村边民属于同一个民族。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中越关系改善以来,该村与越南邻村边民之间的跨国婚姻越来越多。但是,这类逐渐普遍的跨国婚姻,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有正常的婚姻登记,导致这些越南妇女难以取得中国户籍、国籍,从而产生了国家、群体、自我身份认同三重危机。作为中国家庭的重要成员,这种身份认同的危机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后果。走进这些越南妇女的内心世界,可以感受到她们在社会身份认同方面的无可奈何。加强对这种跨国婚姻现象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中越边民本是一家,自古以来互相嫁娶。从民间来看,这些跨境婚配夫妇,只要请客摆酒,村民便接受并认可其婚姻关系,这样的事实婚姻关系,在民间具有“合法”的性质。嫁入的越南妇女因与当地语言、习俗相通,实际与当地媳妇相差无几。但从法学上看,这类婚姻是非法的,根据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予承认这类事实婚姻,中越边境的“跨国婚姻”形成了政策非法与民间合法的性质冲突。国家出于人口与安全考虑,对两国边民互婚采取限制态度,对部分非法入境的越南妇女采取遣返或不上户籍之政策。如此以来,产生了一个身份不确定的特殊群体。她们长期生活在中国,她们成为中国家庭的重要成员并渴望成为中国公民,她们是“事实中国公民”。但是,她们却无法享受一个中国公民的任何权益,这使她们无法认同自己是中国人,她们在国家认同方面呈现出的模糊性,使她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走进她们的内心世界,可以感受到她们对国家身份认同方面的无可奈何。 口述笔录一:越南妇女对国家的认同 (根据2017年6月16日对NLL的访谈录音整理) 访谈对象:NLL,女,24岁,越南语毕业论文,做生意,三口之家,嫁入中国4年,生有一子。 作为本地媳妇我总会觉得自己有点不一样,因为自己是越南来的,害怕被歧视,害怕被骗,觉得没有安全感。别人说我是“越南婆”时,我并不生气,因为村里越南人多,各家都有亲戚关系,也不觉得自己是外人。有时候我出门在外,别人说我不像越南人时我很高兴,觉得自己是中国人比较好。我与婆婆公公关系很好,过节或平时,我偶尔会为婆婆公公买衣物,没什么矛盾,但很少交流。他们帮忙带孩子,我也不用操心,我觉得自己的婚姻生活不是很幸福,只是被迫无奈,婚姻中没有爱情,有的只是义务。还好,老公不骂我,对我也还信任。我总是努力做工,对自己要求很高,每天早上六点起床,做好中午的饭菜,给自己和老公(我老公也在景区划竹筏)带上,在景区摆摊一整天还要回来做晚饭,干活很辛苦的。 我读了十二年(指上学,相当于中国中专毕业),朋友很多,越南、中国的朋友都有。有些是小时候的朋友,有些是生意上的朋友,有些也是偶尔认识的。有些朋友都不知道我是哪国人,因为我的普通话很好,白话也会讲,她们根本不相信我是越南人,我也不方便说,怕给自己带来麻烦,特别是对生意上的朋友,我只能告诉他们我是中国华侨。平时因为生意太忙,我与村里人交往不多,早出晚归的,没什么娱乐生活,最快乐的就是与朋友聊天,去朋友那里。我现在进货都去南宁、桂林、凭祥,到内地我们很麻烦的,怕被人骗,你知道有些地方很乱的,我都害(被)人家抢过(钱包)一次,又不敢报案,没有身份证啊。这个最麻烦的,平时没有身份证去银行汇钱进货、存取钱总要拿别人身份证,有身份证我生意可以做大点。没户口当然麻烦嘛,人家选举就没你份嘛,好像外人一样,现在办农村医疗也不得办(指自己),平时也不得出去玩,办事也不方便嘛,买手机还要用老公的号(指用他的证件办理),以后只有慢慢等吧,或许出点钱(指贿赂)就能办得(到)身份证…… (二)群体身份认同危机――公共生活领域的身份缺失 在传统的家庭领域,不管在文化传承还是宗族仪式中,妇女在其中只被视为一种依附角色。A村有许、闭、吕三大姓,迁至此地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各姓家庭都承认自己同属于一个“大家族”。