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是世界上拥有最复杂的法学制度的政治实体之一,堪称法制的博物馆。在历史上,巴勒斯坦经历过多次外来统治,而其机构根据各自的法制体系颁布法学,对巴勒斯坦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刻作用。目前,除自治当局颁布的法学外,还包括在约旦河西岸(下称“西岸”)起影响的约旦法学、在加沙地带起影响的埃及法学、以色列军事法令、英国委任统治时期法令、伊斯兰教法、习惯法等,甚至还有部分奥斯曼帝国法学。这些受不同传统作用的法学共存于巴勒斯坦,形成了相互冲突的多层法学制度体系,造就了独特的结构性缺陷。法学制度的历史变迁(一)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的法学从1518~1917年,巴勒斯坦处于奥斯曼帝国统治之下并实行其法学制度。当今,仍有那一时期的部分法学在巴勒斯坦发生效用。以奥斯曼帝国1839年“旦齐马特”改革为界,这一时期巴勒斯坦的法学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改革之前,伊斯兰教法“沙里亚”①、奥斯曼素丹发布的行政命令及习惯法占主导地位;改革后,西措施律制度的引进“大大削弱了传统伊斯兰教法的统治地位,商法、刑法和民法3个外围领域率先脱离了伊斯兰教法,为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世俗法学制度所取代”②。奥......(论文页数是:7页) [继续阅读本文] ,阿拉伯语论文,阿拉伯语论文题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