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比较探讨[越南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越南语论文 责任编辑:阮圆圆更新时间:20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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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1698年法国建立了船员养老保险制度,此后逐渐建立各种养老保险制度①。很多欧洲国家早就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到20世纪亚洲国家也出现养老保险制度,例如:1942年日本实施养老保险制度、1945年新加坡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1950年越南建立退休保险制度、1951年中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等等。世界各国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其国家关于人民的重要性。为了保证政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老年人稳定生活、政府将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置于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完善有很大的意义。尽管中国和越南的《社会保险法》中都对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有着具体的规定,但这还不足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安全实施,不能防止对于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的危险事情发生。所以进行比较探讨两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因此,为了确保基金健康增长和安全稳定的存在并让退休者在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待遇--安心地过晚年生活,本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现在运行以及养老金在投资、监管、法学责任等方面的法学法规进行探讨。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概述。在这部分主要介绍养老保险基金的概念,性质及功能并针对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理论进行略论。第二部分,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运行近况。在这部分将两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演变进行比较略论;通过基金收支、结余近况、参保及退休人数情况、基金投资利率等对两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运行近况进行阐述,从而也体现出将来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中越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主体。在这部分笔者主要从劳动者、单位、政府三个方面来略论,另外还提到有关组织根据两国的法学制度略论他们的受益和义务;通过这些做出比较略论并提出两国应该互相借鉴点为完善两国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对于受益与义务的主体方面。第四部分,中越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学制度。这部分通过法学规定来介绍两国的养老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作出比较略论。之后,提出几点建议以便完善两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学制度。第五部分,中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投资的法学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投资法学制度方面笔者进行探讨两国的养老金运营投资的监管机构与工具。通过上面两部分内容作出比较略论并提出两国应该借鉴的地方,应该修改法规的地方以便完善投资运行制度。第六部分,中越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学责任。这部分笔者略论两国的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和承担责任。此外,通过几方面比较的略论,笔者通过探讨中国与越南两国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学责任及法学责任形式的规定,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希望能够在两国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责任方面有所完善。

【关键词】:中国 越南 养老保险基金 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33.3;D922.182.3
【目录】:

摘要4-6

ABSTRACT6-12

绪论12-14

1 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概述14-20

1.1 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含义14-15

1.1.1 养老保险基金的概念14

1.1.2 养老保险基金的性质14-15

1.2 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功能15-17

1.2.1 有利于解决好人口老龄化与通货膨胀问题15-16

1.2.2 有利于保障离退休人员退休生活的稳定性16

1.2.3 有利于社会安定与经济健康发展16

1.2.4 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法学制度16-17

1.3 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风险17-20

1.3.1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风险17

1.3.2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风险17-19

1.3.3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风险19-20

2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运行近况20-30

2.1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运行近况20-24

2.1.1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发展历程20-22

2.1.2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2-23

2.1.3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近况23-24

2.2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运行近况24-28

2.2.1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发展历程24-25

2.2.2 越南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25-27

2.2.3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近况27-28

2.3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运行近况的比较略论28-30

2.3.1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相似之处28

2.3.2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区别之处28-30

3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适用主体30-37

3.1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适用主体30-32

3.1.1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30-31

3.1.2 企事业单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31

3.1.3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责任31-32

3.2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适用主体32-34

3.2.1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32-34

3.2.2 企事业单位需承担的义务34

3.2.3 政府需承担的责任34

3.3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的义务主体及受益主体的比较略论34-37

4 中越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学制度37-41

4.1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主体与责任37-38

4.1.1 参保人、受益人及其社会公众、专业人士的责任37

4.1.2 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37

4.1.3 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37-38

4.1.4 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38

4.1.5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任38

4.2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主体与责任38-39

4.2.1 越南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38-39

4.2.2 养老保险巡查39

4.2.3 越南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与报告制度39

4.3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比较略论39-41

4.3.1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将的相似之处39-40

4.3.2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不同之处40-41

5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制度的投资运营机制41-48

5.1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机制41-44

5.1.1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管体系41-42

5.1.2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42-44

5.2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机制44-45

5.2.1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系44-45

5.2.2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45

5.3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投资比较略论45-48

5.3.1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投资的相似之处46

5.3.2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投资的不同之处46-48

6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学责任48-55

6.1 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学责任48-50

6.1.1 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主体及行为48

6.1.2 养老保险基金法学责任的具体承担48-50

6.2 越南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学责任50-52

6.2.1 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主体及行为50-51

6.2.2 养老保险基金法学责任的具体承担51-52

6.3 中越养老保险基金法学责任比较略论52-55

6.3.1 对两国法学责任形式的比较略论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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