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母亲是外国人,父亲是中国人,而且又位于偏远的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所以这种跨国婚姻的子女在政治认同方面比一般小孩更加冷漠;在国家认同方面他们也为自己的母亲难以成为中国人而遗憾;在行为规范引导方面,他们地处走私、贩毒、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普遍的边境地区,在族群文化和国家主体文化及法学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他们也面临着一些迷茫。边境跨国婚姻的子女也是祖国边疆的花朵,尤其需要呵护。在家庭方面,需要正视他们家庭不完整、家庭功能难以正常发挥的问题,需要帮助他们解决家庭的特殊困难;在社会方面,需要通过依法加强民主政治实践来强化他们对国家政治的认可;在学校教育方面,需要加强法制教育。 除了以上婚生小孩外,有些越南妇女在嫁入中国的时候还带有和越南前夫的小孩,如1995年有一越南妇女嫁入隘江村时带有一名7岁小孩,并在中国的隘江村小学读书,一年后该妇女改嫁中国其他地方,小孩跟随;2001年有一越南妇女嫁入隘江村时带有一名9岁小孩,此前在越南读三年级,到中国后在隘江村小学继续读书,1年后该越南妇女改嫁到大新县其他地方,小孩跟随。 二、断裂的国家认同 对国家的认同,是最高利益的认同。国家认同,对任何一个人、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个体政治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每个人都在认同自己属于某个国家的时候,感受到国家给自己带来的安全和归宿,也感受到自己对这个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中越边境民族地区跨国婚姻子女生活在祖国的怀抱里,享受着祖国的阳光雨露。在对国家的认同感与归属感上,他们普遍高度认同自己属于中国。但是,他们的内心世界里也有少许的隐痛:“妈妈不是一名完整的中国人?家庭并不完整地属于中国”。正是这群身份特殊的孩子们内心挥之不去的隐痛,使得他们在国家认同感上存在断裂。 个案A1:我的家不完全属于中国 FXQ是隘江村37名跨国婚姻子女之一,今年17岁,初中毕业以后到福建打工一年,然后回家。现在家待业。 说到国家归属,FXQ说:“就我来说,我自己毫无疑问是中国人,我属于中国,可是我的家庭却不一定属于中国,因为我妈妈还不是中国人。” FXQ的父亲在前妻1986年去世后,于1988年经人介绍和邻近的越南重庆县潭水社板逐屯的妇女农氏棚按照当地民间方式结婚,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没有办理结婚证,农氏棚也无法加入中国国籍。 FXQ说:“我妈妈没有中国国籍,所以她还不是中国人,这给她、也给这个家庭,包括我,带来许多麻烦,比如村集体分配土地等各种利益,都没有她的份,也相当于我家少了一个人的份。我家本来有5口人,包括我爸爸,两个同父异母的姐姐和我,还有我的妈妈,这是一个完整的家庭,缺一不可。可是,每次国家、政府对老百姓有什么利益照顾时,总是把我们家分开来计算,只给4口人的份量,没有我妈妈的份,说我妈妈不是中国人。可是我妈妈很想成为中国人,她实际上也是中国人,仅仅是因为外在的原因,她无法成为中国人。按照我们这里的民族习俗,嫁出娘家就不属于娘家人了,她的各种利益也和娘家没有关系了。这样,我妈妈实际上就没有国家、没有政府关心她了。这对她,也对我们这些家庭,非常不公平。” FXQ还说:“正是因为我妈妈的身份问题,现在别人问我属于哪个国家人的时候,我虽然能很轻易地回答我是中国人,可是我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总想到我的妈妈和我的家:我妈妈不属于中国人,我的家不是一个完整的中国家庭。我是中国人,我也爱中国,可是中国为什么就不能接纳我的妈妈呢?我的妈妈也爱这个国家,越语毕业论文,渴望融入这个国家,成为一名中国人。” 据了解,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却不办理婚姻登记和加入中国国籍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一、长期以来的习惯使然。现代法制的建立和完善,仅仅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情。而祖祖辈辈延续下来的这些跨国婚姻,几乎从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和加入中国国籍的先例,这已经是长期以来的一种习惯和常态。二、法学意识不强,法学知识有限,不知道婚姻登记和入籍手续到底该如何办理。这些婚姻由于涉及到跨国因素,手续特别复杂,就是有些专业人士都未必能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学法规,更不用说身处偏远边境山区、不认识几个字的边民。