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斯兰法与社会变迁近些年来,几乎所有的社会学科都在大量使用“社会变迁”或与其有近似含义的概念。但是,对于“社会变迁”的内涵却是见仁见智。Wilbert Moore将社会变迁定义为“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化”[1]L·弗里德曼和J·兰廷斯基则认为,“社会变迁是指社会中已建立的行为模式的任何非重复性变更”[2]。这两种定义通过“显著”这类词语,将社会变迁界定为社会结构的重大的非常态的变化。而Robert H Lauer则将社会变迁视为“包括各种概念的、涉及从个体到全球的人类生活的不同阶段的社会现象的变化”[3]本文认同Lauer的观点,我们认为:一切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组织以及道德、法学、哲学、文学、艺术、习俗、时尚等一切社会现象突发的、急剧的变化,或演进的、缓慢的变化,都叫做社会变迁。任何时代和国度的法学及其发展都是建立在社会发展之上的,任何一种法学制度由社会铸造而成,都深刻地蕴涵在一个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学的演进是与社会及其变迁密切相关的,社会调整与变迁也必然最终引发法学秩序的调整与变化。西措施律社会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埃利希曾在《法学社会学原理》一书的序言......(论文页数是:7页) ,阿拉伯语论文范文,阿拉伯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