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法学术语外,最有探讨价值的是法学常用词。根据法意表达功能,将其分为语篇连接词、法意具指词、书面语体风格词、情态词、模糊限制词、介引对象词、近义区别词、高频法学术语构成词(素)八类。准确掌握法学常用词的用法可以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立法语言;法学常用词;法学术语 法学语言是法学内容体系的载体。法学语言是立法技术的重要内容,其规范准确应用是立法技术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法学词汇是法学语言的基础和核心。在“语义三角”中,法学词语与在思维领域的法学概念和现实世界的客观法学事实之间存在着严密的指称和标记关系。在立法文本的词汇系统中,除典型的法学语体标记词——法学术语外,还有一类法学常用词有重要的法意表述影响,我们称其为“法学常用词”。以前立法技术的探讨主要侧重于法学术语,对这些常用词有所忽略,产生不少问题。本文重点描写这些常用词的类别以及其法意表达功能。 一、法学常用词的界定及与法学术语的区别 法学常用词是指不具有专门的法学指称意义,不进入法学概念知识本体,但具有明确而相对固定的法意表达功能和专门的法学表达意图的词语,也称法意表达功能词。 法学常用词具有两个特点和界定标准:一是常用性;二是表达法意的集中性和专指性。理论上,广义的法学常用词是包括基础法学术语的,而狭义的常用词与法学术语相对。本文探讨狭义的法学常用词。 从狭义的角度看,法学常用词与法学术语有着明显的区别:法学术语均具高强度的专业性,与法学概念、法学事物有着严密的对应关系,是法学知识本体(ontology)的重要组成要素,可以是某个层次的节点,也可能是叶子终端,是法学知识框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法学常用词不能进入知识本体,无法学概念和事物的关联性,它们只是辅助表达法学行为,它们在普通语域也是高频词,但在法学语域中,它们具有独特而稳定的法学意图表达用法。例如:法学术语“通缉”,指的是“通报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紧急方法”。它虽然也有普通语域的普通词的用法,但在法学语域中却是典型的法学术语,是“刑事诉讼法”知识本体的重要组织部分,是“通缉”法学框架的不可缺少的法学行为指称者,严格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与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的法学行为类型。法学常用词“通过”没有具体的法学概念与法学事物与之对应,但在法学文本中,它却被用来表示某种法学文件或法学事项,在经过讨论或表决后而被初步确定有效的结果,这种法学意图的表达用法是稳定而成规律的,这就是我们说的法意表达功能词。总之,法意表达功能词实际是一种词汇用法归类,而法学术语是一种知识归类。 在古代律学探讨中,最典型的功能词是被称为“律母”的“以”“准”“皆”“各”“其”“及”“若”“即”,以及被称为“律眼”的“但”“同”“俱”“依”“并”“从”等等。这些词有实词,也有虚词,它们是法学文献中的程序化表述用语,在古代法典中具有明确的法学表达用途。例如,钱大群认为“如之”是用于表述同条后项之犯罪虽事有异同但性质及处罚同于本条前项之犯罪。如唐律疏议第395条规定的是“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故不如本方”的处罚,注文紧承其后,规定“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这说明二者的犯罪性质相同,处罚也相同,用“如之”进行比照量刑。在现代“立法文本语料库”中测查,发现很多高频的普通词,如“遵照”“建议”“处以”“可能”“可以”“应该”“应当”“给予”“予以”“不准”“不得”“另行”等,它们都具有相类似的特殊而稳定的法学表达用途。例如“建议”的动词用法,在人大立法文本中查找到的用例并不多,但在行政立法和部门立法文本中用例特别多。它的词义还是语文性的:向人提出自己的主张。(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在法学上“建议”词义中的必需元素得到定型化和前景化,包括建议人、建议事项、建议对象和建议失效的处理。例如: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学、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此例中,建议人是“审计机关”,建议事项是“纠正与上级规定法学相抵触的问题”,建议对象“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失效的处理“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建议”一词表达法意的方式体现了类型化、模式化特点。在这个例子中,“有关”“应当”“不予”“依法处理”“提请”等也是与“建议”相类似的常用词。