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比越南《公司法》和中国《企业法》对于股份有限企业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召开条件、保障机制、表决形式等几个方面的差异,可以为入越投资者掌握越南企业制度提供一些参考,并且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学制度。
【作者单位】:
贵州大学法律院;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一)越南《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召开,至多可延期至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临时股东大会在以下情形下召开:(1)董事会因企业之利益需要或现有董事少于依法规定之董事人数时;(2)监察人会议要求时;(3) ,越南语论文题目,越语毕业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