三、两国法制有些不协调。比如这些跨国婚姻在中国登记时,中方要求越南妇女提供“越南边境县(市、区)政府机关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可是,她们都无法从越南政府方面得到这些证明。②据笔者从她们那里了解的原因是,越南政府不希望大量妇女嫁到中国去。 这种没有经过中国民政部门婚姻登记、越南妇女无法获得中国国籍和当地户籍的跨国婚姻,注定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不利于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的生产生活和权益保障,她们及其家庭和孩子容易受到歧视。由于中国农村主要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经济,而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所以无权分田地,也就无法融入当地的集体经济从事生产劳动。越南妇女的其他权益,比如医疗、保险、人身安全、劳动力流动等,也都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及其家庭和孩子容易受到歧视。她们被称为“越南婆”,她们的孩子被称为“越南妹”、“越南仔”。二、不利于中国家庭的稳定和生产生活。作为中国家庭的妻子和母亲,这些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生产生活限制很多,必然直接作用中国家庭的稳定,也作用家庭中的中国丈夫和中国孩子。三、不利于边境社会管理。由于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没有中国国籍和户籍,流动性很大,在治安管理、婚姻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都有相当的难度。在隘江村,近几年就发生了好几起越南妇女嫁入隘江村生活了一两年后又走到外地嫁人的现象,留下没有妈妈的中国孩子,比如18岁的FS和17岁的LYK等。 个案A2:“你是越南人的孩子,你是越南妹” FYT是隘江村37名跨国婚姻子女之一,女、17岁,小学五年级后辍学,家里有爸爸、妈妈、弟弟和她共四口人。在接受笔者的访谈过程中,FYT讲了她作为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的一些感受,其中难免无奈和伤感。 “我在德天宾馆打工,从事旅游服务业,同时又兼厨房师父助手。轮班制,我上的是白班,从早上六点到下午两点,加班的时候不多。我来这里,是村里比我年长的同伴介绍我来的。在这里工作我觉得很开心的,同事们经常请吃饭,关系都很好。我们下晚班时,有时也出去喝酒聊天解闷。这里地方小,玩的地方不多,我们一个月休息四天,有时间就在街天去硕龙镇上逛逛。” “我小时候很听话,我比弟弟大五岁,爸爸妈妈经常出去干活,小时候家里穷,我上学的时候成绩很好,后来要上初中了,村里与我同岁的朋友都不上学了,我也不想上了,读书要花钱又找不到工作。” “我觉得自己是中国人,偶尔我会感觉到自己还有一半越南人的血统,觉得蛮骄傲的。但妈妈一直被看作越南人,我也觉得她永远是越南人,因为她没有中国户口,也没有医疗对口保险等。我外婆家以前住在这里好近的,大概有十公里远的样子。我小时候还去过,但现在外婆家迁到越南南方去了,我妈妈也很少去了,听说南方是平原,生活比这边好。” “以前这里是苗族,我们小时候学校老师都告诉我们德天村人是罗罗族,后来定为苗族,因为穿戴都与对面越南一样的,比如用头巾包着头。” “小学二、三年级时,放牛放到越南山上,甚至到对岸的越南小学去听课,他们完全用越南语讲课的。我跟越南小朋友们玩耍,并不觉得自己已经出国了。小时候也听别人说:“你是越南人的孩子,你是越南妹。”当时认为是一种讽刺,有些委屈,有点受伤害的感觉。但现在长大了就不觉得了,反而觉得自己有越南血统而自豪,也许这多少有点自嘲吧。” 在最高利益的认同即国家认同方面,这在内地小孩来说几乎想都没有想过的问题,但是关于边疆跨国婚姻子女来说,越语毕业论文,这种最高利益的认同却出现了断裂。他们处于母亲政治身份缺失所带来的尴尬境地,面临着外界对其国族身份的质疑,承受着内心深处关于自我族属的激烈斗争――“中国人”与“越南人”这两种身份在国族意识的天平上进行着一场旷日持久的拔河拉练赛,纵使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处处自觉地以“中国人”的国族身份践行着,但是心灵深处的隐痛却使他们在对抗外界的质疑时显得那样的中气不足。这种国族身份的断裂造成的内心隐痛应值得高度重视。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国家的认同,是这个国家的最好防线。当公民的内心出现哪怕是一点点的缺口,都值得重视。特别是在边境民族地区,公民内心的国家认同感尤其需要巩固。 三、冷漠的政治认同 政治认同是对国家政治制度、政治活动的认同。政治认同是政治社会化的主要内容。