A村各姓村民与越南临村同姓村民也有宗族关系。由于两国政治摩擦,双方边民曾经中断过姻亲往来,特别是中越交恶的十年中,跨国婚姻就相当于“里通外国”,地处边境的政治敏感性,使嫁入的越南妇女在传统宗族领域内被视为异己甚至被排除在外。在一些传统的仪式活动如丧礼、婚礼和春节祭祖、祭“土公”中,越方与中方习俗相似,但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后,面对男方家族,显示了其被动和失语的一面。在笔者调查期间,正巧是农历七月十四中元节,双方边民开展祭祖活动,备下酒菜、纸钱祭奠亡人。在家族的祭祀活动中,这些妇女被要求远离与祭祖有关的活动,在接连安排的全家族聚餐中,也只有男性参与,这在全村妇女的情形都一样,但对越南妇女却多了一条规定,即以结婚未禀报祖宗为由拒绝她们加入祭祖活动的安排准备工作,她们的处境十分尴尬。 在法学方面,根据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为国民身份缺失,这群越南妇女的现实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例如其婚姻自主权、家庭财产权等一旦与男方发生冲突,不仅得不到法学保护,甚至还要遭到法学申诉。在现实生活中她们做为“黑户”被某些非法团体操纵,曾多次被拐卖,成为交易的“商品”,丧失了基本的人身权利,部分非法婚姻家庭中的妇女长期经受家庭暴力折磨,生活十分艰难。因为婚姻关系不明确造成了非法拐卖-非法婚姻-非法生子的恶性循环,重婚、强迫婚现象严重。笔者调查地区的“事实婚姻家庭”中的妇女就有约一半人曾被非法拐卖过,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权,笔者不作详述。可以预见,在这一现象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制度的缺陷和漏洞,它造成越南妇女群体身份缺失。 就生活方式而言,嫁入的越南妇女其社会交往的结构比较单一,她们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本村本地,平时交往最多的也是临近的同是越南来的媳妇,少数人在中国内地有朋友。在人口流动频繁的A村,这种现象是不规则的,她们社会交往是疏离的。由于本地多从事旅游经济,妇女生活时间的分配基本是朝七晚六,大部分时间呆在景区,几乎没有休闲活动的选择。这些越南妇女在A村由于语言相通,又大多与其他农户有血缘关系,因此在本村少受歧视,可一旦出去外地她们的社会身份就会遭到质疑,她们的优势就难以发挥,因为没有护照和合法身份,她们实在寸步难行。 就妇女的政治与社会参与度而言,这群妇女缺乏基本的参与权。在乡镇选举、民事知情、社会保障中,她们没有最起码的资格,在政治上无法享有最起码的被尊重的权力,所以她们普遍对社会公共事务不关心,积极性也不高。 在旅游开发中,A村的越南妇女实际上已经参与了社区建设,发挥了妇女在经济生活中的优势影响,但她们在公共领域内被忽视甚至被歧视的状态令人堪忧。在这个越来越看重妇女权益保护的时代,对妇女权利的尊重在国际社会上成为共同的呼声,对边境地区的这个特殊群体权益的忽视,不仅作用到中越关系还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口述笔录二:跨国婚姻问题 (根据2017年8月10日对NYH的访谈录音整理) 访谈对象:NYH,男,34岁,做生意,三口之家,娶越南老婆 我跟老婆结婚十年了,八三年分地,家里只得两亩水田。(我跟老婆、孩子)加上两个老人家里一共五口人。妻子做了节育手术后,越语论文网站,得了病(可能是肾病),第一次去硕龙镇看病就花了不少钱。现在要搞医保,每人交15元入保费,我都不参加了,老婆看不得病我保有什么用。听说可以报销医疗费,还没人去报过。我老婆报不了的,她是黑人黑户。现在我哪里敢去医院拿药,花费太高。我在村里的闭医生那里拿了中药,熬给她吃,都一年了,也不见好转。孩子现在5岁,马上要上小学了,家里穷(经济来源不足)。我平时出去做些杂工比如帮人建房、洗矿、砍柴卖点钱。我老婆现在做不得什么了,以前她有力气喔,40多公斤的大米都扛得,哪知道现在这样。前些年,我们在村外面摆摊,现在收费(指摊位费)太高,我老婆得病也不得做。