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伊斯兰法的历史与近况伊斯兰法,也即伊斯兰教法,是阿拉伯文“沙里阿”的中文意译,原意为“通向水泉之路”,引申为“通往先知的大道”。伊斯兰法不是属地法,而是属人法。我国著名伊斯兰教法专家吴云贵说:“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它)并非由国家颁布的制约全体臣民的一部律法,而是以宗教名义规定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一部‘教规’。”[1]伊斯兰教法是在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国家统一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其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在形成和定型时期(7世纪初~8世纪中期),以真主名义宣布的教规是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的重要组成部分,穆罕默德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裁决被称为圣训。随着帝国领土疆域的不断扩张,阿拉伯统治集团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问题,于是哈里发政府不断发布行政法令,并参考吸收地方习惯和外族法学,以补充《古兰经》中法学的不足。8世纪中期到10世纪中期,伊斯兰教法达到了全盛时期。法律家通过解释体现在古兰经中的法学准则,传述和编纂圣训,进行个人推理的应用类比及公议等活动,促进伊斯兰法适用帝国迅速变化的社会条件。10世纪中期宣布“关闭伊智提哈德之门”,于是伊斯兰法律和伊斯兰法往日繁荣便一去不复返......(论文页数是:2页) ,阿拉伯语论文网站,阿拉伯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