在边境跨国婚姻子女当中,政治认同方面,普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但也普遍存在政治知识缺乏、政治冷淡、政治兴趣低、容易和邻国攀比等方面的问题。笔者在中越边疆地区了解,许多青少年对政治不感兴趣,不关心国家大事,不关心政府在做什么。 个案A3:我对政治不感兴趣 XXJ是隘江村37名跨国婚姻子女之一,女,今年16岁,初中毕业,外地打工,偶尔回家。针对政治方面的话题,笔者和她聊了起来: 笔者:“你知道中国是什么党执政吗?” XXJ:“共产党。” 笔者:“你知道中国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 XXJ:“社会主义制度。” 笔者:“你喜欢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 XXJ:“喜欢社会主义制度吧。” 笔者:“你主要在哪里学到这些政治知识?” XXJ:“都是在学校书本里。” 笔者:“你平时关心政治吗?” XXJ:“不关心,我认为政治和我没有什么关系,我也不知道政治是什么。” 笔者:“你知道你们村平时搞哪些民主选举活动?” XXJ:“不知道,我一点都不知道,也从来没有见过。” 笔者:“你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吗?” XXJ:“没有,我对政治也不感兴趣,我认为政治和我没有什么关系。” 在隘江村的边境跨国婚姻子女当中,政治冷淡、政治兴趣低、政治知识缺乏等现象非常普遍。略论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家庭环境不利于政治文化传播。家庭关于个体政治社会化有着深刻作用,是最初的社会政治环境。家庭中父母的政治态度、政治意识、政治价值观及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等等都是作用个体政治社会化的因素。在这些边境跨国婚姻家庭里面,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母亲不具有中国国籍,和中国的政治无关。这样的后果是,家庭内部几乎没有政治环境。实际上,不少母亲很反感听到有关政治议题,认为这是她们的伤疤。 2)学校政治知识教育空泛,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措施滞后性。而且,边境跨国婚姻家庭普遍贫困,甚至使许多小孩连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都没有。 3)实践教育缺乏。除家庭、学校以外,政治社会化的作用因素还有大众传媒以及实践教育等。在现代社会中,报纸、书籍、电视、广播、电影等媒介以不同的方式把各种信息提供给公民,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许多直接的或间接的政治内容潜移默化地给公民政治社会化以深刻地作用。边境跨国婚姻家庭地处偏远,家庭贫困,其子女对这些媒体的接触量很小,这无疑会削弱媒体的政治社会化功能。在实践教育方面,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活动不太普及,在边境地区由于居住分散,民主政治活动更加零散,给孩子们以民主政治实践教育的机会不多。 4)文化因素。少数民族政治社会化还受到当地民族政治亚文化的作用,作为在少数民族社会里生长的孩子,也受到民族政治亚文化的作用,减弱了对国家主体政治文化的接受度。 5)边境邻国政治文化的越境冲击。生活在边境地区,而且母亲是越南人,许多亲戚如外婆外公、舅舅舅妈、表哥表姐等都在相距很近的越南等邻国境内,这些孩子必然受到邻国政治文化的冲击,进而形成攀比。比如笔者在中越边境地区中国村寨中了解,许多青少年就非常羡慕越南的教育比中国好,主要是指越南的教育收费便宜,在基础中学生几乎不用花钱。 个案A4:越南在许多方面比我们做得好 隘江村37名跨国婚姻子女之一LXZ,女,13岁,初二辍学,在德天旅游区排档做服务员。针对政治方面的话题,笔者和她聊了起来: 笔者:“你觉得中国的政治怎么样?” LXZ:“没有什么感觉。” 笔者:“和越南相比较呢?” LXZ:“和越南比较,觉得中国人富裕一些,强大一些,但越南也有好的,比如在教育方面,越南就做得比我们好,他们的教育全部免费,小孩读书是不用缴费的。这一点我很羡慕越南。” 在边境跨国婚姻子女当中,政治知识缺乏、政治冷淡、政治兴趣低、和邻国攀比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不是一个好现象。政治冷漠,这实际上是政治社会化失败(至少是不成功)的一种表现,对国家主体政治文化的传播有所不利,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活动有所不利。尤其是在边境地区,很容易受到外来政治文化的侵蚀,边境地区的政治文化是整个国家政治文化的一条防线。如果边境地区居民对国家政治冷漠,那说明他们没有接纳国家的主体政治文化,这就不利于国家主体政治文化的巩固与发展。 