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判决书中的“情理不足”现象,是我国法学传统、司法制度、司法惯例以及司法人员素养等历史和现实多重因素交互影响的产物.如果我们认定判决书需要充沛、充实的论理陈情,那么就须在规范约束与情感表达之间找到某种平衡.而当判决书论理陈情时,则需要考量其表达的内容和形式问题.就内容而言,需根据受众的不同在法学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之间进行选择与调适;就形式而言,一般应以“法言法语”进行表达.此外,还要注意在牵涉对基本法学精神、准则或制度的理解时,应以一般语言向公众有所交代. ,法语论文范文,法语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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