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基本法》的考察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
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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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立法实践表明,文化基本法重点发挥的是文化人权法与文化政策法的功能,厚植文化国力的根本在于全面提高“人”的文化艺术修养。中国文化政策存在稳定性不足、文化人权相对忽视及文化政绩化、功利化现象,亟待尽快制定文化基本法,就文化发展的基本理念、不同主体的权责义务及各项文化政策作出规定,以实现文化重要性教学,明确文化政策方向及保障文化人权,保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成为“有源之水”与“有本之木”。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文化基本法;文化人权;文化宪法;文化国力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7)04-0074-06 世界上鲜有国家制定文化基本法,仅有日本于2017年通过并生效的《日本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以下简称“日本文化基本法”)①成为指导日本制定并评估与文化艺术相关的政策的基础和依据[1]。 一、日本文化基本法的功能定位 文化基本法既非类似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扮演的是国家根本大法的角色,现实中的影响与国家宪法几乎无异;也不同于作为宪法性法学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7)》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9)》,作为宪法的子法学,是宪法的具体化和程序化,具有某些宪法的特点,对作为国家的根本问题的“一国两制”②作出规定。相反,它是对国家根本问题以外的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以及社会生活中的文化领域而制定的作为调整这一领域社会联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对该领域基本的准则、方针、政策乃至法学制度作出规定。 (一)文化宪法:补充宪法之不足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表达被广泛使用,但是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似乎局限于关注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无论是对这类权利的支持还是反对[2]229。文化权利作为人权中的“不发达部门”被得到广泛的承认,因为就文化权利的范围、法学内容以及可执行性来说都是最不发达的[3]559。文化基本法可以补充宪法文化特性的不足,发挥“文化宪法”的功能,对宪法上有关文化权利的准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和程序化,突出“文化权利”的分类及保障各项权利实现的国家义务。 (二)文化政策法:宣示文化政策 随着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国际文化话语的争夺日趋激烈,文化政策逐渐成为国策的重中之重。法学本身具有教学、指引的功能。文化基本法通过将文化政策上升为法学,实现法学和政策的衔接,既能宣示国家对文化的重视,更能引导全社会对文化重要性的理解和认知。 (三)文化纲要法:作为文化政策的指导和基础 文化基本法通过将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同主体的权责义务、文化发展的基本理念、文化权利保障的基本准则以及各项文化政策方法作准则性规定,作为指导各项文化政策实施乃至具体文化法学制定的基础。 二、日本文化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随着文化在国际权力竞争中的地位越发得到重视,加之日本国内经济增长的放缓,日本政府开始意识到,单纯的经济和科技实力的增强并不能涵盖日本的全部国家战略利益,应通过文化这一新领域来重塑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并使之成为增强日本国力的新的支撑点。“文化立国”成为继“贸易和技术立国”之后,日本在21世纪适应国际竞争的战略指导思想,《日本文化基本法》则成为实施“文化立国”战略的法学保障。制定该法的目的主要有: (一)以基本法这一重要法学形式宣示国家关于文化的尊重和重视 日本文化基本法序言专门用大篇幅阐述文化本身的重要价值、意义以及在促进国际合作交往中的影响。序言中规定,文化艺术在具有自身所固有的意义和价值的同时,还有着作为各个国家和各个时代的人民共同依托的重要含义。 (二)加深国民对文化重要性的认知 社会大众是文化艺术最直接的受益者、创造者和推动者。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须由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来完成,政府应引导全社会加深对文化及其重要性的认知。该法第5条即规定,“为了文化艺术能够被现在和将来的人创造、享受,并一直发展下去,国家需努力深化国民对文化艺术的关注和理解。” (三)明确文化政策实施的方向 鉴于文化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文化活动的多样化,为了协调推进各项文化政策的实施,需要一部文化基本法明确各项文化政策实施的重点及方向,防止出现“有文化无政策”或“文化政策方向不明”的情况。 三、日本文化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一)解读“文化”的核心价值 当前国际上普遍接受文化的“广义解释”,即文化不仅为精英们所创造,不仅包括“狭义文化”上的音乐、文化、艺术等作为人类最高思维成就的文化精英们创造的高雅艺术(high arts),而且扩展到全体人类或特定人群物质及精神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即“广义文化”[4]211-213。根据文化的“广义解释”,文化为全人类所共享,是人们共同的精神需求。日本文化基本法序言开篇中即阐述,“创造、享受文化艺术,在文化环境中发现生活的喜悦,是人们永恒的愿望。”即使是文化作为国际交往的手段,它“也还有着作为各个时代和各个国家的人们共同依托的重要意义”①。