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农业、逐步实现粮食等农产品的自给自足,是埃及政府多年的战略目标。为了实现粮食自给自足,埃及政府制定农业发展相关法学法规,采取多种促进和优惠政策,为农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学环境,吸引和鼓励私人资本和外资投资于农业。1.土地改革法为了解放生产力,消灭封建制度,埃及政府于1952年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拥有土地不得超过200费丹,超过部分由政府发行土地改革公债来征购,分配给无地农民。土地改革法大大刺激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业产量提高20%-30%。1952土地改革时埃及总人口1500万,之后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政府对地主拥有土地的标准进行了几次修正。1961年的修订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占地不得超过100费丹,全家占地不得超过200费丹;1969年修订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地主占地不得超过50费丹,全家占地不得超过100费丹。2.水资源法埃及政府于1984年颁布了水资源法(第12号法),1994年对此法案进行了修正,增补了当年制定的213号法令。水资源法对公共和私有部门的灌溉系统进行了分类,并为公共和私有供水部门的运行和维修提供了法学依据,对灌溉系统的成本回收......(论文页数是:2页) ,阿拉伯语论文范文,阿拉伯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