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权分置这一特殊构造的存在,在中国对上市企业的收购曾经以协议收购等友好的方式为绝对主流。但随着中国2017年4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与全球经济的不断接轨,要约收购等收购方式已越来越普遍。其中没有得到目标企业同意的敌意收购最易引起目标企业的反对,遭到目标企业采取反收购方法预防或阻止其实现。 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常涉及到企业内外多层面、多角度的利益冲突。收购方、被收购的目标企业、目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等都希望得到法学对其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其中目标企业的股东和管理层分别处于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和实际... 引言:
由于股权分置这一特殊构造的存在,在中国对上市企业的收购曾经以协议收购等友好的方式为绝对主流。但随着中国2017年4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与全球经济的不断接轨,要约收购等收购方式已越来越普遍。其中没有得到目标企业同意的敌意收购最易引起目标企业的反对,遭到目标企业采取反收购方法预防或阻止其实现。 收购(尤其是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常涉及到企业内外多层面、多角度的利益冲突。收购方、被收购的目标企业、目标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等都希望得到法学对其利益的确认和保护。其中目标企业的股东和管理层分别处于企业的实际所有者和实际控制者地位,在反收购问题上他们之间又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可能。反收购一方面是目标企业保护企业和股东利益,应对恶意收购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又可能被滥用于维护目标企业管理层或控制股东的利益。因此,法学应对各方的利益冲突进行规范和调整,对反收购方法的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言::首先,介绍了上市企业收购和反收购的基本内涵、分类和评价方式;然后,参考日本反收购法学规范的最新进展和学界探讨,介绍了日本反收购方法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之后,评析了日本上市企业主要的反收购方法和法院对反收购方法正当性作出判断的几个代表性案例;最后,从中国反收购的法学近况,及可能采取的反收购方法类型这两个方面入手,通过借鉴日本法学规范,日语论文,试着提出一个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相对客观公正的对于反收购方法的正当性判断标准的建议。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