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后的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泰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泰语论文 责任编辑:Anchali更新时间: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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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简要回顾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泰国政府和银行业为加强银行企业治理而采取的方法基础上,略论了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的近况与不足,并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的改革前景进行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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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7)01-0068-04
  
  银行自身的企业治理是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也有着重大作用,但长期以来,银行往往被作为改善其他企业治理绩效的重要力量,其自身的企业治理问题往往被简单理解为风险管理而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泰国,银行所有权的高度集中、借贷人之间的不适当联系、政府对银行的隐性担保以及资本市场的落后等因素导致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的结构性缺陷。这种缺陷被证明不仅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还是危机在后期发展中的放大渠道。然而,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反过来又破坏了先前维持银行业体系稳定的各个纽带,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金融危机对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的作用
  
  (一)所有权变革
  在金融危机前,泰国15家商业银行中有12家受到家族的控制1,金融危机的爆发迅速而彻底地改变了泰国银行业的所有权结构。1998年8月起,曼谷商业银行、第一商业银行、京华银行和京都银行等六家“无法自生的金融机构”被泰国银行接管,第一商业银行并入国有泰京银行,伦通银行并入国有叻达纳信银行,联合银行与泰京他纳吉金融企业合并组成国有泰银行,京华银行和京都银行则合并为国有京都银行,曼谷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转移给国有泰京银行之后关闭。随后在1999 年,4家银行的控股权益被出售给外资,叻达纳信银行出售给新加坡大华银行,亚洲银行出售给荷兰银行,那空通银行出售给标准渣打银行,泰国兴业银行出售给新加坡发展银行。此外,外资在其他银行中的股权参与也有很大提高,在泰华农民银行占49.98%,在盘谷银行占49%,泰语论文题目,在汇商银行占 49%,在大城银行占40%,不过在经营管理上上述银行仍然分别受到兰三家族、梭蓬帕尼家族、王室财产管理局和叻他那叻家族的控制。到2003年,商业银行家数已由金融危机前的15家减为13家。家族控制银行中仅有李木川家族仍旧维持着对大城银行的控制;政府控制银行在2001年银行业初步重组完成后拥有银行业总资产的42.9%,随后在2003年向外资出售部分银行后降至33.3%;广泛持股银行2增加为5家,资产总额占银行业总资产的49.6%;外国投资者成为7家银行的最大股东,并控制其中的3家,家族在泰国银行业的所有权和控制力已大为下降。
  此外,现代企业治理提倡“一股一权”准则,即股东拥有多少股就有多少权,其中的“股”是控制股东资金投入后所取得的实际股份,以“现金流量”为代表,“权”是实际投票权,包括经由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取得的投票权。“一股一权”制度的设计有利于防止股份较少而控制权力偏大的股东利用控制权和投票权获取和消耗过多的企业共同资源。在金融危机前,泰国商业银行最大股东最终控制权对现金流量权比率普遍大于1,偏离了“一股一权”准则。在泰国绝大多数银行都采用法定表决制度而不是累加表决制度,投票方式不利于中小股东集中使用权利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在重大事务上缺乏发言权,当控制股东为自己谋利时,就产生控制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导致银行资产状况变差和风险承担程度过高。金融危机后,随着股权结构的调整,泰国各商业银行最大股东最终控制权对现金流量权比率都已经到达或者接近1,这将有利于在商业银行股份日益集中3的情况下降低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
  (二)制度建设
  1998年8月14日,泰国政府在IMF指导下推出详尽的金融体系重建计划,全面收紧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5%以上;不良贷款的定义由原先逾期12个月改为逾期3个月未还本付息的贷款,商业银行必须在1998年底前按照五级分类法对贷款进行重新分级并计提相应呆账准备金;禁止商业银行将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本息的贷款利息计入应收账,禁止将呆账续期后重新当作正常贷款处理;商业银行不得向银行大股东、董事和高管及其直系家属和持股超过30%的企业发放贷款;详细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格式和时间,从1999年1月起采用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机构审计与会计原则。此外,泰国银行还发布了系列指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例如2002年3月和12月泰国银行先后发布《金融机构董事手册》和《商业银行董事指引》,详细阐述了董事对银行股东及存款人等利益相关人的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会组成以及董事任职资格等。
  随后为应对银行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换的大趋势,在泰国银行的推动下,泰国议会全面修订了金融监管的法学架构。首先将《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证券与土地信贷业务经营法》合并为《金融机构法》,统一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其次修改《泰国银行法》,将泰国银行的职责缩小为维护物价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改革人事任免体制以加强泰国银行独立性;最后推出《存款保险法》,该法明确规定如果商业银行因无法挽救或自生而关闭,存款保险机构仅负责最大保险额度内的存款部分,而不再无限承担全部责任,从而标志着泰国正式建立有限存款保险制度。在新金融监管框架下,泰国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准则”大力加强金融监管的广度和力度,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和检查将不再停留在旧式的合规性稽核而更加突出银行企业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三)鼓励竞争
  为了鼓励市场竞争和提高效率,泰国重新开放了国内银行市场。对外,1998年泰国政府宣布放弃以前外资拥有本地银行股权不得超过25%的限制,外资可以拥有本地银行100%股权10年,随后又允许花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等外国银行设立更多的分支机构;对内,除了政府为接管部分被关闭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负债而新设立2家银行外,2001年泰国政府又向Ekachart金融企业发放了银行业务牌照。同时,泰国政府启动了多项债券市场发展计划。在供给方面,为了救助陷入资金短缺困境的金融机构以及弥补金融危机造成的预算赤字,以及为市场提供制定债券价格的无风险利率曲线(risk-free benchmark yield curve),泰国财政部于1998年6月起恢复发行国债,银行紧缩信用也使泰国公司纷纷转向企业债市场寻求资金;在需求方面,银行存款利率下降使得存款者开始转向企业债以寻求较高的投资回报。此外,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积极改善市场环境,强化发债企业风险揭露与企业治理要求,鼓励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大力提升做市商的影响,提高企业债市场的规模与流通性等。在此有利环境下,泰国企业债发行金额从1992年的低于100亿泰铢增加至2017年的1,793.87亿泰铢,占债券市场的比重也由2%扩大至15%。
  