因此,无论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还是从文化作为国际交往的手段来说,《日本文化基本法》对文化核心价值的解读,最终都归结为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求。 (二)阐述立法的基本理念 以文化的核心价值为基础,《日本文化基本法》所列举的8项基本理念均体现了对文化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类是保护“文化自由权”基本理念。文化自由权将文化视为一种“创造力”[2]230-231,即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文化创作、文化表达及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从个体层面来说,包括尊重文化艺术活动者的自主性(基本理念第1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基本理念第2项),尊重国民有关文化艺术振兴的意见表达自由(基本理念第8项);从集体层面来说,包括为了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能够保留和发展自身有个性的文化,必须保护和发展文化的多样性(基本理念第5项),发展能够反映各地方历史、风俗特色的文化艺术(基本理念第6项);从国家层面来说,为了促进日本文化艺术在国际上的传播,须推进日本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及国际贡献(基本理念第7项)。第二类是“文化受益权”意义上的基本理念。文化受益权将文化视为个人、群体乃至全人类积累文化财产,是人们能够平等接触文化的权利[5]63。从个人和集体层面说,无论国民的居住地域,都应提供能够平等参加文化活动的环境(基本理念第3项);从国家层面说,为了有益于世界文化的发展,应形成有利于日本文化艺术活跃开展的国内环境(基本理念第4项)。 (三)明确各项文化政策及相应方法 《日本文化基本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28项文化政策及相应方法,将文化政策与法学全面衔接。这28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第一, 明确重点发展的5类文化艺术项目。包括文学、音乐、美术等艺术;电影、漫画、动画等媒体艺术;雅乐、能乐、文乐等传统艺术;讲谈、落语、浪花调等文艺;以及地方传统文艺和民俗艺术①。第二,人才培养及文化教学政策。包括艺术家的培养、文化艺术教学机构的设置、充实对国民的日语教学以及加强海外日语教学②。第三,充分保障国民尤其是特殊群体能够平等地享受公共文化资源。包括充实国民欣赏文化艺术的机会、充实老年人、残疾人的文化艺术活动、充实青少年的文化艺术活动、充实学校教学中的文化艺术活动等③。第四,文化财产的保护政策。包括国家支持开发对于文化财产的保存和有效利用的技术、作品权的保护和利用、公共建筑物的外观应注意与周围自然及人文环境保持和谐④。 四、日本文化基本法的主要特征 (一)立法设计中融入“文化立国”的核心思想 《日本文化基本法》并没有专门对“文化”的概念或范围进行界定,甚至文本中也未提“文化立国”。但是,通过对文本的解读,可以发现日本“文化立国”的核心思想在立法设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立法者深刻认识到,“文化立国”的根本或者核心在于人,只有充分提高国民的文化修养才能真正达到厚植文化国力的目的,文化产业的振兴与文化交流的活跃都必须最终依赖于全体国民文化艺术修养的提高以及文化人才的培养。这一基本认识被很好地贯穿于该法的设计当中。无论是其序言中对文化价值的解释,还是该法基本理念的阐释,乃至该法第三章明确列举的各项文化政策方法,核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一个,都在于充分理解、尊重和保障人对文化这一精神上的需要,充分且平等地实现全体国民对文化资源的享受。 (二)全面实现文化人权的保障 《日本文化基本法》是一部全面的“文化人权法”。它对文化人权的充分保障,使得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从“应有人权”向“法学人权”充分转变。它既注重让全体国民平等地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公共文化资源,同时亦专门关注特殊人群文化权利的保障;既注重国家传统文化和文艺项目的保护和发展,同时兼顾地方文化或地方特色民俗艺术的保存和开发;既保障文化活动自由与文化财产,也保障公民在文化政策制定中的意见表达自由以及文化教学权。此外,通过专门列举保障国民文化权利实现的各项文化政策方法,使得文化权利作为“法学人权”又向“实有人权”进一步转化。同时,鉴于文化艺术作为人的本性需求,社会及时代的发展自然会导致人类需求的变化,进而也就决定适应人类需求的文化政策无法恒定不变,为了保障与文化权利有关的各项文化政策能够得到法学上的平等对待,该法“附则”中众议院以及参议院的附带决议均明确规定,“本法以文化艺术的全部领域为对象,不仅是列举中的领域,没有被列举的领域,也是本法的对象。”这种概括加列举的规定使得日本国民的“实有文化人权”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三)建立中央与地方相互合作的文化行政模式 虽然日本是单一制国家,但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并不是简单的“命令与服从”联系,而是一种典型的“对等与合作”联系,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团体)具有自治权。在日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法学、政策都必须通过中央与地方的合作来完成。可以说,中央与地方对等合作的文化行政模式,既符合日本现行的行政权限配置,又创造性地激发了中央与地方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具体包括:第一,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责任。《日本文化基本法》分别规定了中央与地方公共团体振兴文化艺术的职责。地方公共团体能够在自治权限范围内自主制定反映地方特色的有关政策及方法①。第二,实现中央与地方的信息共享。《日本文化基本法》第30条规定,“为了促进解决地方公共团体和民间团体等进行的文化艺术振兴的问题,国家提供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方法。”信息资源的共享是保证文化政策的制定、推行和评估更加有效的基础,亦是促进中央与地方在文化政策上加强合作的动力,能够有效缓解地方政府由于技术、资金、人力等条件限制导致的信息不灵的问题。 