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取得吉布提国籍的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丧失吉布提国籍:(1)被判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2)根据刑法109-131条规定被判有犯罪行为的(3)被判有不履行国家法学规定的义务罪行的(4)为了外国的利益做出与吉布提公民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并且有损于吉布提利益的。 第三十五条 在外国军队或会共机关以及吉布提政府未参加的国际组织中任职的吉布提公民,不顾吉布提政府禁令未放弃或终止上述职位的,丧失吉布提国籍.政府禁令到期时,当事人还未终止其上述任职,则由政府法令宣布其丧失吉布提国籍。 第三十六条 依据法令丧失吉布提国籍的,自该法令签署之日起生效。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声明放弃吉布提国籍的,自该声明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六编 取得吉布提国籍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所有要求取得吉布提国籍的申请均应提交内政部人口处申请材料收到后应出具收据、记录在案并加上批注。 第三十八条 根据要求,申请人办理身份证明、职衔等有关证件,以便于:(1)确定其申请在法学上是可接收的。(2)负责申请事务的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血缘关系、职业和在吉布提的居住期限决定申请是否合法。(3)确定其在吉布提或原籍国有无犯罪记录。(4)根据健康证明确定申请人是否健康。 第三十九条 如果当事人在入籍申请时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则可由根据第五十二条任命的法官签署的公证文件代替。 第四十条 所有入籍申请均应由警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涉及申请人的道德、行为、忠诚以及授予其国籍给国家带来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入籍申请提交后6个月内,内政部应向负责国籍事务委员会主席转交申请人的全部文件以及警察邵门的调查结果及其意见。 第四十二条 负责国籍事务委员会主席收到入籍申请材料后,两个月内应将材料提交该委员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同意申请人加入吉布提国籍的文件应在官方报纸上公布。 第四十四条 如果入籍申请理由不成立或负责国籍事务委员会主席判定该申请不能接收,内政部应公布不予受理。宣布不接收入籍申请的公告,应该说明理由。宣布驳回入籍申请的会告不必说明理由。 第七编 国籍诉讼 第四十五条 民事法庭是唯一有权受理国籍争议案件的机构。国籍问题与其他行政司法判决相比具有优先审判权。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都有要求判定其有无吉布提国籍的权利。共和国检察官具有判定他人是否具有吉布提国籍的权利,他是所有申请国籍行为的辩护者。每当国籍问题作为附带诉讼提交到有权判定国籍的法庭时,均应该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执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时,阿拉伯语论文题目,主管法庭做出延期审判的决定,而公权机构或第三者对国籍问题提出上诉时,检察官有责任对此起诉。要求上诉的第三者应进行诉讼。 第四十八条 对吉布提国籍的审判和判决,即使在当事人和代理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也有效。有关第三者上诉吉布提国籍判决的案件均应受理,但需共和国检察官对此提出诉讼。 第八编 对于国籍问题向法院的举证 第四十九条 吉布提国籍诉讼的举证应由涉及其国籍诉讼的个人负责。但是,此项举证,应由怀疑第三者国籍的人进行,第三者系根据以下第五十二、五十三和五十四条款持有吉布提国籍证明的。 第五十条 授予或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吉布提国籍时,提供的证据应符合法学要求的所有条件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