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我国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检察监督的修改是其重要内容;改修正案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迄今已有一年,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越南与我国同属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设计在法源与架构上与我国一样都深受前苏联的重大作用,两国检察制度具有相当的可比性,比较中越两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关于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检察监督体制与民事检察机制比较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越南检察系统实行上下级的垂直领导体制,检察院系统的最高的权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拥有;而我国的检察院系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地方管理为主,按行政区域划分,设立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每一级检察机关受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双重领导体制使得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人事、财政、物需受制于地方财政,这一方面为地方党委何政府干预检察院工作造成了制度上的契机,作用检察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经费不足又使得检察院办案效率受到直接作用;可以说,不突破现行的检察管理体制瓶颈,很难保障......(论文页数是:2页) ,越语论文,越语专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