如果是xx屯人就好,他们都得(允许)去(景区)里面牵马,摆竹排,还可以得分红。 我老婆她是会讲中国话的,她读过高中的哦。她老家就是对面的(越南临村),小时候就在这边(指中国)舅舅家玩,在景区摆过摊(指在界碑以外越南那面摆摊卖旅游用品)。嫁到这边不给在里面(景区里面)摆了,我们在外面摆了两年,赚不到钱,她又生病。本来打算她病好点,让她到大新县一个朋友那里当个看门的(指职位),一个月200元,但人家要证件齐全,要身份证担保。我没有办法,她是越南人,哪里办得到身份证。前些天大新县催我们去办,我们去了,叫拿什么证明(其实是补办结婚证)。我老婆托人去办,越南说办不得(到)。有好几个找到高平,大的(管婚姻登记的官员)说办不成,我们也没办法了。好多人都办不得呐,“进口货”还是麻烦(笑)。 (三)自我身份认同危机――个人情感与族群认同的妥协 边境的跨国婚姻没有相应的婚姻登记,在举办婚礼时也相对较低调。男方不用拿大量聘礼,一般只需约2000~3000元的实物礼,如一头猪、一筐糯米、一箱酒等,女方也不用回礼。越南女子出嫁到中国不如在本国出嫁隆重,越南传统上认为选妻就是选宗,选夫就是选种,父母亲在儿女结婚之前一定要经过“三合六礼”的复杂程序,看双方的命相,还要讲求门当户对,越南女子与中国公民通婚首先遭遇了仪式的简约化。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跨国婚姻中的女性显得十分被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选择对象到订婚,从双方家庭的相互往来再到商量结婚,都由男方与女方家长决定,很少见到当事人女方的身影,体现了婚姻关系的不对等性。对娶越南媳妇的中国家庭而言,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很少考虑到婚姻质量。这一过程从一开始便决定了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后的遭遇,即她们是未明确身份的“外来人口”,同时这也是她们在与当地人交往时产生疏离感的缘由。 嫁入A村后,越南妇女要想真正被本地人认可,必须有一次蜕变的过程,这一过程与中国边境壮族地区“不落夫家”的婚俗类似,“已出嫁的女儿生头胎孩子或怀孕之后正式‘落夫家’的仪式,是男方家庭正式承认和接受这个媳妇的仪式”②。嫁入本地的越南妇女没有经过任何正规的仪式,在婚后就“落夫家”了,而不是等到子女出生。在娶越南妇女的家庭看来,对媳妇的肯定是以承认她的生育能力开始的,即通过生育子女,嫁入的越南妇女才能确立身份、稳固地位,否则,这种跨国婚姻是没有保障的,甚至可以休了重新再找一个媳妇来代替。因此,她们对自我的身份认定要通过家庭的“三角结构”③才能确立,显示了其个人情感对家族利益的妥协。 我的田野探讨发现,除极少数情况外,越南妇女对自我价值的认定普遍不高,诸如对游客“你是越南人还是中国人?”的提问觉得反感,不愿透露自己越南媳妇的身份。她们之所以对社会交往缺乏信心,主要原因不外乎 “怕人看不起”“越南女人没人要”等方面的理由。因此,可以说,自我身份不确定是越南妇女身份认同危机的重要方面。由于丧失了心理及情感上对群体、国家的归属和认同感,她们对自我身份认定时出现了矛盾。一方面,她们表现出对自我身份的期待,如急切希望得到中国国籍;另一方面,她们却无法摆脱身份认定时的“自卑感”,如在我问起她们嫁来的理由时,她们回答:家里穷嘛,没人要嘛,越南条件要是比中国好了,才没人想嫁到中国。为了摆脱认同危机,她们积极做出努力,或借助于“勤劳持家”,或借助于“相夫教子”,但所有的努力,都无法弥补其身份的缺失感,越南妇女对自我身份认同的协调是个人情感与族群认同妥协的结果。 三、中越边境跨国婚姻中女性身份认同危机的原因略论 (一)跨国婚姻登记缺乏常规管理,国籍户籍制度不明确、不配套、不协调 我国处理涉外婚姻问题的法学法规主要有:1983年8月17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的《对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由民政部做出的《对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及1986年《民法通则》第147条,以及1995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其中最后一项法案对边境居民的跨国通婚规定的最详细,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中越双方对待边民通婚政策不一致,导致具体办理手续过程中出现偏差,无法拿到相应证件和证明。