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保护措施对贫困地区非遗保护的启示[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
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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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文化遗产(日本统称“文化/”)的保护主要可以分为静态与动态两种。就静态保护而言,关于建筑、风景等物质遗产(日本称之为“有形文化/”)更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文化/”)更多要进行活态保护,活态保护故名思及就是要保持文化遗产本身的活性,要是“活”的保护“活”的文化现象。就命名来讲,日本的名称更具有人文关怀一些,遗产是遗留的财产,更强调时间性;而文化财指的是一种文化财富,更强调其现实价值。活态保护关于现今中国非遗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中国论文网 一、日本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对“保护”进行了定义:采取方法,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建档、探讨、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 关于文化遗产(日本统称“文化财”)的保护主要可以分为静态与动态两种。就静态保护而言,关于建筑、风景等物质遗产(日本称之为“有形文化财”)更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财”)更多要进行活态保护,活态保护故名思及就是要保持文化遗产本身的活性,要是“活”的保护“活”的文化现象。就命名来讲,日本的名称更具有人文关怀一些,遗产是遗留的财产,更强调时间性;而文化财指的是一种文化财富,更强调其现实价值。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也是世界公认的文化遗产保护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在东西方文化碰撞的160余年里,日本引入了许多西方生活方式,同时也很好的保留了本民族传统的节庆,生活方式、手工艺等有特色的文化现象,这应该就是“活态”保护。尊重文化遗产本身的特点与规律,同时要注重传承与可持续性发展。这一切的基础都是经济问题。如果文化技艺传承人不能够依靠自身的文化技艺生存,那么就无法进行活态保护。日本在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1],与有形文化财对应提出了无形文化财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靠载体即文化遗产传承人。从中国的保护近况来看,仅有少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找得到传承人,其根本原因依旧是经济问题,绝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依附于当地特有的文化生态而存在,脱离了这种生态即失去了活性。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保护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其独特的活性。 二、对非物质遗产传承人的保护 针对“活”的保护方式,其核心部分是文化本身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最核心的部分是人,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日本称为“人间国宝”),近年来,中国对非物质遗产的发觉与保护越来越重视,也应运而生了一批“传承人”,无论口述文学及语言、表演、手工艺、传统礼仪、节庆等,都不仅仅需要文字或者图像的资料,更重要的是能够理解其内涵的人作为传承载体。也正是如此,纵然有许许多多的传承人,但这些年来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效果却未见有任何进展。 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曾经在调查报告中这样描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发展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式。主要表现在:一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许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渐渐消亡;一些传统工艺生产规模缩小,市场萎缩,处境艰难;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变化,一些民间艺术不再被人欣赏,有的传统习俗再慢慢消失;青年一代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和文学艺术逐渐失去兴趣,不愿学习继承;那些身怀绝技的民间艺人门庭冷落,而这些民间艺人大多年事已高,如不及时传承,则会使这些“绝技”随着他们的去世而失传甚至灭绝。[2]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应采用二分法来看: 一面是得到政府支持或有市场价值的“非遗”。跟风式的“开发”传承人。许多人关于“非遗”的重视更多还是由于政府在保护方面给予的经济支持,既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就不是简单的仅仅学习技艺,更重要的是要知其精髓,明其文化,懂其渊源,一窝蜂的集中“开发学习”出来的“传承人”对非遗保护并没有更多正面意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没有太大消失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还没得到政府支持或已无法适应市场的“文化现象”。文化现象脱离了其产生的土壤是难以为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大量脱胎于农耕文化的非遗的生存发展空间在迅速的缩小。前面提到过,这一切的根本原因是“生存”问题,由于生活难以为继不得不另谋生路。从经济角度来说,这样的文化现象已经不适应当今的社会生活,关于经济已无更多存在意义。