另外,“建议”还有法学表述上的其它固定功能,有时是作为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法学处理方式的补充,多表现为行政建议,如: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 “建议”虽然也有名词用法,但无法成为法学术语,它不同于专业术语“建议权”:“建议权指公民向国家机构或国家公职人员提出有关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倡议和方案等权利”(法学辞典)。“建议权”具有明确的法学义项和法学指称,而“建议”没有。 法学常用词可分为立法语言常用词和司法语言常用词:前者更侧重于书面语语体风格,即正式体、事务体的语体风格,后者更侧重于口语体、商洽体的风格;前者更易整理与把握,后者比较灵活,定型化、规则性特征不如前者强。本文侧重于对前者的探讨。 二、法学常用词的探讨价值 法学术语是法律本体和司法解释的重要探讨对象,复杂的法学内涵和法学关系都凝聚在术语的定义中,同时,它也是法学语言学和法律词典编纂探讨的重要对象。古代对法学术语的探讨非常重视,是“律学”学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成果斐然,例如,在将术语意义阐释得全面和准确方面得以唐律疏议为经典,而理据和意义考证方面则以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功底最为精深。 法学常用词由于法学指称意义并不明显,和普通语域很多时候同形近义,学科特点不如法学术语鲜明,所以在法学语言的探讨中,常用词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鲜有探讨,但也偶有亮点,如前文提到的“律母”、“律眼”探讨,近年来有人探讨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等词的独特法意表达影响。加强法学常用词的探讨有重要意义。首先,因此从掌握熟练的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要重视对法学常用词的描写与探讨。例如,法学语言并不是法学术语的无序堆砌。规范完整的法意表述依托于句法结构、语义逻辑严谨的句子。不论单句还是复句,语序和虚词都是重要的表达手段。虚词是法学常用词的重要成员,如果不能全面掌握虚词在表达法意方面的固定用法和功能,就会在用虚词连贯法学术语时出现辞不达意或偏误累出的问题,这与法学文本的明晰表达要求背道而驰。其次,掌握法学常用词的特点和使用措施有助于培养立法人才。在立法领域要高度重视培养从业人员的法学文本表述能力。表达能力培养的核心是词汇的准确得体应用。法学术语语义和语用相对固定,易于掌握,从培养人才的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的完整性需求考虑,不应该忽视对语用相对灵活的常用词的探讨。最后,加强法学常用词探讨也是建构法学语言学资源的要求。不论是法律知识本体内容探讨,还是边缘性的法学语言载体的探讨,法学语言资源的整理描写都至为重要。这方面的成果主要以辞书、术语手册等为主。历年来,法学术语的探讨成功地建立自己的资源集,经典的法学、法律术语词典层出不穷,这方面的代表作主要有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学大词典,80年代则有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法律辞典,进入21世纪则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探讨所主编的法学辞典,体现了术语资源集成的优势,同时也为立法者学习和掌握法学术语提供了借鉴。目前,关于法学文本中的法学常用词资源还缺少系统的摸查,也没有编纂出一部立法语言常用词词典,这些工作的缺位,让我们无法了解在立法文本和司法文本中,除法学术语之外的法学词汇的真实状态。因此,全面探讨法学常用词的表意用法和功能,编纂一部法学常用词词典,与术语词典相配合,为立法者准确使用立法语言提供参考。 三、常用词的分类 根据常用词在表达法意方面的功能,可将其分为八种主要类别。 1.语篇连接词 立法语言要求语篇结构严谨。语篇外在连贯形式上,主要是通过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内在衔接主要靠关联词语,这两种方式都称为明接,而靠语句间内在意义逻辑联系来进行连贯的叫暗接。明接方式中的连词、关联词语等是具有语篇架构影响的虚词,称为语篇连接词。它们在立法文本的衔接、过渡、照应、转换等方面起关键影响,是形成法学术语向更高级语法单位单句、复句、句群、语篇组合发展的语法、语用标记,它们是将法学语言探讨从词汇层面带入自由短语、小句、句子、句群层面。 对语篇连接词的探讨要侧重概括其在法学语境中独特的使用范围和条件限制。例如,连词中的“和”“同”“跟”“与”“及”“以及”等,在普通语域中都是高频词,但很少有人做过这些词在立法文本中的分布情况调查。在“立法文本语料库”中,对立法文本进行测查,我们发现:人大立法中没有口语色彩比较突出的“同”“跟”的用例,地方所立法规中用得较多,而“与”“以及”“及”文言色彩比较明显,在人大立法中用得较多。这说明立法机关的层次高,立法语言的文雅度相应较高。