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卡迪和穆夫提的裁判技艺--以两个14世纪伊斯兰法案件为例[阿拉伯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阿拉伯语论文 责任编辑:艾米尔更新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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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上对伊斯兰法及法官的理解弗兰克福特法官关于伊斯兰法官(卡迪)的角色曾有一段著名的论述:“……卡迪只是坐在树下根据个人喜好来执行法学。”[1]这种看法根源于韦伯对伊斯兰法的一系列理论。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将法学思想分成了四个类型,即实质理性、实质非理性、形式理性和形式非理性。在论述实质非理性时,韦伯认为伊斯兰的“卡迪司法”(khadi justice)是一个典型例子。在这种运作方式下,判决是依据相关的法学、伦理、情感以及政治因素的考量来特别地对每个案件做出的。其实质性在于它并不在准则上区分裁决的法学与非法学依据,而其非理性的方面在于裁判过程并不依赖任何规则或普遍性准则。[2]耶鲁大学人类学教授罗森(Rosen)关于伊斯兰法和法官的角色做出了另一种解释。《伊斯兰法官》一书是他对摩洛哥等地的伊斯兰法庭和法官的观察。罗森一开篇就描述了一个混乱的法庭场景: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大声斥责和讨价还价,而法官(卡迪)只是静静地听着双方的争辩,并不采取什么方法。基于这样的观察,罗森认为尽管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遵循了一定的法学程序,但法庭的判决并非法学推理的......(论文页数是: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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