五、日本经验对中国制定文化基本法的启示 制定中国文化基本法首先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进而以“基本理念”、“权责义务”和“具体文化政策方法”为主线,勾画出文化基本法的主要框架。“基本理念”是该法的灵魂与核心思想,“权责义务”是该法得以实施的基础,“具体的文化政策方法”是文化政策实施的指导以及文化人权保障的具体化。 (一)有限意义的文化基本法:中国文化基本法的定位 有学者认为,中国文化立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文化基础立法(文化基本法)、文化事业立法、文化产业立法三个层次[6]60。文化基础立法的关键并不在于立法的必要性问题,而在于首先要解决立法的可行性问题。可行性主要关注的是否有域外相关立法进行参考,以及是否有成熟的立法条件和立法技术支持[7]。就立法实践而言,通过考察《日本文化基本法》发现,该法并没有将文化产业领域社会联系纳入调整范围,其立法的宗旨在于全面提高人的文化艺术修养及保障人们关于文化精神生活的需求。从立法条件和立法技术来说,中国制定一部调整文化领域所有社会联系的基本法的时机并不成熟。一方面,文化的概念及外延在不断变化,导致立法调整的范围无法统一。另一方面,文化涉及较为敏感的新闻与出版两个领域,新闻法与出版法短期内的无法出台也会迟滞文化基本法的制定。综合以上略论,中国当前无法制定一部统一调整文化领域所有社会联系的文化基本法。相反,比较可行的是,借鉴日本的立法实践,制定一部有限意义的文化基本法,即主要发挥文化人权法与文化政策法的功能,既要从文化本身的价值出发,满足人们关于文化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以实现最低限度的文化权利;也要从文化强国战略的核心价值出发,明确各项涉及公共文化服务或提高人们文化艺术修养的政策及相应方法,保证文化政策的实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达到厚植文化国力的目的。 (二)中国文化基本法的基本理念 基本理念的确立应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准则,既尊重文化人权的普遍价值,更要重视反映基于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风俗等形成的价值认同。基本理念应从过去单纯强调文化的经济功能转向重视文化的人文教学功能,促进全社会统一对文化及其重要性的认知,避免文化发展重心的误置,防止社会中急功近利的心态取代文化本身的价值和发展规律②。 1. 尊重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提高文化创作者的地位。从广义上说,文化活动的自由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文化活动者能够自由地进行文化艺术的创作,即文化创作自由;二是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地参加各项文化艺术活动,即文化生活自由。而提高文化创作者的地位既是文化活动自由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文化活动自由得以实现的标志。因为只有充分尊重和提高文化创作者的地位,文化本身的价值和意义才能深入人心,进而才能在全社会形成有益于文化创作的社会氛围。 2. 重视文化财产的保护和利用。这里的文化财产既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这样有形的文化财产,也包括知识产权、民间风俗这样无形的文化财产。文化财产的保护和利用涵盖两个层面:一是从“私权”角度来说,文化作为人们合法的私有财产,人们有权从其身上获得物质上和精神上报酬的权利,并保障该权利的实现;二是从“公权”角度来说,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开发,并为人们所共享。文化财产的保护和利用最基本的要求是,不能以该文化形态是否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或消费功能为出发点,包括不具有消费价值的各种文化形态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因为文化保护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文化的存在和发展,有些文化形态以其“原生性”的姿态难以被复制和改变,更无法转化为文化产业。 3. 保障人人能够平等地利用各项公共文化资源。从宪法的平等准则来说,人们对各项公共文化资源的“可接触性(accessibility)”是平等的。平等接触文化的权利意味着人们有诸如获得基础教学、参加公共文化生活这样最低标准的文化权利。这些需要分配的资源必须通过国家直接的行动以及保证人人都能平等接触的落实到位的条件的相互结合才能实现,日语论文,尤其要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关照[8]36。具体来说,一方面,人人能够平等地利用和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公共文化资源,不因性别、民族、种族等因素受到区别对待,即机会上的平等;另一方面,事实上的平等需要以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国家应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障群体等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获取和享受公共文化资源给予特殊的照顾。 4. 重视共同文化主体意识的塑造以及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共同文化主体意识的塑造与文化的多样性并不相悖,反而二者是互为依存、互为促进的联系。文化的多样性是文化生态的客观表现,亦是塑造共同文化主体意识的基础,同时也是作为整体的文化以及不同类型的文化得以相互交融和发展的前提。塑造共同文化主体意识在于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精神依托,乃是构成一个社会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是在共同的精神依托下,地方文化或者少数人的文化能够在自由地保留并发扬自身特色的前提下而得以存续和发展。 (三)相关主体的权责义务 1. 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职责重点有别。国家的责任重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好公共文化资源的分配,制定全国性的文化法学、文化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财政、税收等配套方法。