地措施规由于面向的对象在文化层次及立法水平上有差距,造成口语体与书语体色彩混杂的情况,这是地方立法技术有待提高之处。“和”是一个中性语体色彩词,使用语域最广,具有广域性,在人大立法文本中,其用例数倍于“及”“以及”“与”三词的用例之和,这也说明人大立法并非过度追求文雅度,而是兼顾到了社会各阶层的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 如果说单用的普通连词主要用来关联法学概念和法学术语,那么关联词语则主要用于句群的关联,体现其紧密的逻辑关系。例如: 假设和条件关系:如果此类组织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决定各自在履行本公约义务方面的责任。 并列关系:这既有利于保护老干部的健康,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年轻干部的选拔成长。 目的关系: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以便代表写票。 顺承关系: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选择关系: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转折关系: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但也要注意关联词语在法学语域的功能变异,例如在人大立法文本中测查,表示因果关系的典型关联词语“因为……所以”极少配套使用,也就是说极少出现带显性词语标记的因果关系复句。“因为”“因而”单独使用也主要用于引出单句中的“复句成分”或复杂短语,词性是介词而非连词,如“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因为”作为介词,出现于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定中式偏正短语前,构成介宾短语,作整个句子的句首状语;再如“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的“因而”出现于一个复杂的“的”字助词短语前。这种词汇应用现象主要是因为人大立法大都是针对国家根本性大法,法规的表述不能像学术论文那样进行大量的因果略论,只须说言明规定的依据、内容、执行要求以及违反后的处罚方法即可,无须给出过多的学理理由。 2.法意具指词 普通词往往具有释义的抽象性和义域的广泛性,而进入法学语域后,内涵义会增加法学学科意义,得到丰富化和具体化,而外延义意义也相应得到狭化,确指和定指某种法学意义,以上这些变异形成了该词在表达法学意义上的具指化特点。 这类词以实义动词为主,例如执行、中止、剥夺、撤销、处以、决定、请求、中止、选择、设立、擅自、提供、强迫、判决、提供、指定、修改、持有、取得、送达、构成、保留等,它们并不是法学术语,但都是法学辞典收录的法学术语的构成词素,其构词编码量都在5个以上。 例如“中止”,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只解释为“(做事)中途停止;使中途停止”。所举两个补充义域的例证“中止比赛”、“刚做了一半就中止了”,并没有涉及法学语域的使用情况。这种释义符合语文性规范词典的定位,是一种全语域的解释。在法学语域,经过在人大立法材料中的测查,我们发现,法语论文网站,“中止”主要有以下用法: (1)及物动词用法——这与普通语域的用法一致。直接接名词性宾语的用例极少,例如“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破产程序”等,而接谓词性宾语的情况占多数,如“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等。另外,“中止”与前接搭配伙伴词“可以”连用的次数比较多,构成“可以中止……”的句式,表示一定的非强制性的可选性的方法,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与前接伙伴词“不得”搭配,构成“不得中止……”的句式,表达明确的、强制性的态度。 (2)“中止”可以以光杆动词形式独立做谓语,显示出法学语言简洁性特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3)“中止”的名物化用法,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等。“犯罪的中止”是定中性短语,“造成中止”是动宾性短语。 (4)“中止”处于联合短语的情况下比较多:一是处于具有层递性特点的并列结构中,如“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其中三个动词表示并列关系,但三者之间有处理程度的层递增加的意思,顺序不可变;二是处于表析取、可选逻辑关系的并列或联合结构中,如“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三是处于表示合取逻辑关系的并列或联合结构中,如“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将“中止”在立法文本中的这些用法描写出来,立法者就会了解“中止”一词的常用固定表达式以及常用搭配对象方面的信息,维护立法语言的规范性特点。 