导致结婚不登记的原因并非边民的文化素质低等原因,婚姻当事人也并非有意规避法学,而是缺乏好的政策引导。我国婚姻登记立法虽完备,但分散,执行手续复杂。部分边境地区交通不便,边民往返办理登记手续的成本高,而民政局对现存事实婚姻的默认态度,客观上助长了边民结婚不登记的近况。 我国的许多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不登记的现象也很多,村民多按民族特有的一套习惯程序来举行某种仪式,村民自行承认其法学效力。它与边境地区婚姻不同的是,跨国婚姻还涉及到国籍、户籍的问题。据笔者调查,管理A村涉外婚姻的机构设在县市民政局,据大新县民政局资料,1997年大新县涉外婚姻80对,但去政府登记的只有7对。办理取得国籍的手续则更加复杂,据崇左市民政局统计,自1980年以来竟不曾办理过一例外籍人员的国籍申请手续。取得国籍必须先取得户籍,而缺乏婚姻登记手续即无法取得户籍更不用说国籍,相关政策的脱节与不配套,使当事人面对实际困难束手无策,地方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甚至不知道办理程序,更不说边民了。 (二)对越南妇女身份的误解 由于历史的原因,越南国内长期经历战争,造成男性人口损失,人口的自然调配状态下,越方女性必然会向人口性别比相对平衡的中方移动。特别是边境地区的不少男青年为解决婚姻问题,利用边民出入边境的便利,在未履行任何法学手续的情况下,与邻国边民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这本身就给人一种娶越南妇女是“捡便宜”的印象。 一些专题报导或对边境的越南妇女描写,给大多数人留下的印象是这群人文化水平、个人素质较低。其实不然,据笔者调查所得,大部分逗留在中国边境的越南妇女,其平均受教育水平比同龄中国妇女要高。越南国内对义务教育十分重视,且对边境地区政策倾斜,并实行社会保障,给予免费就医入学的优惠政策,边境地区孩子免费入学,中学生国家每月补助8万盾(64元人民币)生活费和每年两套衣服,老师的工资每月要比内地同等老师高出100~150元④。而受教育的水平将直接作用到女性观念的变化及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等,从而也会作用到家庭生活的质量。由于受教育水平较高,她们在融入当地社会的过程中,其语言接受能力特别强,也显得很“聪明”。正如当地村民所讲:“本地媳妇不如越南媳妇灵巧”,是指她们做生意比较厉害,“进货的地方本地人都不懂得去,她们却知道”。 其次,虽然不少越南媳妇已经形同当地人,但她们身后却隐藏着非法身份,因无法取得中国户籍、国籍,也不能享受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越南妇女因此成为边境的“三非人员”,即非法出入境、非法打工、非法同居,成为反关注的边缘群体,社会对她们形成的刻板印象,作用了她们的身份认同。 更严重的是,由于非法入境造成的非法拐带、拐卖妇女儿童,跨国吸毒、贩毒、卖淫、偷渡等跨国犯罪活动猖獗,对边境地区的社会安全造成极大作用,这些与越南妇女的跨境通婚本来没有什么联系,但由于跨国婚姻的隐秘性与政策失灵,更加重了人们对跨国婚姻与跨国犯罪的负面联想,也加深了国家对这类婚姻治理的难度。 四、中越边境跨国婚姻中女性的归属 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必须直接面对在边境地区发生这些跨国婚姻的必然性和现实性,直接面对这些已经嫁入中国甚至已经生育孩子的“事实中国公民”,并且采取积极、便民的管理方法,管理好这些妇女,管理好这些家庭,管理好边境社会。我们要看到中越边境的通婚状况已经发生了改变,边民对两国通婚的意识也在逐渐改变。