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日本经验看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学保护[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
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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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学保护,多年来河北省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借鉴先进经验,河北省可以从完善法制建设、对传承人重点保护、优化职能部门配置及拓宽公众保护参与通道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更大进展。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河北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学保护 日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G122/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河北省地处中华文化中心区域,人杰地灵,历史厚重,拥有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文化遗产。据河北省文物局统计,“当前河北境内已明确的不可移动文物有3347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3处,合并项目6处,其他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93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780处。”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河北省11个市30多个县区都有分布,品种齐全,地域覆盖广泛。2017年6月7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河北省申报的39项名列其中,其中由国家和省级名录收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超过230项。多年来,河北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因为经济发展不够规范、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一些文化遗产遭到严重破坏,部分文化品种消失不再,有的文化遗产传承人青黄不接甚至缺失。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十分严峻,工作任务越来越沉重。 日本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学保护 立法工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尤其是通过法学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上日本较之于中国着手更早,工作更为细致,积累的经验更为丰富。早在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就已经开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时日本刚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但保持传统文化的观念已经确立。1871年,《古器物保存法》出台,开始对传统工艺美术品进行保护。1888年,日本政府专门成立“宝物”调查机构,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文化遗产进行调查。1897年,日本颁布《古社寺保存法》对“特别建造物及国宝”进行认定。1919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颁布实施。在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成就是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以法学的形式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财”的内涵指向非常广泛,基本上涵盖了文化的各种存在形式。“无形文化财”的提出关于世界各国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都产生了深远作用,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由此//生。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正式得以讨论通过,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修正与完善。1954年《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订,创设“指定制度”,并把“重要民俗资料”单列出来,突显了关于普通民众生活方式及其价值的重视。“指定制度”同时适用于有形与无形两部分文化财。关于有形部分参照之前“重要文化财”的做法。关于无形部分主要采取记录与田野调查报告等方式,强调民间存在方面的保护。20世纪60、70年代,日本经济飞速发展,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文化财保护法》分别于1975、1996年进行了多次修订。1975年的修订进一步充实了法学保护的内容,设立“保护地区”对传统的建筑物群进行保护。同时强调要提高保护的技术水平,强化地方政府保护职责。1996年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引入“文化财登录制度”。本次修订还对“指定都市”的责、权、利进行了明确。新的“登录制度”是对以前“指定制度”的重要补充,实质上也是一种申报制度。先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进行申报,再由政府进行指导和劝告等方式实现更宽泛的保护。 创立“人间国宝”制度。日本首创了“人间国宝”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保护。这项制度的宗旨就是通过对人的保护来保护文化传承,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具体操作上,日本政府一是通过保护传承人保障了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同时利用这种方式作用教学国民,激发人民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热情与积极性。日本的“人间国宝”就是“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持者”,包括在历史、艺术以及传统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传统戏剧、民俗艺能、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的载体或传承者。保持者被称为“人间国宝”。②主体上,在“人间国宝”制度设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能够被认定为“人间国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者基本上都是“绝技”、“绝艺”或 “绝活儿”的表演者和艺人,也包括匠人和手艺人。这些人的“绝”或表现在表演方面或表现在技能方面。内容上,除了能乐、雅乐、文乐、组踊这些表演性的无形文化之外,“人间国宝”还包括陶艺、染织、漆艺、金工等劳动技能性的传统工艺,甚至包括铁匠也可以入选“人间国宝”。③重要无形文化财一经国家认定,政府需要采取具体方法实施保护,“人间国宝”的认定是其中的重要步骤。通过将那些具有高超技能和技艺的保持者认定为“人间国宝”从源头上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按照《文化财保护法》的规定,关于“人间国宝”的认定有“个别认定”、“综合认定”和“保护团体认定”的区分。④“人间国宝”的认定是一种“个别认定”,这种认定看重的是传承人个人关于某种技艺的掌握。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后,保持者的技艺和著作就会被全社会认可,在社会上会享有较高地位,也会从政府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资助。日本政府通过资金补助或特定资助传承人的方式在物质利益上施惠于传承人,同时给予传承人以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传承人在享有利惠的同时也要履行振兴和传承其特殊技能的义务。“人间国宝”的认定和扶持制度在日本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日本很多传统的艺术表演如“能乐”、“歌舞伎”、“狂言”、“讲谈”等都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政府管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学保护过程中,日本政府在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方面采取层级协作体制。中央一级政府负责的是全国范围内最为重要的部分,其他的文化遗产则由地方各级政府通过立法或相应方法进行确定和保护。例如,日本中央政府于1966年通过《古都保存法》,该法适用的对象只是针对京都、奈良、镰仓等一些传统古都内的有关历史风土的大的环境。但是,同样处于该区域内,但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并不由《古都保存法》保护与监管,相关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与《古都保存法》相配合,日本政府同时制定了包括《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护条例》等细则性的施行条例,对地方政府的保护职责进行明确。日本关于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有文化和城市规划两个部门。两个部门在权责划分上各自独立、权利平行,只是工作内容各有偏重。具体来讲,文物资源包括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建造物、建筑群、自然景观等景观和物品的保护主要由文化部门负责。文化部门按照层级有中央与地方的划分,中央由设在文部省中的文化厅担任文化主管机构,地方由地方的教学委员会主管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城市规划部门主要负责日本的古都保护及城市景观的保护,制定有关古都保护的详细规划,对历史传承的城市景观进行保护,并对其中的文化遗产做整体性保护和管理。规划部门在中央的主管机构是在建设省管辖下的城市局,在地方则是地方城市规划局。