  二、当前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的不足
  
  (一)市场监督有待加强
  Piruna Polsiri,Yupana Wiwattanakantang(2017)实证检验了泰国存款人对银行风险承担的敏感程度,他们发现除了在1997年金融危机最为严重期间出现过恐慌性挤兑之外,低风险银行和高风险银行的存款增长率几乎是一致的,特别在政府宣布对银行债务实行全面保证计划之后的1998年,两者存款都出现了显著增长,而且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高风险银行存款的增长率甚至高于低风险银行;此外两者存款利差也比较小,并仅在金融危机过程中有所扩大,从而证实泰国政府对银行的担保弱化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动机,存款人要求高利率补偿和转移存款仅在对银行缺乏信心时采用。

  股票市场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督的必要前提是银行股票应充分反映其经营基本面,即股票收益(stock returns)应与银行不良贷款率负相关,与资本充足率和资产税前利润率正相关,但是在泰国这种关联并不显著。而且,泰国银行股票的换手率(turnover ratio)也比较低,在2001―2003年期间,泰国商业银行股票的换手率分别为90.1%、 62.6%和123.2%,而同期泰国证券交易所平均换手率为171.2%、200.3%和81.2%,因而泰国银行股票对基本面敏感度不高,这将作用股票市场对银行的监督力度。
  此外,2003年泰国将银行债权人从全面保证计划中剔除,银行无保险债权人更加有动力监督银行,但是泰国商业银行资金80%以上来源于存款,债券融资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例如国有京都银行和泰京银行2003年未偿债券余额接近于0,即使在运用债券工具比较多的广泛持股银行,这一比例也仅为5%左右。
  最后,银行市场的日益集中也削弱了市场竞争的监督压力。一方面,泰国最大的六家银行控制了全行业资产和存款的80%;另一方面,作为第一集团的大型银行与第二集团的中型银行之间差距也逐渐扩大,盘谷银行、泰华农民银行和泰京银行三家最大的银行的资产占全行业资产的比例由1996年的49.8%逐渐上升到2003年的54%,存款也由1996年的50.5%上升到2003年的54.8%,而汇商银行、大城银行和泰军人银行三家中型银行只占全行业资产和存款的25%左右,大型银行变得更加巨大,泰国银行业垄断竞争的特征更加明显。
  (二)司法体系和腐败
  银行业需要一套有利于金融合约执行、贷款回收和担保品实现的法学制度。银行对违约借款人没有追索权和不严格的破产程序都会降低借款人的还贷压力而不利于银行资产回收,从而加剧银行的脆弱性。金融危机后,尽管泰国修改和完善了相关法学体系,但是受传统因素制约4,泰国法学的执行情况堪忧。这在破产法上体现尤其明显,由于将破产诉讼归于民事类案件,诉讼程序复杂耗时,且泰国在金融危机前几乎没有上市企业进行清算或重组的案例,也缺少审理担保贷款等复杂案件的有经验法官,破产审理过程难以加速;同时由于一些条款阐释含糊、法官自由判断空间太大,改革也未能加强债权人迫使债务人做出表态的有效权力,债务人得以拖延谈判进程以逃废债务,大量诉讼被大大延长甚至无果而终,因而拒付现象在泰国也非常普遍,很多企业都能正常营业、有收入、能支付费用和薪金,但却连1铢也不愿偿还给债权人,反而寄希望于通过政府援助、经济复苏以及旷日持久的谈判和拖延以最终拖垮债权人实现债务减免。此外,金融部门的稳定性和复原能力与公共部门管理的透明度之间也存在很高的关联。但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e International)的腐败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和经济学人信息部的司法系统透明及公平评级却显示泰国自金融危机以来在改善司法体系透明度、抑制腐败方面改善甚微。
  
