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法庭是近代史上一种特殊的司法机构,是西方列强为了保护其侨民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利益、攫取司法特权而设的,名义上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法庭,实际上为西方列强所操纵的国际性法庭。埃及混合法庭本意为撤废领事裁判权而设的一种过渡办法,“以限制领事的司法权能”。开始设立时定5年为期,后来屡次延期,到1949年才由本国法院接管。一、埃及混合法庭的组织1.民商事审判。埃及混合法庭由在亚历山大的上诉法庭和三个分别在开罗、亚历山大和曼苏拉的初审法庭组成。上诉法庭由商业、民事、不动产三个分庭组成;初审法庭的分庭数量由所在地商业发展状况和法官的数量而定。初审法庭判决由2名外国法官和1名本国法官作出。外国法官中的一个担任副庭长主持审判,由每一个初审法庭的全体会议按字母顺序提供名单,并由上诉法庭的外国和本国成员的大多数票通过选举产生。包括亚历山大和开罗各5个,曼苏拉3个候选人。如果是商务案件,初级法庭再增加两名商人,一位外国人和一位本国人作成员,他们享有表决权,由选举产生。亚历山大上诉法庭由该法庭全体组成人员的绝大多数通过而选出的外国法官担任庭长主持审判工作。法庭的组成人员除了法官外......(论文页数是:2页) ,阿拉伯语毕业论文,阿拉伯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