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简要回顾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泰国政府和银行业为加强银行企业治理而采取的方法基础上,略论了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的近况与不足,并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的改革前景进行了展望。 此外,2003年泰国将银行债权人从全面保证计划中剔除,银行无保险债权人更加有动力监督银行,但是泰国商业银行资金80%以上来源于存款,债券融资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例如国有京都银行和泰京银行2003年未偿债券余额接近于0,即使在运用债券工具比较多的广泛持股银行,这一比例也仅为5%左右。 最后,银行市场的日益集中也削弱了市场竞争的监督压力。一方面,泰国最大的六家银行控制了全行业资产和存款的80%;另一方面,作为第一集团的大型银行与第二集团的中型银行之间差距也逐渐扩大,盘谷银行、泰华农民银行和泰京银行三家最大的银行的资产占全行业资产的比例由1996年的49.8%逐渐上升到2003年的54%,存款也由1996年的50.5%上升到2003年的54.8%,而汇商银行、大城银行和泰军人银行三家中型银行只占全行业资产和存款的25%左右,大型银行变得更加巨大,泰国银行业垄断竞争的特征更加明显。 (二)司法体系和腐败 银行业需要一套有利于金融合约执行、贷款回收和担保品实现的法学制度。银行对违约借款人没有追索权和不严格的破产程序都会降低借款人的还贷压力而不利于银行资产回收,从而加剧银行的脆弱性。金融危机后,尽管泰国修改和完善了相关法学体系,但是受传统因素制约4,泰国法学的执行情况堪忧。这在破产法上体现尤其明显,由于将破产诉讼归于民事类案件,诉讼程序复杂耗时,且泰国在金融危机前几乎没有上市企业进行清算或重组的案例,也缺少审理担保贷款等复杂案件的有经验法官,破产审理过程难以加速;同时由于一些条款阐释含糊、法官自由判断空间太大,改革也未能加强债权人迫使债务人做出表态的有效权力,债务人得以拖延谈判进程以逃废债务,大量诉讼被大大延长甚至无果而终,因而拒付现象在泰国也非常普遍,很多企业都能正常营业、有收入、能支付费用和薪金,但却连1铢也不愿偿还给债权人,反而寄希望于通过政府援助、经济复苏以及旷日持久的谈判和拖延以最终拖垮债权人实现债务减免。此外,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和复原能力与公共部门管理的透明度之间也存在很高的关联。但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e International)的腐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和经济学人信息部的司法系统透明及公平评级却显示泰国自金融危机以来在改善司法体系透明度、抑制腐败方面改善甚微。 三、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改革前景 一个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类型通常是路径依赖的,一旦一种结构在很久以前就得以建立,由于效率和寻租,它将倾向于续存。因此,路径依赖使一个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形式部分地依赖于早期的形式,这将减缓转型的变化速度。 首先,泰国的公司部门采取了一种早已确立的“形式”(form),它以家族成员对公司的连续控制,对建立在信任友谊基础之上、人格化的和历史久远的外部网络的偏爱,以及不断扩展和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为特点。泰国银行部门与非金融公司部门通过组织、功能、机构等方面的设计已经成为一个彼此适合的、协调的体系。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泰国银行业在经营方式等方面不得不做出改变,更加基于规则而非关系,但是由于泰国非金融部门既难以摆脱以往的经营惯例,也不愿放弃长期以来建立的社会网络资源,其结构改革一直进展缓慢,并且有声音认为鉴于泰国企业部门的营业环境,特别是就承担风险迅速筹措大量资本而言,以前的体制确实也是有一些长处的。因此,业主对英美企业治理模式能否带来足够的好处存在怀疑,担心改革仅仅使企业部门失去了传统的长处而没有纠正其明显的结构性弱点,从而仍然抵制着那种会减少其股权的资产出售和结构调整与合并。这就导致银行惯例的西方化发展与非金融部门营业惯例的有限改变之间的不相容问题。由于任何具有一致性的体制都要优于一个大杂烩,目前的情况可能比它所要替代的体制更为糟糕,所以全球化的银行部门和那种仍为“泰-泰”的非金融企业部门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泰国经济的主要问题,这种矛盾会导致银行系统有大量资金不能贷给尚未实现改革的国内企业部门,这将阻碍银行业的发展,生产性活动也将因缺乏资金而变得不景气。 其次,泰国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创造了一个包括王室、家族以及军队在内的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反对任何试图稀释其对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改革,并通过游说和寻租等方式对改革进程施加自己的作用。例如股东权益归零是问题银行再资本化的基本条件,然而泰国银行在试图按照这种方式整顿分别由泰国王室和泰国军方控制的汇商银行及泰国军人银行时却面临相当大的政治阻力并最终放弃;随后,泰国政府为避免更多银行被外资收购而采取的重大援救行动以及它对银行部门及其沉重债务的温和态度再次表明银行和政府之间持续的密切关系。从更深远的角度看,由于坚持实行自由化计划并严格遵守IMF贷款条件,特别是1998年破产法的改革和允许大幅度增加外国所有权,公司界对川立派政府感到非常不满。在此背景下,在竞选中提出“必须保护和促进泰国各个层次的利益和拒绝‘西方式’解决危机办法”,并许诺成立一个“有利于银行的”全国资产管理企业以应用更多的政府资金帮助负债累累的银行和企业摆脱困境的泰爱泰党在公司界大力支持下上台。此后泰国政府政策日益具有经济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倾向,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明显放缓,负债累累的企业仍能继续抵制改革以保留现有的所有权形式。因而有评论认为泰国国内资本正控制政治进程,一个新的政治与经济上的寡头集团正在形成,泰语论文范文,它可能会敌视特定领域的外国所有权。 因此,尽管金融全球化带来的竞争性压力将迫使银行从关系银行(relationship banking)转向交易银行(transaction banking),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改革的大方向将不会改变,但是由于“粘性”的路径依赖,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改革进程将部分地依赖于泰国非金融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企业治理改革,这将使实际变革速度比单纯考虑效率与竞争等因素所设想的速度慢的多。 参考文献: [1]Jonathan R. Macey ,Maureen O'Hara.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J].FRBNY Economic Policy Review, 2003.4:91-107. [2]Statistical Highlight Year 2017[R]. Thailand Bond Market Association, 2017. [3][4]Piruna Polsiri, Yupana Wiwattanakantang.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in Thailand[M].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in Asia, Asian Development Bank Institute Policy Papers No. 10,2017. [5]Koji Kubo. The Degree of Competition in the Thai Banking Industry before and after the East Asian Crisis [R]. IDE Discussion Paper No.56,2017. [6]安德鲁・克罗克特.全球资本市场与银行业及金融制度的稳定性[M].银行业的稳健与货币政策:全球经济中的一些问题及经验教训.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7]Dixon. Chris・Post-Crisis Restructuring: Foreign Ownership, Corporate Resistance and Economic Nationalism in Thailand[J].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2004,(1):45-72. [8]Fons.Improving Transparence in Asia Banking System[R].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1998. [9]Transparence International Annual Report,1998-2017;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Market Indicator and Forecast,1995-2004. [10]Bebchuk, Lucian Arye, Roe, Mark J. A Theory of Path Dependence in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Governance[J]. Stanford Law Review, 1999,(52):127-170. [11]Woo-Cummings・Economic Crisis and Corporate Reform in East Asia[M],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Washington,DC:World Bank,2002:55-74. [12]凯文・休伊森.复苏之路:泰国的银行家、公司和国有化主义[J].南洋资料译丛, 2002,(2):54-65. (责任编辑:周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