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埃及,法老历来是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希罗多德在其《历史》中有过这样的记载,“塞索斯特里斯在全体埃及居民中间把埃及的土地作了一次划分,他把同样大小的正方形的土地分给所有的人,而要土地持有者每年向他缴纳租金,作为他的主要收入。如果河水冲跑了一个人分得的土地的任何一部分,这个人就可以到国王那里把发生的事报告给他;于是,国王便派人前来调查并测量损失地段的面积,这样今后他的租金就按着减少后的土地面积来征收了。”[1]整个法老时期的埃及始终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国王是最高土地所有者。而这种土地国有制在实践中又有几种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威尔伯纸草》记载的新王国时期的土地状况为例,国王土地分为王室土地、神庙土地和租佃耕种土地等几个部分。到了托勒密时期,全部土地在法学上仍然属于国王。“为了能够有效地获得其对外政策所需要的资金(比如军事远征,比如进口对托勒密埃及至关重要的物品),埃及的托勒密国王必须完全控制整个埃及王国的经济生活……这样,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古代埃及君主统治模式--法老是全国唯一的所有者:所有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产品都属于法老的--一......(论文页数是:3页) ,阿拉伯语毕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