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风格规范要求[法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法语论文 责任编辑:黄豆豆更新时间:2017-05-08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摘要]立法文本语言虽然注意到语言文字表意的严谨、准确性,但立法风格中仍有若干待规范、完善的问题存在。本文就立法语言风格规范要求进行整理,以期为推动立法用语的规范化进程尽微薄之力。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立法语言风格 规范要求
  [中图分类号]H1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3-0026-01
  立法语言失范化现象在立法程序中不容忽视。很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专门的立法语言审查程序。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民众法学意识的普遍提高,立法文本的立法技术问题和语言风格问题逐渐受到关注,中国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即与“粗放型”立法时代全然不同的“精密型”修法时代”。
  一、立法语言的概述
  (一)立法语言的概念
  法律界一般认为,“立法技术是法学规范的逻辑结构和文字表达的规格。由于法学的一切规则都是通过文字来体现的,法语论文,所以,归根究底,立法技术落实在语言应用这方面,与语言应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把用于立法的语言称为‘立法语言’”。
  (二)立法语言与法学语言的关系
  法学语言这一术语起源于西方,法学语言包括立法领域所使用的语言和司法领域所使用的语言。按照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不同阶段,法学语言,分为立法语言、司法语言,立法语言是法学语言的一个分支。
  (三)探讨立法语言的意义
  “目前我国所颁布的各种法学,虽然从总的方面来看,其语言文字注意到表意的严谨性和准确性,但从语言的规范性方面加以衡量,仍有许多不能尽如人意之处”。实际的制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够严谨和值得商榷的语言现象,这现象反映出立法风格中有若干待规范、完善的问题。
  由于立法语言的运用环境很特殊,要涉及到每个公民,法语论文,它要有别于其他语体,所以它具备了更高的权威性、较强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和特殊的词汇、语法、逻辑等特点。法学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立法条文,而立法语言就是其物质外壳,探讨立法语言问题的重要的意义,更重要的在于立法过程中的立法意图的实现、法学规则的正确表述、法学信息的无误传递等各个方面。
  二、立法语言风格规范的要求
  (一)准确肯定
  用词准确。“立法语言大量使用法学术语,法学术语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他词语取代,即每一个法学术语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某一词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中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学语言,作为法学术语出现时,也只保留一个义项。”
  概念要规范明确。立法语言必须符合语言的逻辑规律。语句的表述和谋篇布局都需要严格进行,才能推出没有歧义的结论。“立法者应当用清楚的、具体的、明白无误的语言文字制定法学规范。”
  (二)简明易懂
  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学法规时,除了要求做到准确、严谨外,还要求简明易懂。语言学家陆俭明教授言道:立法语言应该确切、简明。
  法规法条的影响就是要给人们的行为方向提供标准和指引,以便让人们很容易地了解并且掌握法规的要求,从而能自主地去遵守法学的规定。因此,法学条文便要求用最简练的语言去表述,以防由于其他原因引发的冗杂、累赘、繁琐和不必要的重复。
  建议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普通百姓容易接受的语言方式来表述。用词特点简明、质朴,既不使用晦涩难懂的生难词汇,又不故作深奥地挪用文言词和地方语等一些不易被普通人理解的语句,符合法规语言要求。
  (三)严谨周密
  立法语言要准确、严密地表述法学规则。在规范方面要求符合现代汉语的词汇语法规范,尽量使用书面语词汇,力戒纯口语、俗语、方言。所以立法中,有时一个字甚至一句话便可作用到公民利益,若立法语言不规范或者产生了歧义,更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引发破坏法规的后果。
  (四)庄重朴实
  法学法规作为国家颁布的强制性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威严性。用词一定要注意色彩的庄重,符合公文语体的要求。若评价文学语言属于色彩绚丽的,那么立法语言便是黑白而冷静的。使用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中性语言,才能更明确地传达出立法的内涵。
  (1)法学术语要精确。“立法语言要求尽量选用法学专业术语或者其他规范的书面词语,而避免使用那些不符合用词规范的词语或者比较随意的口头词语。”尽量用书面语,不用口语,在现行法学中,这不符合立法语言语体风格。
  (2)从词语因素看。立法词语使用贬义词较多,不使用一些具有描绘性形容词或其重叠式,避免使用弹性较大的词语。但立法语言中经常会使用一些文言词语,但这些词义范围明确,如“给予”“免予”“其”“不得”“酌情”“赡养”,以此增强条文的庄重色彩。
  【参考文献】
  [1]王沾.法学语言学教程[M].北京:法学出版社,1999,p66
  [2]汤啸天.法学语言探讨应当强化立法语言的审校服务[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5).
  [3]孙懿华,周广然.法学语言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p61.
  [4]宁致远.立法语言更应符合语言规范[J].语言文字运用,1999(3).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