四、迷茫的法学认同 在行为规范引导方面,他们地处边境,走私、贩毒、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居留、非法跨国婚姻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在族群文化和国家主体文化及法学文化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行为规范民族化还是国家法学化,他们也面临一些迷茫或误区。 个案D1:“我不认为这些跨国婚姻不合法” 隘江村37名跨国婚姻子女之一的LQX,女,1989年生,小学五年级辍学,外出打工。 笔者:你认为你们村的跨国婚姻合法吗? LQX:我不认为这些跨国婚姻不合法。 笔者:为什么? LQX:我们这里祖祖辈辈就是这样结婚的,都是按照民间模式结婚,大家都承认。 在这些边境跨国族群里面,自古以来姻亲不断,他们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姻亲效力认可文化。这种长期形成的文化,必然对国家的法学文化有其排斥性。特别是对这些跨国婚姻子女来说,由于其妈妈就是从越南嫁入中国的,对有关的国家法学文化的排斥性更为强烈。 个案D2:“我对这些行为见怪不怪” 隘江村37名跨国婚姻子女之一的LHS,男,1990年生,初中毕业,外出打工,偶尔回家。 笔者:你们村走私、贩毒、拐卖妇女儿童、越境居留、跨国婚姻等现象多吗? LHS:走私很多,但我们这里自己不叫走私,而叫边贸,只是有点超过边贸的范围而已,比如香烟等货物。一般是晚上从河对面的越南那边用竹筏或木船运过河进入中国,然后藏在家里,或者连夜直接运出去。这里很多人就靠这些生活,比如有钱有头脑的就当老板,没钱没头脑的就做搬运,都是一个家族一个家族地做,大人小孩都做。 笔者:贩毒呢? LHS:贩毒的很少,至少我知道的很少,只有一两个人,被抓了。 笔者:拐卖妇女儿童呢? LHS:这个也比较少,我知道有些越南妇女是被拐卖到中国的,一般是拐卖到广东、河南等内地去了。我们村没有。 笔者:越境居留、跨国婚姻呢? LHS:越境居留、跨国婚姻很普遍。越南人来我们村,或者我们村的人去对面越南的村,都是很随意的。居住时间也不管,你住半年、一年,无所谓。跨国婚姻在我们村很多,在邻近村也很多。 笔者:你认为这些行为违法吗? LHS:在我们村,村民对贩毒、拐卖妇女儿童难以容忍,也认为是违法的。但对走私、越境居留、跨国婚姻等则普遍接受,也不认为是违法。大家都这么做,自古以来,祖祖辈辈。 可见,在边境地区族群里面,他们在潜意识里有其自己的道德行为规范文化,这种文化是长期形成的,潜移默化,有其惯性和延展性。在这种族群文化和国家法学文化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使其中的孩子作出更合适的选择,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五、若干对策的思考 边境跨国婚姻子女是一群特殊的孩子,但他们同样是祖国的花朵,而且由于他们地处边境之前沿,尤其需要祖国大家庭的呵护。面对他们的国家认同的断裂、政治认同的冷漠和法学认同的迷茫,祖国需要行动。 (一)正视并积极探求解决边境跨国婚姻家庭中越南等邻国妇女的国籍户籍问题 家庭是个体社会化的起点,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化场所。目前,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的国家认同存在一些隐痛,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这些跨国婚姻家庭的母亲没有祖国国籍。所以,要解决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的国家认同之隐痛的问题,首先必须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中国家庭。为此,需要解决他们的婚姻登记和国籍加入两大问题。 在现行法制框架里面,边疆跨国婚姻也是可以取得婚姻登记的,而且根据《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95年2月17日民政部发布)来判断,中国政府还给这种跨国婚姻登记一定的方便方法,但事实上依然没有人去走法制轨道,其中有一个原因是,越南等邻国政府方面不开证明。对此,中国政府不可以像越南政府一样不负责任,因为这些跨国婚姻的问题发生在中国的土地上,最后需要由中国社会来承担。中国政府必须积极采取方法。首先是外交协调,尽量争取越南政府的支持与合作。如果外交协调无果,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在稳妥的基础上放弃“越南开证明”这一条件,方便边民办理结婚登记。另外,考虑到边境地区地处偏远,甚至公路都不通,而且边民经济比较困难,法学知识缺乏等近况,中国政府有必要进一步采取一些便民方法。