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称为沙里阿法(sharia),是指源于《古兰经》、圣训以及公议、类比而形成的庞杂法学体系。沙里阿法规定了穆斯林的行为原则,但是对许多问题的规定并不是精确的和严格的,运用范围也不是十分明确,教法律家对很多问题还存在争议,所以,“伊斯兰教法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学,而相当于一种宗教伦理的行为规范,它从来也不是一部正规法典,实质上是一种包罗万象的应尽义务体系。”[1]沙里阿法的神启性、永恒性、包罗万象性和价值合理的取向使它与现代法学所具有的人造性、专业化、制度化、不具永恒性和目的合理的取向格格不入。当历史发展到现代,社会变化必然导致法学变化,伊斯兰教法也不例外,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穆斯林国家纷纷对伊斯兰教法进行改革。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国家,有88%的人口是穆斯林。1945年印尼独立以后,全面引进以西措施律为基础的现代法学制度和内容,制定了宪法、商法、刑法、教育法等法学,建立世俗法庭。但婚姻家庭法因与伊斯兰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紧密结合,很难以西措施律取代,所以印尼对婚姻法进行改革,并建立伊斯兰法庭,使伊斯兰教法制度化、规范化,使之适应现代社会。一......(论文页数是:6页) ,阿拉伯语论文,阿拉伯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