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埃及,法老历来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希罗多德在其《历史》中有过这样的记载:“塞索斯特里斯在全体埃及居民中间把埃及的土地作了一次划分,他把同样大小的正方形的土地分给所有的人,而要土地持有者每年向他缴纳租金,作为他的主要收入。如果河水冲跑了一个人分得的土地的任何一部分,这个人就可以到国王那里把发生的事报告给国王便派人前来调查并测量损失地段的面积,这样今后他的租金就按着减少后的土地面积来征收了。”[1](P155)整个法老时期的埃及始终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国王是最高土地所有者。到了托勒密时期,全部土地在法学上仍然属于国王。“为了能够有效地获得其对外政策所需要的资金(比如军事远征,比如进口对托勒密埃及至关重要的物品),埃及的托勒密国王必须完全控制整个埃及王国的经济生活……这样,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古代埃及君主统治模式--法老是全国唯一的所有者:所有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产品都属于法老--的一个扩展延伸。”[2](P61-62)托勒密埃及时代所实行的亦是国王土地所有制。大体来说,法老时代与托勒密时期的土地所有状况相类似。因为无论是在法老时代,还......(论文页数是:3页) ,阿拉伯语论文题目,阿拉伯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