但是,这样的现象从文化角度来说,则更加难能可贵,这是一个地域,一个人群,在某一段时间的生存印记。在文化与经济出现矛盾时,政府的政策导向应及时发挥积极影响,采用补贴式抢救类似的文化遗产(输血式抢救保护)。 在日本,艺术家一旦被认定为“人/国宝”就意味着其技艺及著作广泛被社会所认可,这不仅仅是一种经济上的认可,更重要的是文化传承的重要性的认可。“人间国宝”艺术家每年可以从政府领取200万日元,约合122017人民币的补助金,由于是补助金,所以资金的去向必须向政府报告。在相对完善的保护及帮扶体系下,日本特有的传统艺术“能”、“歌舞伎”、“狂言”、“讲谈”等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与发扬。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去过日本的人都能感受到日本整体社会关于文化的仪式性以及生活的仪式感相当重视。就好像茶道,剑道,柔道等,一切不仅仅是技艺,更多的是一种方式,一种道。因此,日本关于“人间国宝”的认定异常严格,从1955年至2017年间,仅有145人被认可。在保证了技艺的传承的同时,保证人间国宝的稀有性。 三、非遗传承人的培养与选拔 自幼我们的课本中这样描述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在文化遗产方面,也是这样,正因为人口众多,才保证了文化的多样性。但是,从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遗保护情况来开,人口众多,依旧保证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理由依旧是钱的问题。因为没有直接有效的经济利益,许多具有当地地域特色的文化现象无法保存亦无从考证。稍好的,留存有影像与图片,但是非遗更多的是一种动态的文化,且文化会随着生活环境的变迁不断演化,如果仅仅停留在资料层面,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真的成了“遗产”,不再有生命力。 保持文化生命力的最有效途径就是保证这个非遗有足够的市场,有人愿意消费这种文化产品。如海南黎族的织锦,虽然还有一些黎族妇女可以制作,工序也并不非常复杂,但是,市场萎缩,需求很低。通常一条黎锦领带要织一周左右,但是,公社收购价格也不过20-30块。久而久之,技艺持有人们关于本身所持有的技艺的热情也会降低,现在,黎族人也愿意自己的孩子出外打工,而不是继承自己的手艺。原因很简单,打工挣钱多。现在看来,黎锦并不是什么稀有物品,但是,如果某一天真的只有几个人能够织的时候,就自然会变得稀缺。反过来说,如果能够因为变得稀缺而得到重视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但是,实际上,在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关于这样的技艺的消失已经习以为常了。 四、文化财的开发与效果 日本在1995年确立文化立国方略,文化市场成为日本发展潜力大、增长速度快的重要经济领域。 旅游业是日本文化产业的重要支柱之一。虽然日本是高度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国家,但同时又保存着十分丰富的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据日本政府观光局统计,2017年上半年访问日本的外国游客数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6.4%,其中中国大陆游客增长了88.2%,总人数为100.92万人,位列第三,排在中国台湾和韩国之后。今年是中日之间敏感的甲午年,去年年底安倍参拜了靖国神社,中日政治联系紧张,但中国赴日游客大幅增长。[3]中国游客到日本看的必然不能是高楼大厦,因为中国的超级大城市的规模与硬件发达程度已不落后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大都市,而是去看日本的传统或者说,日本保存着的我们的传统。这也体现出了日本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以开发为基础和最终目标的,而中国的保护则是以保护为目的。这也就造成了我国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发掘无法衔接,最终造成许多大力开发的文化资源很难产业化,从而收不回投资,更无法以此来保护其他文化资源,长此以往资本关于文化产业的热情就会逐步消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化资源产业化上,则更加明显,日语论文,纵然不说没有被发现的,就算被发现且被国家认可的文化遗产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与产业化。这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并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 五、文化扶贫中值得借鉴的经验 1、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非遗普查方式的调整。 应将主动普查制度结合自主上报制度,并且减少地方文化对于关于本地文化遗产(资源)的评价。这其中原因有二: 其一,由于交通条件恶劣与文化环境异同,当前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化遗产普查相对较差,国家专项资金也无法深入到各贫困村镇。具体来说,由于绝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交通都较不方便,想要深入比较困难。但是,这也有助于其保存某些地方风俗的完整性域纯粹性。文化异同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给予了当地特有的文化内涵,另一方面阻碍了现代文明对其进行探究。 其二,地方文化干部通常为本地人甚至是本族人,关于本地文化资源过于熟悉,过分熟悉在文化资源开发与保护上是一把双刃剑,熟悉可以使发掘划归生僻文化资源更容易,也会使人本能的忽略许多“习以为常”的文化财富。而且,许多地方文化干部本身就是少数民族,受过教学的文化干部尚且无法对自身民族的文化、艺术进行正确判断,更何况没有受过教学的文化资源持有人。 无法正确认识和对待身边的文化资源才是当前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最大问题。因此,不仅要被动的进行调查,还要激发当地居民自身上报的积极性,使其对自己持有的文化资源更加敏感,对自己的文化更有自信。 2、明确文化遗产持有人与传承人 由于中国国土面积大且人口数量大,民族众多,并不能关于日本文化财保护的措施进行照搬。