3.书面语体风格词 立法文本中的很多常用词具有文雅性、书面性甚至是文言性、古语性特点,是形成法学语体严肃、权威的语体风格的重要标记词。例如: 单音书面语词:应 本 并 及 与 必 按 其 可 经 每 已 检 之 者 须 较 此 至 期 因而 凡 为 均 即 仍 特 另 备 系 限 违 令 拟 略 待 悉 始 妥 非 未 该 双音书面语词:根据 应当 不得 以下 予以 及其 如下 依据 予以 事项 上述 处以 严禁所在 经办 一律 会同 复议 下达 因此 逾期 若干 尚未 事宜 另行 逐级 特此 加以 拟定 如“凡其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行上诉”,其中的“凡”、“之”、“再行”这些文言色彩的词的使用使整个法条表述简洁流畅,法意表述庄重。 很多这方面的词会构成常用的文言表达式,如“所……”、“……者”、“……之”等。 “之”字结构,一般前接双音词,后接单音词,从而补足四字韵律,如“立案之曰”,“提供担保之前”,“不同职务、级别之间”,“颁布之日”等。 “所”字结构有三种用法:一是接单音词的,如“所得”、“所立”、“所欠”等,这种文言用法较多,主要是因为其表达上的简洁性;二是构成法学概念解释的程序化固定表达式“所称……,是指……”句式,如“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三是构成复杂名词性短语,如“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另外,在立法文本中,现代汉语中仍在使用的“为……所V”构成的被动句式只有极少数用例,如“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句式是古汉语的传承,在现代汉语已经被“被”字句取代了,后者更具通用性,在人大立法的法规中,表被动单句大多数都用“被”字句。 “者”字结构的使用比较单一,用法类似“的”字结构。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等,但其用例远不如“的”字结构多。与前面三种文言句式相比,前接复杂谓词性短语,后加“的”字后构成的名词性短语“的”字结构在法学中使用极其普遍。与“所”、“者”字结构构成的名词性短语相比,“的”字结构的文言性并不强,具有语体色彩上的通用特点。有些“的”字结构还构成了统一的句式,如“××之一(的)”,如“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中之一的”“下列内容之一的”“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上述情形之一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4.情态词 立法语言的表达情态探讨是法学语言学中的一个崭新课题。情态可分为情感与态度,又可分主观情态和客观情态,是功能语言学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法学语言学中,很多副词和能愿动词都能鲜明地体现出立法者的情态,表明了法条内容鲜明的价值取向。例如副词的两个子类:情态副词、肯定/否定副词,前者表示主观情态,后者表示客观情态。 副词类情态表达词主要包括情态/方式副词,如“亲自”“擅自”“肆意”“公然”“大力”“稳步”等;肯定否定副词,如“必须”“没有”“不必”“是否”等。而有着强烈的主观情感态度的语气副词则无用例,这符合法学语体用客观的语气行文的特点,涉及的情感和态度表达主要属于客观情态、理性评价范围。 能愿动词是情态表达词的另一个重要类型,如: 表可能的:能、能够、可能、可以。而“会”“可”两个单音词则极少用例。这主要是因为“会”的口语色彩强,而“可”与“可以”功能相类,所以较少使用。这也体现了法学语体的词汇选择策略的定型化和统一化特点。 表必要的:要、应、应该、应当。 表意愿的:愿意。而此类词中的“肯”、“敢”、“愿”由于情感色彩比较直白,立法文本中极少有用例。 在立法文本中,这些能愿动词有着特殊的法学表达意义,可参考周赟对“可以”的探讨,在此不另行举例。 5.模糊限制词 法学语言具有精确性与模糊性的二维性属性,这是学术界所公认的。一定程度、一定条件下的模糊表达是立法语言所需要的,所以立法文本中存在一些模糊词,例如: 有关 以上 以下 主要 进一步 相关 指定 有效 相应 部分 各种 较 其它 定期 特别任何 一般 一定 日前 多种 一些 临时 适当 不少 尽快 至少 以外 大于 不足 近 今后 略之前 若干 以前 比较 以后 另行 年底 有的 近期 以内 近年 常 事先 如何 随意 左右 适合随时 尽量 最近 特定 个别 适时 附近 一系列 有些 某些 一部分 其余 邻近 大部分 多年 模糊词的最大特点是词义的理性义具有一定的笼统性和概括性,法语论文范文,义域有广泛性和扩大化倾向,附属义具有中性倾向,这些特点都是为了使法意的表述能涵盖尽量多的法学现象和法学事实,将法条辖域扩大化。很多时候法条的具体规定由于这些模糊词的使用而转变为准则性规定,这给执行细则的制订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弹性空间,同时增加了法学规定内容的灵活性,为一些难以处理的法学问题留下周旋空间,以应付司法实践中千变万化的现实需求。