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51/2001/QH10号决议修改、补充的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高等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整范围本法规定高等学校的组织、职责和权限,教学活动、科学技术活动和国际合作活动,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和评估,高等学校的教师、学生、财政和财产,以及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本科学校、独立学院、地区性大学、国家大学和具有生培养资格的科学探讨院,以及与高等教育活动相关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高等教育法的适用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运行必须遵守本法、《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学规定。第四条词语解释在本法中,以下词语解释如下:1.正规教育是指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以实施某学历层次的高等教育培养计划的培养形式。2.继续教育包括在职教育和远程教育,是指根据受教育者的需要,在高等学校或联合培养机构开设课程以实施专科和本科学历层次的培养计划的培养形式。3.培养学科是指某种职业、科学活动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集合。培养学科包括多个培养专业。4.培养专业是培养学科深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集合。5.连接高等教......(论文页数是:23页) ,越南语论文,越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