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中将高利贷定义为在被贷的原资本上或多或少的加利。阿拉伯语称“里巴”,有增加、增多、成长之意。在伊斯兰金融制度中,“里巴”指向他人放债,从中收取利息,以及在买卖交易中牟取重利、暴利。伊斯兰法把“里巴”分为“易货”和“借债”两种,前者指带有利息的易货贸易,比如两人进行同等价值的易货贸易时,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对方多收取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利息。后者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从借债人那里额外收取利息。伊斯兰法明令禁止“里巴”行为,借债、易货必须在公平、公正、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禁止产生任何形式“里巴”或其他变相增加原资本的行为,《古兰经》规定:“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1(]4∶161)一、伊斯兰教兴起前阿拉伯半岛的高利贷活动古莱什是伊斯兰教兴起前统治麦加城的阿拉伯部落。“古莱什”系阿拉伯语音译,意为“聚敛财富”。《阿拉伯大辞书》中说:“称他们为古莱什人,是因为他们从事商业,没有从事畜牧与农业。”阿拉伯半岛沿红海海岸的希贾兹(汉志)地区,自古就是东、西方贸易的重要商业要道,坐落在古商道南北交通中心的麦加,因受过境......(论文页数是:5页) ,阿拉伯语毕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