例如: 模糊词主要对语句中的名词和动词进行表达限制。限制动词的模糊词的主要职能是限制法学行为的范围,限制名词的模糊词的主要职能是限制法学术语的内涵与外延。这些模糊限制词体现了对名词术语和法学行为的法学内涵、语义范围和表义重点的重新整合。例如:“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例句中的动词的影响范围和情态是截然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作状语的限定词上:“一般”是模糊限定词,限制“不超过”,蕴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情况的意义,扩大了动词的影响范围,增加了本法条的弹性;“坚决”非模糊词,态度明确,价值取向单一,要求动词影响域中不允许出现例外和特殊现象。 6.介引对象词 这部分词主要包括介词,特别是表示依据、方式、措施、工具、比较的介词,如“按”“按照”“遵照”“依照”“根据”“依据”“本着”“通过”“比”“为了”等;表示关涉对象的:对、关于、对于、向、除了等;表示原因、目的的:因、因为、由于、为了、为,在表目的的介词中不用“为着”,只用“为了”,主要是因为“为着”具有可持续性语义特征,其搭配伙伴词和整个句子的表义往往具有一定的生动形象性,一般用于有文艺色彩的表达场合,所以立法文本不用。 根据框架语义学理论,我们认为,一个法学行为代表一个事件框架,而事件往往具有参与者,称为框架元素。这些介词与它们的宾语构成介宾结构,引入法学知识框架中的框架元素,如法学依据、当事人、嫌疑人、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等元素,具有重要的介引功能。在俄罗斯“意思文本”语义学中把这些元素又分出了必需参与者和自由参与者。介宾结构介引的对象往往是在一个法学框架中必需的法学框架元素,是一个法学行为成立的必要语义角色。根据介引对象的类型,介引对象词可以分为介引工具、介引当事人等子类。 例如:“本着”所介引的框架元素一般为法学行为实施或执行的依据,而且这个依据一般是宏观抽象的,经过在人大立法材料中的检索,我们发现其构成的表达式主要有“本着……精神”和“本着……准则”,没有其它方面的用例,其搭配伙伴词的可选择性是有限的。再如“除了”是普通语域中表示排除关涉对象元素的最常用介词,但在立法文本中却仅有少数几例用例,而更多的是用“除”来表示,这体现了立法语言对词汇的简洁性和书面性附加色彩的选择特点。 7.近义区别词 立法文本中很多法学词语具有近义性,但表意重点、范围等并不相同,要通过语境将其区别点突显出来,从而达到准确区分相似法意的目的。不同于语文意义上的同义词辨析,立法文本中的近义词对或词群主要是在表达法意功能方面具有近似性功能,即语言意义和表达法意功能上都要求具有近似性。 例如“中止”和“终结”都可与“执行”搭配,但“中止”的语言意义强调的语义特征是“中途停止”,有可能再接续下去,重新启动,在立法文本中,“中止执行”强调的是“执行”这个法学程序“中途停止”,但还可以接续;而“终结”在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释为“最后结束”,所用例证“案件终结”点明了此词主要用于法学语域,在立法文本中,“终结执行”强调的是执行这个法学程序永远结束。这对近义词的准确使用可以将近似法意进行明确区分。这类词很多,如“强制”与“强迫”“特别”与“特殊”“危害”与“危险”等,这些词在法学辞典所收法学术语中作为构语词素,编码度都在5以上,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并在不同的语境中准确应用,是维护立法语言表意严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另外还有一些易混淆的同义词也属于这一类型,如“制订”与“制定”“定金”与“订金”等。 8.高频法学术语构成词(素) 构词编码度是衡量一个法学常用词的法意表达功能强弱的重要的量化指标之一,它用来计量一个词素的构词能力。法学术语是法学文体最重要的语体标记词,探讨法学术语编码特点和量化编码度,可以保证新术语的定名与推广、法学术语的司法解释、法律词典对法学术语的释义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准确贴切。法学术语多由普通构词词素组成,这些普通构词词素以单词或双音词为主,这些词在法学文本中多为高频常用词,且在术语编码构词方面具有较高的构词能力,编码度高,也属于法意表达功能词的一种。 在法学辞典中,以下常用词的构成术语的编码度都比较高,如:非法、破坏、共同、故意、过失、和解、混合、基本、假冒、简单、间接、直接、具体、拒绝、绝对、相对、临时、普通、强制、强迫、侵犯、任意、实质、双方、特别、特殊、危害、危险、消极、宣告、选择、正式、重大、自然、自由等,还有一些词缀语素,如:可、再、暂、准等。 四、结论 法学常用词与法学术语共同构成了法学词汇的内核,厘清其类别,研讨其类型化和固定化的法意表述功能和特点有重要价值,而编写一部法学语言常用词词典则是当务之急。一方面可以弥补法学词汇探讨的缺角,另一方面可从语言表达方面切实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