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对越南的投资在对越投资国家和地区的排名中并不十分突出。越南计划投资部外国投资局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17年3月31日,我国对越南直接投资有效项目708个,协议额29.25亿美元,在91个对越南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中仅排第15位。[1]但随着越南入世承诺的履行,201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启动,及中国和越南“两廊一圈”区域经济合作的推进,中国对越南的投资必将进一步增长,中国对越南投资活动的法制需求也必将日益凸显。当前,对于国际投资的法学保护形态,大致可以分为资本输入国、输出国国内法,两国间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及多国间签订的对于保护国际投资的公约四种。[2(]P32-34)依据效力优先性进行排序,规范海外投资活动的法学形态的先后次序为国际法、东道国国内法、母国国内法、第三国国内法及国际惯例。其中,就第三国国内法而言,一般为投资当事人协议选用。而就国际惯例来说,则是在没有法学依据时,其在合同内容中被选用。[3(]P135)因此,为了保护我国对越南的投资,了解中越共同参加的保护国际投资条约及中越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极为必要。一、有限保障影响的全球性国际投资机制......(论文页数是:5页) ,越语专业论文,越南语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