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许多中东伊斯兰国家都经历了一场包括法学现代化在内的现代化浪潮,这些国家大都将西方国家的法学制度作为学习和移植的对象,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奥斯曼土耳其的“坦志麦特”改革。埃及也步其后尘,颁布了一系列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一时之间,以土耳其和埃及为代表的法学现代化运动几乎波及了当时所有主要伊斯兰国家。毋庸置疑,这些国家的法学制度均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西措施律制度的元素,改变了传统的以伊斯兰法为主体的法制格局,这成为当时中东国家法学现代化改革的主旋律。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伊斯兰世界的法学改革出现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独特现象,一些国家宣布废除原有借鉴西方的法学,重新要求恢复传统的伊斯兰法,这就是所谓“伊斯兰法复兴”运动,主要涉及利比亚、巴基斯坦、伊朗、苏丹等国。本文主要从伊斯兰法复兴对各主要国家部门法作用的角度,略论了伊斯兰法复兴的表现及原因,并进行了理性反思。一伊斯兰法复兴之表现1.宪法方面。苏丹1973年的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惯例是主要渊源。在埃及,原宪法规定,伊斯兰法只是埃及法学的主要渊源之一,而1980年全民公决通过的新修正条款规定,......(论文页数是:5页) ,阿拉伯语论文范文,阿拉伯语论文范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