“现今社会择偶中的宗教、种族、政治、经济、阶层地位等因素逐渐退居其次,婚姻中的爱情因素越来越占突出地位,在婚姻中起主导影响,成为衡量婚姻质量的重要尺度。”⑤正如这里所表述,A村的年轻一代开始注重婚姻质量,更看中婚姻中爱情的份量。随着两国边境的经济、文化状况的改善,中越边境的跨国婚姻将不再是小国偏大国、经济差偏经济好的传统流向,在这种背景下,制定切实的自由通婚政策势在必行。 (一)增强法制意识 目前,中越边民跨国婚姻中出现系列问题,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国籍、户籍问题没有解决,它与边民不懂法学,对婚姻关系缺乏法学认识,对自身权益没有法学诉求有直接关系。边境地区的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有必要开展专门的法制宣传活动。 (二)本着便民的准则,积极进行管理 跨国民族地区因地处边境,与外界联系较少,有些地方甚至公路不通,所以,有必要采取一些便民方法。比如让乡镇民政所履行婚姻登记的代受理职责,让乡镇派出所履行临时居留申请、永久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代受理职责。或者是婚姻登记、临时居留申请、永久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法定受理机关安排定时下乡、流动执法。 (三)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并适当考虑向边境地区边民跨国婚姻倾斜 目前的入籍,只在《国籍法》里有简单的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不明确,实践操作性不强。据笔者了解,尽管有不少中越边民跨国婚姻当事人希望加入中国国籍,但实际上目前几乎还没有人真正实现,主要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到底该如何申请入籍,包括边境县市的公安机关都不熟悉有关程序。所以,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时,需要适当考虑向边境地区边民跨国婚姻倾斜。笔者认为,这些越南妇女已经嫁入中国家庭,成为中国丈夫的妻子和中国孩子的母亲,并且长期定居在中国的土地上,成为“事实中国公民”。她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她们的生老病死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她们的就业得不到支持,这些问题的后果事实上需要中国家庭、中国社会来承受。所以,本着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帮助中国家庭发展之目的,笔者主张中国社会有必要积极考虑已经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的入籍问题,并且像跨国婚姻登记向边境地区倾斜一样,在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方面也向她们倾斜。 参考文献 ①周建新.中越中老跨国民族及其族群关系探讨[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237页 。 ②潘艳勤.布岱人的“桥”仪式与“不落夫家”――以中越边境的其逐屯为例[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 2004年第6期。 ③叶文振、林擎国.我国家庭关系模式演变及其现代化的探讨. 省略,2001年11月18日。 ④周健、刘东燕 越南的民族政策及其对我国边境民族地区的作用[J].东南亚纵横 ,2004年11期。 ⑤ 邓伟志.家庭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36页。 [责任编辑:袁丽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