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参与职业教育:日本的经验及启示[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花花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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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司积极参与技能型人才培养是日本职业教育的一大特点。公司文化意识、利益机制的驱动以及政府法规政策的强有力约束,是日本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三个关键因素。借鉴日本职业教育发展经验,我国政府应合理发挥主导地位的优势,切实促成公司参与职业教育,同时构建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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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日本;公司;职业教育;经验启示
  作者简介:喻忠恩(1970-),男,江西彭泽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副探讨员,教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探讨方向为职业教育,教育史;姚楚英(1987-),女,广东汕头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17级硕士探讨生,探讨方向为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36-0093-04
  如何让公司积极培养适应新型工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是当下我国职业教育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职业教育学术界近些年来一直将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模式作为探讨的重要内容。相较而言,欧美教育发达国家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对东方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探讨则显薄弱。日本作为一个经济社会现代转型比较成功的东方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并深入探讨。
  日本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可以归结为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政府、公司、个人的共同关注并积极参与的公共事业。其中,更由于日本公司的积极参与,使得其职业教育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达到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并且极大地促进了日本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在略论促成日本公司参与职业教育主要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基于我国现实情况的一些政策性建议,以期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一、不断深化的公司参与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与经验,我们不难发现: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高低与该国公司参与其中的程度成正相关。日本的职业教育之所以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正是因为其坚持“产学结合”的职业教育发展策略,并且在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形式和程度上不断开拓与创新。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以效仿西方国家教育发展模式,逐步建立起来了比较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实行多元化办学(学校职业教育、公司职业教育和公共职业训练)。与此相适应,日本也逐渐形成了注重教育与公司界携手合作的传统。一方面,公司界对职业学校给予资金支持,提供学生实习场所,还常常聘请职业学校教师作为公司技术顾问,对公司的生产和革新进行指导或聘请教师到公司中去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并且有的行业内或企业还设立学校。而职业学校则根据公司发展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为公司培养对口人才,配讲师进行巡回指导,并接受公司界的科研委托项目,在科学探讨和技术革新方面进行双向交流。因此,日本的“产学合作”与美国的“合作教育”以及德国的“双元制”,被世界公认为是当今职业技术教育成功的范例。
  从1970年代起,在日本职业教育发展格局中,公司和市场逐步发挥了“主角”的影响。政府制定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无论是学校法人、财团法人、行业协会、公司和个人均可开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旨在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办学。因此,从办学主体的属性来讲,日本私立学校开始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从而形成了具有以下特征的职教模式:办学动机来自公司,办学主体也为公司,国家发挥的影响小,实施自由的市场监督方式,培养的职业人才具有高专门化、高针对性的适用性。这种模式下,职业教育紧贴产业和公司的需求,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日本的社会劳动生产率,进而促进了日本的经济发达。高素质的技能工人的加入带来了产业的繁荣,也调动了参与培训乃至独立办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日本的经济奇迹主要靠的是公司职业培训,而不是公办职业学校[1]。
  日本在二战后发展起来的职业高中、专业高中(技术高中)乃至综合高中近年来处于逐渐萎缩的状态,取而代之的公司职业教育模式并逐渐成为职业教育发展的中坚力量,并由此形成了日本职业教育的主要特征公司教育是指公司内对职工进行的从录用到退休为止的长期教育和职业训练。关于公司员工来说,公司教育是一个完整而持续的过程,囊括了从新录用的职员教育起,到骨干职员的进修、中层管理者教育、经营者进修等。日本公司职业教育按公司组织体制中的金字塔等级对员工进行训练,是公司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其内容除了专门的技术教育、技能训练外,还包括经营、管理、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通过在职的或脱产的训练,使员工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
