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埃及没有诸如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和古希腊的十二铜表法那样内涵明确且形式规范的成文法典,然而,不能就此认为古代埃及没有司法体系。古代埃及文明之所以能够存活三千年之久,这主要得益于其完善缜密的国家组织系统,而司法体系则是其正常运转的前提与保障。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古代埃及存在着较为完善健全的司法体系。这一司法体系不是以一部或几部内容规范且条理清晰的成文法典和职责明确的司法机构形式出现,而是以纸草或石碑等形式零散地残存在古代埃及社会生活中,并具有鲜明的特征。新王国是古代埃及文明的鼎盛期,其行政管理体系日臻成熟,因此,这一时期是古代埃及司法制度相对完善、法令文献数量最多和类型最为丰富的时期,所以,新王国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古代埃及法老时期(公元前3100--前332年)的典型代表,它继承并发展了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并以较为成熟的形式承袭至新王国之后。故本文以新王国为例,从古代埃及法的特征出发,对古代埃及的法进行解析。所谓古代埃及的法,是指古代埃及文明演进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法典或法学汇编,直接或间接由最高统治者--国王制定或通过,由宰相执行,反映......(论文页数是:5页) [继续阅读本文] ,阿拉伯语专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