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顾名思义是日本宗教团体通过主管部门的认证成为宗教法人的一种前置审查制度,以及宗教法人成立后法人运行过程中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一种要式法学行为。认证制度贯穿宗教组织的一生,宗教组织的设立、变更、消亡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认证。而其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是宗教法人的设立认证,宗教组织在设立认证前一般称为宗教团体,在设立认证后称为宗教法人。由于宗教法人的变更、解散认证都是在设立认证的基础上建立及完善的,故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一般可以称作法人资格准入制度。认证制度要求各宗教团体依自己的自由意志申请认证成为宗... 引言:
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顾名思义是日本宗教团体通过主管部门的认证成为宗教法人的一种前置审查制度,以及宗教法人成立后法人运行过程中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一种要式法学行为。认证制度贯穿宗教组织的一生,宗教组织的设立、变更、消亡都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认证。而其中最重要最基础的是宗教法人的设立认证,宗教组织在设立认证前一般称为宗教团体,在设立认证后称为宗教法人。由于宗教法人的变更、解散认证都是在设立认证的基础上建立及完善的,故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一般可以称作法人资格准入制度。认证制度要求各宗教团体依自己的自由意志申请认证成为宗教法人,亦规范了认证的事项、方式以及程序等内容,也明确了宗教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了主管部门的权力界限。日本宗教法人的成立及运营不仅要经过主管部门的认证还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方能产生效力,无论是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都需要经过认证,可知,宗教法人认证制度是法人登记制度的前置程序,是法人登记制度的下位子制度。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使得宗教团体可以独立开展宗教活动、可以自行选择宗教组织形式、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使国家政治与民族宗教处于一个相对隔离的状态,使国家与社会处于良性发展的轨道。既保障了宗教组织及教徒的合法权益,又使得政教分离的宪法准则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宗教主管部门认证产生的公示公信力可以规范、促进宗教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也能够为国家提供民族宗教发展的第一手资料,为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宗教政策发挥重要影响。 日本国土的狭小隔离以及国民进取开放的心态为日本宗教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土壤。日本的宗教十分发达,宗教的开放性、多元性使得日本的信教人数超过了国民总人数,由于日本的很多宗教是我国古代宗教东渡日本的产物,而我国近代法制的开端深深地烙上了日本的印记,无论是宗教的教派、教义还是近现代法制传统,两国之间都具有很深的历史渊源性。同时,日本的宗教法制亦十分先进,日本的宗教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日本的宗教法制之所以先进,在于将宗教团体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来对待,《宗教法人法》作为日本的民事特别法而存在。本文将作为日本《宗教法人法》核心制度之一的认证制度作为探讨对象,从私法自治以及法人的视角对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内涵进行研讨,以期对我国宗教团体设立登记制度的改革以及制定单独的宗教法人法提供借鉴。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章节: 第一章简单概括了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意义,认证制度是日本《宗教法人法》的立法精髓,是保障日本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等宪法准则的题中之义,是保证宗教组织行使宗教事务自决权的卫士。同时亦明确了宗教法人认证制度是法人登记制度的下位子制度,在日本宗教法制中处于基础地位,对法人认证制度的定义作了界定。接着对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历史演变作了简单介绍,法人认证制度是在法人认可制度、原则主义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最后对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作了一个初步的分类,法人认证制度分为:设立认证、变更认证和解散认证。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主要对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从认证的机关、准则、程序、效力以及认证的撤销五个方面对认证制度进行了解析,使得对法人认证制度形成了一个初步的轮廓。法人认证制度除由地方知事和文部科学大臣进行认证审查外还需要宗教法人审议会的咨询。认证一般采取以形式审查为准则以实质审查为中心外的认证基准;认证的内外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内部决议、公告、申请认证、认证审查、登记完成等步骤。认证制度是法人登记制度的子制度,具有登记制度的公示公信力;认证的撤销是对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一种救济,若发生错误认证、虚假认证,主管部门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撤销该项认证。 第三章是针对近年来日本宗教法人设立认证制度的日益严格化进行了研讨。由于日本宗教国情的复杂,以及愈演愈烈的宗教法人偷税、漏税事件,进行不法经营以及邪教的出现,使得日本民众对宗教法制进行了反省、批判。为了一劳永逸地遏制上述非法宗教行为的发生,即从源头上对宗教法人的成立加以严格限制。宗教法人认证制度的严格化严重违反了日本法的支配、政教分离以及保障信教自由的宪法准则,推进认证制度的严格化并不能解决日本宗教的犯罪问题。 第四章日本宗教法人认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既是本文的难点也是本文的重点。由于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宗教法,而宗教法人人格的获取是准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门槛之高、规格之严、各地实施细则之不统一等诸多弊端严重制约了我国宗教团体的发展壮大。其次、我国没有信教的传统以及从公的角度制定的国家宗教政策对我国宗教法制的发展有一定的钳制。对我国宗教法制的重构、对宗教法人设立登记制度的改革首先应明确宗教团体设立制度的价值理念是平等地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在宗教法人设立制度中采用原则主义的审查准则及以形式审查为准则以实质审查为中心外的审查基准,建立并完善宗教法人变更,解散制度,凸显出宗教法制私法的特性。 参考文献: ,日语论文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