  公司教育无疑是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最高形式。因为这种模式实现了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由外部介入到整体融合的根本性转变。相关于学校内及其它机构的职业技术教育,日本公司内职业教育没有系统化的职业学校教育模式,生产一线劳动者的培训主要由公司、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短期培训职业学校承担;其次,职业教育的供需联系主要由市场决定、由公司决定。再次,培训内容与方式主要根据公司的职业要求确定,具有显著的“订单导向”特征。此外,培训费用主要由用人单位与个人承担,高中后职业教育的部分经费则由财政承担。
  由于日本公司职业教育不断适应更新的技术设备和改革的工艺过程的需要,不断地补充和提高职工的科学技术知识和业务水平,从而大大地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发展,被认为是支持日本公司发展、壮大和经济成功的重要因素。正如日本东京学院天野郁夫所指出:“如果日本教育有什么秘密武器的话,那就是公司内再教育这个法宝”[2]。
  二、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原因
  毫无疑问,任何国家的公司参与职业教育不会只是一种自发的或自然的行为,而是由一系列因素所促成的。在日本,无论是早期的合作教育还是后来的公司教育,公司的参与行为既源于其自身的文化意识以及利益驱动,也与来自政府的强有力约束有关。
  (一)独特的公司文化
  日本公司聘用员工时不十分看重个人的具体技能,而是强调基本素质。其基本思路是:高素质的员工,可以通过公司自己的培训,胜任所有工作[3]。这种公司职业教育模式的产生、发展与日本特定的公司文化相对应。日本公司主认为以炒鱿鱼这种大棒和特权来威协员工,不如把员工当成公司的主人,形成员工与公司共存亡的忧患意识,更能激发员工的责任感、积极性与创造力。被誉为“日本经营之神”的松下电器企业创始人松下幸之助要求“造物之前必须先造人” 。他认为:“人的智慧、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 ,都属于社会财富 ,而且比黄金更有价值”[4]。因此,他不惜花费重金把每个人都培训成多职能的人才,对雇佣者不断地进一步培训和轮换岗位,倡导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5]。这种公司文化将日本公司变成劳资双方的利益共同体和社会生活共同体,人际之间不存在不公平竞争和暗箱操作,从而把一个公司变成大家庭,使员工对家和国的忠诚变成对公司的忠诚。   一般来说,公司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在这里,责任或义务无论是对个体的人还是对整体的社会,都是公司作为“公民”的一种意识所在。由于社会文化历史的异同,日本公司不像欧美公司更多地强调面向作为“整体”的社会,而主要体现在个体的人身上。当然,社会从来都不是一个抽象的整体,而是由一个个个体的“人”所组成的。因此从本质上讲,这二者是相通的。
  正因为如此,日本公司基于对内部个体员工发展的关注,其实际效果也就自然延伸至国家、社会的层面。日本经营者团体联盟在1956年11月提出了《对于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技术教育的意见》,他们认为:“现在如不再培养一批能适应经济飞跃发展的技术人员、熟练工,不确保产业技术进步的话,我国的科学技术就会落后于日新月异的世界水平,必然会造成在与别国的竞争中落伍,给下一代留下遗憾”[6]。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
  公司作为一种经济实体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因此盈利性是其本质特征。日本公司也不例外。事实上,能否增加长远的经济收益,是日本公司比较普遍地参与职业教育的的出发点。驱动日本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公司从员工发展获益。日本公司职业教育在重视技能的同时体现的是一种人文主义关怀,公司为员工的切身利益考虑,例如健康计划、应对失业、寻找新工作都成为公司培训的内容。相应的,公司员工自然不遗余力地为本公司效力作为回报,而公司则由于员工的“忠诚意识”而获得生产率、经济效益的提高。与此同时,公司不会有因为被培训的员工流失而损失培训投资的担心。日本公司家认为,终身雇用制使日本公司的人工费—“劳务费”成为固定开支,在不可能锐减人工费开支的前提下,要提高经营效益只有竭力开发现有员工的能力,否则就是浪费资金[7]。
  2.公司从外部获益。由于社会发展、 科技进步, 资本、劳动力等生产力要素的市场流动性不断增强,公司间人才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日本公司加强与外部劳动力市场的关系, 关注市场发展的最新动向, 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到公司, 指导公司尽快调整职业教育的方向和改革职业教育的方式, 从而有利于引进公司需要的优秀人才。同时,1978年的《职业训练法》修正案确认,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对雇主所开展的职业训练活动进行鼓励和帮助。政府把职业教育的实施权下放给公司,在扶持的手段上也采取了间接手段即作为信息、资金的提供者和帮助者。日本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大力扶持与推动,政府对职业教育立法的极度重视,为公司的职业教育提供了财政支持,优惠政策等,这使得公司通过职业教育培训中获得长远收益。
  (三)政策法规的约束
  日本重视职业教育与立法几乎与日本教育、经济的发展是同步进行的。日本近代职业教育的每一次大的发展和变化都与当时的法学法规息息相关。政府用立法的形式,规范职业教育实施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立法的形式把国家、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基本方针和重大政策固定下来,使之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减少了职业教育发展的随意性,使职业教育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伴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化和多元化,公司责任和职业学校自我管理的权利越来越成为职业教育政策和立法中的重点问题。与之相应,合理协调政府与公司和职业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也成为职业教育政策和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在政策和立法中规定和保障政府、公司和职业教育实施机构等多个法学联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日本职业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
