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三国伊斯兰法的改革--比较法探讨[阿拉伯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阿拉伯语论文 责任编辑:艾米尔更新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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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伊斯兰法概述 伊斯兰教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又称穆斯林教,是公元7世纪阿拉伯先知穆罕默德所传播 的一种宗教。“伊斯兰”在阿拉伯语中意为“顺从”,穆斯林指“信徒”伊斯兰教是三大宗教中最后 出现的一个,但其传播之广泛是很惊人的。现在它拥有全世界一百个左右国家和地区的大量教。徒。 伊斯兰法泛指以伊斯兰教义为基础的法学。阿拉伯语中称沙里阿(Sharia),即“真主安拉 (Allah)指示的通路”,比较法律著作中所称的伊斯兰法系,是指所有伊斯兰教法的总称。‘ …:伊斯兰法在现在世界上的分布范围,根据有的比较法律家的略论,“’大体上可以指以下三 类,第一类是阿尔巴尼亚和前苏联在中亚的五个加盟共和国:哈萨克、土库曼、乌兹别克、塔吉 克和吉尔吉斯。这些国家曾经是社会主义国家,在那时,伊斯兰法仅由居民实际上运用,在正式 法学上并无效力。这些国家和地区90年代剧变后的伊斯兰法情况,尚待进一步了解。第二类 是接受现代法学思想较少,较多地实行伊斯兰法,特别是习惯法的国家,包括阿拉伯半岛国家 (沙特阿拉伯、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阿曼、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及阿富 汗......(论文页数是: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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