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除吉布提国籍的丧失、放弃和失效外,当个人被证实不具备法学规定取得吉布提国籍的任何条件时,其具有外国人法学地位的事实才能成立 第九编 国籍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由法庭主席特别任命的法官才有权对判定具有吉布提国籍的个人授予国籍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国籍证明书应该参照本法,指明当事人具有吉布提国籍所依据的法学条款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没有相反证据提出,该国籍证明书一直有效。 第五十四条 当法官拒绝颁发国籍证明书时,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部长提出上诉,若理由合理,后者可以决定颁发。 第五十五条 为实施本法,若需要时可颁布政令。 第五十六条 此前的条款若与本法抵触均作废。 第五十七条 自颁布之日起,依照紧急诉讼程序,本法立即付诸实施。 哈桑·古莱德总统 于1981年10月24日颁布 1981年10月24日议会通过第200号对于国籍法的法令1995年议会通过第80号对于国籍法修正案的法令,修改后的国籍法于1995年5月28日由古莱德总统颁布实施。 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条 原国籍法第五十二条修改如下:由法庭主席特别任命的一审法庭的法官才有权对判定具有吉布提国籍的个人授子国籍证明书。 第二条 自颁布之日起,依照紧急诉讼程序,本法立即付诸实施。 十二、驻在国参考网站 吉布提通讯社 吉布提民族报 吉布提广播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