地方政府除认真执行国家的文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外,要灵活地根据当地的历史、地理、人文等情况的特殊性,制定反映地方特色的文化发展规划,尤其要重视地方民俗文化的开发和保护。 2. 发挥社会组织的重要补充影响。现代社会是专业分工的社会,政府行政管理事项向社会的转移是现代行政的重要特点。文化领域尤其是文化遗产保存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是高度专业化的领域,政府应充分发挥文化类或人权类社会组织在人才、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政府的部分行政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文化教学等领域的影响。 3. 尊重和实现公民文化意见表达自由以及文化教学权。人民群众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依靠全体人民共同推动来完成。既要赋予人民群众接受和参加各类文化教学活动的权利,提高全体民众的文化艺术修养和对文化重要性的认知,同时要赋予人民在国家及地方重要的文化法学法规、文化发展规划、文化政策的制定和评估中的意见表达自由。 (四)各项文化政策与相应方法 中国文化基本法确立的各项基本文化政策及方法要以反映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出发点,既要体现与国际接轨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特殊人群的文化政策,也要反映中国国情与地方特色的文化政策。具体包括: 1. 反映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需要的文化政策。这类文化政策的特点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博物馆、文化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自然、人文景观门票的减免、文化艺术单位下乡流动服务等都反映了这个时代人们最具普遍性和迫切性的精神文化需要。 2. 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文化政策。中国公共文化容量城乡不均衡问题尤为突出。以文化投入为例,2017年,全国文化事业费323.06亿元,其中农村投入仅占36.0%,低于城市投入24个百分点①。中国的公共文化政策应坚持倾向农村、倾向西部、倾向偏远落后地区、倾向革命老区、倾向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准则,有效缓解中国公共文化“容量”不均衡的近况。 3. 保障特殊人群的文化权益的文化政策。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文化权益的充分实现是保障文化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文化人权实现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因此,必须从特殊群体的年龄、身体、心理、身份等特殊性出发,专门制定保护不同特殊人群文化权益的政策。包括残疾人文化政策、老年人文化政策、妇女文化政策、农民工文化政策等。 4.重视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的文化政策。从文化安全的角度来说,在文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华文化在与多元文化的交流和交融中,倘若其文化中最基本的外在特征与核心价值都无法“保留”,那么中华文化乃至整个中华民族也就被文化全球化所“埋葬”。因此,应从文化安全的高度制定和认知传承与发展中华文化的政策,既包括国家层面上的传统文化艺术项目,也包括反映地方特色以及地方民俗的文化艺术项目。 参考文献 [1] 林佐平. 21世纪初日本振兴对外文化传播的新举措[J]. 日本问题探讨,日语论文,201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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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Law, 2017/2017(1). Observation of Japan’s Basic Cultural Law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WANG Long-wen (School of Law,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4) Abstract: Japan’s legislation practice indicates that Basic Cultural Law mainly acts as the law on cultural human rights and cultural policy, and that the essence of increasing a country’s cultural power is to improve people’s cultural and artistic awareness. Our country needs one Cultural Basic Law for the shortage of cultural policies' stability, the neglect of cultural human rights, and the cultural vanity projects and cultural utilitarianism. To ensure a great development of culture prosperity, the content of the law should consist of the basic philosophy of culture developmen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different bodies, cultural policies, thus achieving education of the significance of culture, confirming the direction of culture policies and protecting cultural human rights. Key words: Basic Cultural Law; cultural human rights; cultural constitution; cultural pow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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