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①(Civil society)在通常意义上可与市民社会的概念互用,其与国家的关系历来为学者所重视。公民社会的理论来源是学者基于对国家与公民定位的重新思考。洛克认为,社会外在于政府,“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②。社会契约论明确提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它的目的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③公民社会理论的提出往往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以“非国家”特性阐释此概念的社会性。在公民社会理论中存在“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和“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的争论。笔者认为,公民社会是指一个民族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state)和“个人”(individuals)之间的缓冲地带,偏向于两分法。著名市民社会理论学家查尔斯·泰勒认为,“对于当前复兴的社会主义理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④有学者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论文页数是:5页) [继续阅读本文] ,阿拉伯语论文,阿拉伯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