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in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影响。这些合适条件包括合适的程序、人员、场合以及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等。(1962,2002:14一15)。现在归纳如下: 1)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此外,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 2)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 3)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 不过Austin在寻求施为句的话语的语言形式方面所做的努力,至少使我们从反面得到启发:对语言功能的判断,不能单以语言形式为依据,而这点后来成为语用学探讨的重点之一。 (四)Austin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探讨的深人,Austin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甚至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 state that I am responsible 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