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具有其不可替代的影响,在当下业界“大调解”的背景下,用调解来处理民事纠纷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这种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方法在少数民族边境地区广泛运用的意义要更为深远一些,作为维护边境稳定、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都是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而作为民事调解手段中的一种—民事纠纷行政调节,一般并不大多数人所认知,然而其能够发挥的重要影响、效力却不能被忽视[1]。本文中,作者以中越边境少数民族民事纠纷行政调节机制为着眼点,重点对这种民事纠纷的调解手段进行了一定的阐释,旨在通过此让更多的人了解这种调节机制,同时也从问题略论的角度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一、民事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概述行政调解一般是由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的法学、相关的政策、公序良俗作为,依据,自愿是其最重要的准则,一般都是通过说服教育等措施调停、斡旋来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矛盾、消除纠纷。行政调解机制一直以来都是被看作是一种相对而言比较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的背景主要是基于社会纠纷的复杂性以及诉讼固有的......(论文页数是:2页) ,越南语毕业论文,越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