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法在传统社会中的影响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宗教曾经是长期支配社会的精神力量和表征文化的外在形式,而法学的发展过程与宗教密切相关,正如宗教社会学家涂尔干所言:“可以说几乎所有重大的社会制度都起源于宗教”[1]。在宗教作用较大的族群中,法学往往披上宗教的外衣,通过诉诸神灵的权威,获得了正当性的基础。有探讨者指出,从法学发展的历史来看,人类社会早期法学形式的发展经历了三个比较大的逻辑阶段:先是法学与宗教、道德浑然一体,此为“混沌法”;次则是法学走出宗教,但仍与道德不分,此为“伦理法”(道德法);最后是法学进一步在形式上与道德分离而独立化,此为“独立法”。“混沌法”普遍的表现形态是各民族早期的“神权法”,其极端的、抑或高级而经典的表现形态则是东方宗教法;“伦理法”的经典形态是自西周以降的中国古代法;“独立法”的经典形态则是发端于古希腊古罗马的西措施[2]。由此可知,人类社会的“法治”历史并不长。庞德指出,直到欧洲文艺复兴后,法学在西方社会里才逐渐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法治”才逐步成为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的选择[3]。在此之前,宗教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在......(论文页数是:4页) ,阿拉伯语专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