比如让边境乡镇民政所履行婚姻登记的代受理职责,让边境乡镇派出所履行临时居留申请、永久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代受理职责,或者是婚姻登记、临时居留申请、永久居留申请和入籍申请的法定受理机关安排定时下乡、流动执法。 在国籍加入方面,需要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并适当考虑向边境地区边民跨国婚姻倾斜。目前的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只在《国籍法》里有简单的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不明确,实践操作性不强。据笔者了解,尽管有不少中越边民跨国婚姻妇女希望加入中国国籍,但实际上目前几乎还没有人真正实现,主要是因为他们不知道到底该如何申请入籍,包括边境县市的公安机关都不熟悉有关程序。所以,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明确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时,需要适当考虑向边境地区边民跨国婚姻倾斜。笔者认为,这些越南妇女已经嫁入中国家庭,成为中国丈夫的妻子和中国孩子的母亲,并且长期定居在中国的土地上,成为“事实中国公民”。她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她们的生老病死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她们的就业得不到支持,这些问题的后果事实上需要中国家庭、中国社会来承受。所以,本着解决中国社会问题、帮助中国家庭发展之目的,笔者主张中国社会有必要积极考虑已经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的入籍问题,并且像跨国婚姻登记向边境地区倾斜一样,在加入中国国籍的条件和程序方面也向她们倾斜。 (二)鼓励依法开展民主政治活动 社会化,本质上是对某种社会文化的接受和认可。在这个接受和认可的过程中,社会实践和社会教育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一些抽象的政治文化,单纯在家庭教育或学校理论教育,几乎达不到效果,必须在社会实践和社会教育中完成。 政治冷漠不是好事情,特别是在边境地区。面对中国公民政治冷漠这一普遍现实,许多人感觉束手无策。其实,培养全民政治热情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全民依法参与民主政治实践活动,而培养边境跨国婚姻子女政治热情的最好办法就是让他们在民主政治实践活动的观察中受到熏陶。当他们耳闻目睹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活动的无比优越性的时候,他们的政治认同感必然就会增强,就不会再选择政治冷漠。 中国的民主经过几十年的锤炼,现在也已经很有基础了,需要鼓励公民依法参与。没有公民参与,民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公民就很难认同这种民主政治。为了克服边境跨国婚姻子女政治冷漠的危机,有必要加强在边境地区全民性的民主政治实践活动,通过这种全民性的民主政治实践,可以感染、教育孩子们,实现孩子们的政治社会化,增强孩子们对国家的政治文化认同。 中国的全民性民主政治实践活动其实是有强大的法学支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学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九十七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三十三条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以上法学的支持下,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活动其实可以做到普及,其中关键还是在于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组织。在政治冷漠变得越来越普遍的时候,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活动,这是非常重要的,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文化的传播,有利于包括边疆跨国婚姻子女在内的政治社会化,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面巩固。 (三)加强法制教育 社会化最根本的途径是教育。法制教育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始终是非常重要的。在边境地区,特别是对边境跨国婚姻子女来说,法制教育尤其重要。一个没有接受国家主体法学文化的人,是社会化不成功的人。 