  进入1960 年代,随着公司生产力的迅速崛起,公司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逐渐增强。1967年,日本对《职业训练法》进行修订,要点是:把公司内培训机构与社会上职业训练所的培训标准统一起来;引入终身训练体制的思想,除了工人的初级培训之外,又设置了养成训练、提高训练、能力再开发训练、指导员训练等[8]。
  1978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修正案确认,公司主在为其雇员提供职业训练方面承担主要责任。进入经济稳定增长时期,政府又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职业技术教育法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同年年公布的《部分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法学》,进一步明确国家、都道府县、雇主在职业训练与技能检定中的责任。
  严格执法监督是保证公司行为的重要手段。《产业教育振兴法》第17条、《职业训练法》第9章都规定了违法处罚办法。当然,日本政府的这种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无视经济社会条件的改变而固守现有的法学法规,而是适时而变。在双元制受到挑战时,德国政府奖罚并举,阻止公司退缩;但日本政府认识到并积极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没有固守原有的“合作教育”形式,而为公司教育模式的形成创造有利的条件[9]。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启示
  综上所述,日本公司之所以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并且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既有其内在动力,也有其外在约束。与之相比较,我国在这两方面均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基于我国比较典型的政府主导型职业教育发展体制,政府应承担推动公司有效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在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整体环境方面有所突破。在现阶段,政府一方面应着力培育公司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应构建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发展格局。
  (一)应着力培育公司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自觉意识
  我国有着悠久的重农轻商传统,加之现行市场经济运行时间不长,因而公司发展尚不成熟。就公司家而言,比较普遍存在功利性极强、缺乏长远发展眼光的缺陷,他们参与职业教育的意识普遍比较薄弱,甚至刻意规避法学所规定的基本义务。作为政府,应在促成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意识行为方面有所作为。
  1.制定约束性法学法规。政府通过现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法学、法规或政策来规范公司行为,逐渐使公司从被动参与转变成为自觉意识和自然行为。
  2.培养公司“公民意识”。日本注重个人纽带联系的公司文化对公司职业教育有着直接而重要的意义,但也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公司职业教育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来说,德国培养公司“公民意识”无疑更有益于促进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发展。当然,这种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需要政府加强对公司的引导与教育。   3.尊重公司利益。如前所述,获得利益是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根本动力。无视公司的基本利益诉求,一味要求公司履行义务是不合理的,也很难行得通。因此,政府应该保证公司在参与职业教育的过程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并且在税收、政策或奖励等形式激发与保护公司的参与积极性。
  (二)政府应发展职业教育多元化发展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是以政府开办的各种职业学校为主体进行的。具体而言,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负责职业教育的各个层面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还对职业学校对微观层面的诸如专业、课程等办学行为进行干预。在这里,政府应明确自身的角色,减少办学具体行为的干预,在办学体制上主张多元化办学,并为这种多元化办学创造合理的环境与条件。
  很显然,日语毕业论文,办学体制与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成效息息相关。日本公司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并使之得以快速发展,日语论文,首先是基于比较完善的多元化办学体制。这是因为,只有多元化的办学才使得公司参与职业教育的运行机制(动力机制、约束机制以及利益机制)的发挥具备前提条件与物质基础。事实上,这也是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通例。对于这一点,国外早有学者对后发国家提出忠告,“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无力迅速适应急剧变化的技术要求,或无法培养出具有最新技术水平的人才”,而“制造业在80年代后期和整个90年代的发展趋势清楚地表明,私营部门参与未来劳动力的培训是当务之急”[10]。
  在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条件下,政府应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为多元化的办学提供合理的、公平的竞争与发展的环境。在这里,政府的目的不是维护某一类办学群体的利益,而是致力于实现满足整体经济社会对技能型人才需求的目标。为此,政府首先应该保证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切实鼓励公司、私人乃至外国资金参与职业教育。其次应为竞争主体创造平等的机会,保证各办学主体同等的法学地位以及招生、获得政府资助等的公平性、公正性。再次,应发挥引导与规范功能,保证各办学主体办学行为的规范性以及人才培养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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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学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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