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23/j.cnki.cn64-1016/c.2017.04.017恢复性司法是人类历史上古老而又有活力的冲突消解机制,也一直是人们应对犯罪的主要方式。自从1974年加拿大的第一个具有恢复性司法性质的“被害人—加害人调解项目”实施以来,恢复性司法就逐渐变成全球性的社会运动。现在,不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非洲、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都在进行着大量的恢复性司法项目,它的适用对象也从最初的青少年犯罪扩展到所有的犯罪。恢复性司法是在本世纪初进入我国的,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一些尝试。虽然恢复性司法目前仍处于探究阶段,但恢复性的司法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中都是存在的。在回族聚居地区开展恢复性司法活动,应该采取什么路径,如何将伊斯兰文化与恢复性司法结合起来,这是理论上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英国犯罪学家托尼·马歇尔认为,恢复性司法是一种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有与特定犯罪相关的当事人聚在一起,共同决定怎样解决犯罪之后果及其今后的作用[1](P3)。经过长期的实践,恢复性司法形成了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的理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犯罪在本质上......(论文页数是:6页) ,阿拉伯语论文范文,阿拉伯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