系统的法制教育还是要依赖于学校教育。由于我国普及性的义务教育限于小学和初中共9年,所以,基本的法学教育也必须安排在这9年时间里面完成。在法制教育内容方面,首先当然是教授中国的法制常识,要让边境地区的孩子从小就了解并理解国家的主体法学文化,并内化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同时,针对边疆跨国婚姻子女长期在边境地区活动,甚至经常出入越南等邻国的特点,笔者认为,学校的法制教育也许还有必要增加越南等邻国的相关法学常识。让孩子们学习邻国的一些日常法学常识,有利于他们遵守各种行为规范,更加有利于他们的行为规范社会化。 (四)加强与同辈群体的文化交流 同辈群体是指年龄相近、地位、兴趣、爱好、价值观等也大体相同或相近的人组成的关系亲密的非正式群体。同辈群体是一个独特的极其重要的社会化因素,甚至在某些方面远远超过父母和家庭其他成员的作用。充分发挥同辈群体的影响,对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的成长尤其重要。 针对中越边境跨国婚姻子女社会化问题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除了在当地加强他们与其他同辈群体的交流以外,尤其需要加强不同文化的同辈群体的跨文化交流。边境跨国婚姻子女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面临三种文化的竞争性选择:中国的国家主体文化,当地民族(族群)的亚文化,越南等邻国的国家主体文化。我们说,要实现边疆跨国婚姻子女的健康社会化,强调的是让他们首先接受和认可中国的国家主体文化。文化的接受和认可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需要在接触和比较中选择产生。作为边疆跨国婚姻子女,他们生活在祖国主体文化的边缘,要让他们接受和认可祖国主体文化,需要增加接触,需要增加跨文化交流。 笔者认为,政府出资,在祖国内地学校开设一些“边境班”,鼓励边境孩子到内地来学习,来交朋友,应该是非常有利于边境孩子对祖国主体文化的接受和认可,有利于他们的健康社会化。另外,政府资助开展一些边境孩子和内地孩子一起进行的“夏令营”、“冬令营”等群体活动,也是非常有益的。 另外,加强与越南等邻国的同辈群体的交流也是有必要的。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跨国交流是主流,特别是在我国西南边境地区,和平跨居已经基本形成,传统安全威胁大大降低,而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解决不能依赖于边界的封闭,而是依赖于跨国执法合作。所以,笔者主张尽可能地放宽西南边境两侧的人员往来限制,并且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大趋势,主张尽快考虑实现免签证的问题。 在祖国优秀主体文化的熏陶下,在边境宽松、包容文化的感染下,边疆跨国婚姻子女的社会化之路一定更加健康,更加开阔,他们的明天也一定是一群热爱祖国、遵守法学、遵守公德、技有所长的国家建设者。 注释: ①资料由该村村支书方英才提供。 ②李娟,龙耀.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法学探寻.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周建新.中越中老跨国民族及其族群关系探讨.民族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2.马曼丽、张树青.跨国民族理论问题综论.民族出版社,2017年7月第1版。3.石茂明.跨国苗族探讨:民族与国家的边界.民族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4.王剑峰.多维视野中的族群冲突.民族出版社,2017年11月第1版。5.弗里德曼.文化认同与全球化过程.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6月第1版。6.张植荣.中国边境与民族问题――当代中国的挑战及其历史由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7.马振清.中国公民政治社会化问题探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版。8.熊玉有.谈谈我国跨国民族的语言文字问题.贵州民族探讨,1999(1)。9.周明朗.语言社会化过程与初级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语言教学与探讨,1994(3)。10.何跃.非传统安全视角下的云南跨界民族问题.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 〔责任编辑:邵志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