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是中世纪的阿拉伯帝国和其它伊斯兰教国家封建法学的统称。它产生于七世纪初,在八至十一世纪达到全盛,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崩溃而逐步衰落,但至今仍为少数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沿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伊斯兰法系是一个“活的法系。”以《古兰经分为立法基础。作为一种法学制度和法学文化传统,伊斯兰法在人类文明史上有着独特的地位。 首先,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教革命”的产物。实现半岛的政治统一成为历史进程的客观要求。伊斯兰教的产生正是上述社会矛盾尖锐化和统一要求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它关于维护正在形成的新的生产关系,促进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建立从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划时代的影响。伊斯兰法的产生则应以“希吉拉”以后穆罕穆德在麦地那建立政教合一的封建神权国家(伊斯兰教因此而有了国家暴力为后盾)为标志。至于从形式和内容上充实固定下来,则要迟至九世纪“沙里阿”法的最终形式。 其次,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还表现在,作为伊斯兰教经典的《古兰经》和《圣训》,又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古兰经》是穆罕穆德在传教过程中根据政治和宗教上的需要,针对当时具体事由,以“安拉”的名义发布的经文,反映了七......(论文页数是:2页) ,阿拉伯语毕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