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化的社会现实,以及国际人权理念的发展,推动了日本任意监护制度的确立。任意监护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强调对本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其主要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任意监护合同,二是家庭法院通过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所进行的公权力监督。该制度吸纳了“尊重自我决定权”、“正常化”、“活用本人残余能力”等人权理念,试图在最大限度的发挥自我决定权与最小限度的公权力干预之间寻求一种最佳平衡。本文重点从确立的背景、过程、内容、实施近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对日本任意监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讨,并简要提及了该项制度关于我国立法的启示。 引言: 高龄化的社会现实,以及国际人权理念的发展,推动了日本任意监护制度的确立。任意监护制度的最大价值在于强调对本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其主要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任意监护合同,日语论文,二是家庭法院通过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所进行的公权力监督。该制度吸纳了“尊重自我决定权”、“正常化”、“活用本人残余能力”等人权理念,试图在最大限度的发挥自我决定权与最小限度的公权力干预之间寻求一种最佳平衡。本文重点从确立的背景、过程、内容、实施近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对日本任意监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和研讨,并简要提及了该项制度关于我国立法的启示。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