借鉴日本人间国宝的方式,明确个级别重要文化遗产传承人。但不能完全照搬由文化部同意审批管理,要逐级管理,就像现在非遗的分为地方级与国家级一样。我国现在只对技艺与活动进行了分级,并没有关注人本身,这也是现在地方关于非遗保护不力的另一个原因――找不到正统传承人。与其向社会广泛招学徒,不如深入挖掘自身优势。在相同文化背景下,更容易接受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所谓,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在认定非遗传承人之后,非遗传承人应有特别的权利: 1) 署名权 作者有权在其著作上署名以显示自己的身份,同时也是一种版权的象征与认证,在非遗著作进行消费时署名权不仅仅代表作品权,同时也是一种品牌标识。 2) 传承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传承权,是指传承人有权将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传承给自己选择的传承人。 传承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A.选择新传承人 为了让文化遗产更好更广泛地传承与发展,下一代传承人的选择并不限制但也不排除在家族范围之内或民族群体之内,可以由传承人自己选择有天赋和适宜继承的人选。 B. 选择传承方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完全依赖个体行为的某种自然性传承延续,日语论文题目,最典型的就是个体之间的 “口传身授”;而今,必要时需要文化部门及社会力量如社会团体参与下的传承方式。关于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具体采取哪种传承方式,由传承人决定,但是,当传承人无法决定时,文化部门也应该给予建议与推荐。 3) 衍生权 传承人也并不是仅能机械性地重复遗产本身形态的人,而是持有者或占有者,他懂得其中的文化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传承人是最可能根据现今社会状况(前提是传承人与现代社会接触足够多)创作出根据非遗改变或者衍生的文化著作(产品)的。 3、开发与抢救并重 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市场化的时候就需要人为的通过对市场的调查与略论,选出比较有市场价值的与不具市场价值或价值较低的。市场价值较高的,要着力进行商业开发如旅游、演出、展示等。关于市场价值较低的则可分为两类,一类由政府出资进行抢救性保护,另一类则可依靠有市场价值的文化资源开发后的盈利进行保护。 传承人或原始材料提供者为了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政策支持的权利。传承人有权从国家、政府获得经济上的帮助和政策上的支持;政府应该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所需的场所、条件和环境。[4]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角度来看,传承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传承人的义务。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也是这个民族或地区历史发展的精华,既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地区存在过人类文明的活的证据。传承人都应该完整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依法开展展示等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有条件的传承人还应该留下口述史或书面作品。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规定了比一般的代表性传承人更为明确具体的传承方面的义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学保护的核心内容。在传承人不能主动履行传承义务的时候,文化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抢救保护的方式进行强制传承。 4、提高青少年对本地非遗的认知与接受 关于符合地方习俗的文化遗产应带有强制性的让青少年进行接触与学习,也就是非遗进课堂。永新县算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里面做得比较好的例子。在经过多年的整体培养后,学生们关于书法有了自发的热情,这是中国非遗保护的一种理想状态。关于这样的传承,才是关于书法及各种非遗的最好的保护方式。把非遗传人请进校园,把非遗技艺送入课堂,旨在进一步激发孩子们对非遗精湛技艺的关注和热情,丰富孩子们的课余生活,进一步提升瑶海非遗的社会作用力,从而为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文化传统起到积极的推动影响。将非遗文化引入课堂的做法不仅使非遗文化得到了传承,同时为非遗文化元素产业化培养了人才,使非遗文化元素产业化平台充满了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陈又林 《从日本经验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神州民俗 2017(188) [2] 《试析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探讨》 山东学院 [3] 朱兵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及法学制度》 2017年 [4] 王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文化艺术出版社 2017 [5] 川寸恒明 《文化财政策概论――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的开展》 东海学院出版社 2017 [6] 铃木良 《文化财与近代日本》 山川出版社 2017 [7] 环球时报《甲午年中国赴日游客激增日本来华游客反降说明啥》 2017年7月29日 [8] 田艳《非遗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光明日报 2017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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