为了避免两个部门间出现施政冲突,设置上各部门的工作侧重点各有不同。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确定主要根据遗产保护的内容特点、层次等级来明确,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或监督该部门工作。 日本先进经验的河北启示 完善法制建设。日本“无形文化财”概念提出以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学法规相继出台,日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要完善的法制体系。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7年6月才颁布,不仅远落后于云南、贵州等兄弟省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的实施相比也落后了近三年的时间。而且,河北省的法制工作还存在层级混乱,内容冲突的弊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立法准则及宗旨方面一脉相承,是上、下位立法的联系。但是,在许多问题上两法规定都过于准则,缺乏可操作性。就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学保护而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规定的一些问题,《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同样也没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私权利保护就是其中一例。另外,日语毕业论文,《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与相关部门法的同一问题适用也存在碰撞与冲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方式的保护问题为例,其中遇有违法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会有刑法、民法多位阶、多部门法学适用的选择问题,如何适用没有明确的准据规定。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严重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的推进。结合日本先进经验,在尊重立法权限的前提下,河北应该理顺不同位阶立法上的内容冲突,填补立法真空,明确法学适用,实现法制平衡。 对传承人实施重点保护。总结日本“人间国宝”制度的先进经验,日语毕业论文,河北省在保护遗产传承人方面同样可以从权利与义务两方面进行对等配置。例如,关于优秀的达到国家级别的,极具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河北省可以通过命名的方式进行保护,将其命名为“艺术大师”或“民间艺术大师”。这些传承人除了可以享有一般传承人的权利外,可以借鉴学术领域职称评定方面的规则,通过评定职称的方式让他们享有相对应职称的薪酬待遇和社会福利。此外,文化遗产传承人还可以享受政府的专项补贴。河北省政府可以通过拨付专款给传承人或传承项目的方式补贴相关传承人,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推广。在扶持的同时也要明确传承人需要履行的宣传和传承文化遗产的义务,比如要求传承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公开表演、教授学生或徒弟,让相关技能与艺能得以传承。关于“艺术大师”或传承人的评选,日本的相关作法也值得借鉴。遴选可以按照价值大小、濒危程度等标准进行,优先推荐级别较高的如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著作和传承人,关于濒危等级较高的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也要优先推荐。在评选过程中,评选规则要公开公平,相关的条件和标准要客观透明,认定模式与规则应该科学合理,既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序传承,又要明确传承人、权利人的权益和职责。 优化职能部门配置。当前,河北省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的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管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各省的保护条例基本上也都遵循这个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规定,全国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在地方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管理可以解决保护过程中涉及的不同领域、不同专业相互冲突的问题。但是,同一事项的多头管理有时也会造成管理中的权力冲突或是困难问题的搁置无解,关于“利好”问题,大家一哄而上,关于“棘手”问题,大家推责回避,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会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因此,如何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中多个部门管理为单一部门管理,实现权责单向归属、明确施政终点成为我国各级政府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日本层级协调设置职能部门的作法关于河北具有很好的借鉴性。河北省的省级部门专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级别较高、作用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其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具体保护过程中由文化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调监督。这样的机构配置从根本上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避免了工作中因多头管理所造成的权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当然,要实现这样的机构配置需要对河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情况进行清查登录并按级别进行层级及部门间的分配,工作量难度不小。 拓宽公众参与保护通道。要想真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公众参与必不可少。借鉴日本先进经验,河北省可以做三个方面的尝试。首先,做好教学普及工作。日本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的主要途径并不局限于正规教学和专业教学,负责这项任务的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公立传习所。⑤这一点与河北当前主要通过学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方式有所不同。传习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教学更具传统性和地方性的特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具有更强的契合性。其次,通过传统文化的再建设提升人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比如,千叶学院的宫崎清教授在1974年发起了“生活工艺运动”。宫崎教授在大沼郡三岛町调查时发现这个村子在手工艺制作方面拥有丰富的历史遗留,于是他开始在三岛町举办工艺品的培训班,建立生活工艺探讨所,村民及游人参与其中利用自然材料手工制作生活器具。在给人们带来动手乐趣的同时,三岛町特有的民俗文化也得以延续。⑥这种文化再建设的保护模式关于河北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适用,如武强木版年画、衡水内画等。游人完全可以参与其中,不仅学习了文化也保护了其中的工艺。最后,充分发挥民间机构的保护影响。日本在二战后曾经搞过“造街运动”,初衷是要恢复被战争破坏的传统建筑。在这个过程中,民间组织发挥了巨大影响。人们自发组织起来,组成协会、研习会、公益信托基金等民间机构。有的组织在全国都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如著名的“御三家”(奈良县/^远市、琦玉县川越市、名古屋市)、“全国历史的风土保存联盟”、“全国历史城镇保护联盟”等民间团体。⑦一直以来,河北省的民间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尤其是音乐类、戏剧类及曲艺类的文化遗产,民间保护是其中重要的保护方式。如何将相关经验加以推广,推动民间组织在更宽泛的领域发挥更大的影响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兴未艾。为了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与完整性,促进河北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河北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中日文化同出一脉,两国人民的文化传统、文化内容及文化形式都存在大量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借鉴日本先进经验,采取有效方法对加强河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为河北学院政法律院副教授;本文系2017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43) 【注释】 ①河北省文物局:《河北文化遗产》,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 ②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及比较探讨”,《民族艺术》,2017年第2期。 ③廖明君,周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民族艺术》,2017年第1期。 ④周星,周超:“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文化遗产》,2017年。 ⑤⑦康保成:《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保护意识及文化遗产学学科化问题》,成都:四川学院出版,2017年。 ⑥[日]西村幸夫:《再造魅力故乡―日本传统街区重生故事》,王惠君译,北京:清华学院出版社,2017年。 责编/张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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