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两国是山水相连的邻邦,由于两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同属于大陆法系,[1]两国的法学制度必然存在许多相似性,但由于两国的历史文化不同,发展历史各异,两国的法学制度也会不同程度地存在许多异同性。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和发展,中越两国的投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经贸往来日趋频繁,经贸纠纷也不可避免,因此,深入探讨两国法学制度特别是合同法学制度的差异性日显其重要性。本文以中越两国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立法体例、价值目标为视角,试图从宏观方面略论两国合同法学制度的差异,准确把握两国合同法学制度的特点,旨在破解两国合同法学制度的障碍,促进两国的经贸合作与发展,完善中国合同法学制度。一、中越合同法立法背景的比较(一)中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至1999年3月,中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单行的合同法学,主要包括:一是1981年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7月1日施行、1993年9月2日修改,主要调整国内经济合同关系的《经济合同法》;二是1985年3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1日施行,主要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涉外......(论文页数是:6页) ,越南语论文,越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