  三、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改革前景
  
  一个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类型通常是路径依赖的,一旦一种结构在很久以前就得以建立,由于效率和寻租,它将倾向于续存。因此,路径依赖使一个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形式部分地依赖于早期的形式,这将减缓转型的变化速度。
  首先,泰国的公司部门采取了一种早已确立的“形式”(form),它以家族成员对公司的连续控制,对建立在信任友谊基础之上、人格化的和历史久远的外部网络的偏爱,以及不断扩展和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为特点。泰国银行部门与非金融公司部门通过组织、功能、机构等方面的设计已经成为一个彼此适合的、协调的体系。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泰国银行业在经营方式等方面不得不做出改变,更加基于规则而非关系,但是由于泰国非金融部门既难以摆脱以往的经营惯例,也不愿放弃长期以来建立的社会网络资源,其结构改革一直进展缓慢,并且有声音认为鉴于泰国企业部门的营业环境,特别是就承担风险迅速筹措大量资本而言,以前的体制确实也是有一些长处的。因此,业主对英美企业治理模式能否带来足够的好处存在怀疑,担心改革仅仅使企业部门失去了传统的长处而没有纠正其明显的结构性弱点,从而仍然抵制着那种会减少其股权的资产出售和结构调整与合并。这就导致银行惯例的西方化发展与非金融部门营业惯例的有限改变之间的不相容问题。由于任何具有一致性的体制都要优于一个大杂烩,目前的情况可能比它所要替代的体制更为糟糕,所以全球化的银行部门和那种仍为“泰-泰”的非金融企业部门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泰国经济的主要问题,这种矛盾会导致银行系统有大量资金不能贷给尚未实现改革的国内企业部门,这将阻碍银行业的发展,生产性活动也将因缺乏资金而变得不景气。
  其次,泰国高度集中的所有权结构创造了一个包括王室、家族以及军队在内的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反对任何试图稀释其对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改革,并通过游说和寻租等方式对改革进程施加自己的作用。例如股东权益归零是问题银行再资本化的基本条件,然而泰国银行在试图按照这种方式整顿分别由泰国王室和泰国军方控制的汇商银行及泰国军人银行时却面临相当大的政治阻力并最终放弃;随后,泰国政府为避免更多银行被外资收购而采取的重大援救行动以及它对银行部门及其沉重债务的温和态度再次表明银行和政府之间持续的密切关系。从更深远的角度看,由于坚持实行自由化计划并严格遵守IMF贷款条件,特别是1998年破产法的改革和允许大幅度增加外国所有权,公司界对川立派政府感到非常不满。在此背景下,在竞选中提出“必须保护和促进泰国各个层次的利益和拒绝‘西方式’解决危机办法”,并许诺成立一个“有利于银行的”全国资产管理企业以应用更多的政府资金帮助负债累累的银行和企业摆脱困境的泰爱泰党在公司界大力支持下上台。此后泰国政府政策日益具有经济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倾向,企业资本结构的调整明显放缓,负债累累的企业仍能继续抵制改革以保留现有的所有权形式。因而有评论认为泰国国内资本正控制政治进程,一个新的政治与经济上的寡头集团正在形成,泰语论文范文,它可能会敌视特定领域的外国所有权。
  因此,尽管金融全球化带来的竞争性压力将迫使银行从关系银行(relationship banking)转向交易银行(transaction banking),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改革的大方向将不会改变,但是由于“粘性”的路径依赖,泰国银行业企业治理改革进程将部分地依赖于泰国非金融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企业治理改革,这将使实际变革速度比单纯考虑效率与竞争等因素所设想的速度慢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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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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