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日本制定了“和平宪法”,其一方面是迫于盟军强大的军事压力所被动接受的法学移植,但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战后日本民众强烈的和平主义倾向。这部宪法的诞生经历了相当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一个在他国参与下的国际化制宪过程,又是一个全民化的制宪过程。该宪法宣布放弃战争并不保持军事力量,其在宪法律意义上确认了日本国民享有“和平权”,并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加以保护。本探讨主要内容包括: ⑴“和平权”一词首先包含了和平这一基本期望,同时基于“生命权”享有了人权的价值属性,故而可以简要地把“和平权”定义为“人在和平环境中生存发... 引言:
二战后,日本制定了“和平宪法”,其一方面是迫于盟军强大的军事压力所被动接受的法学移植,但更为重要的是基于战后日本民众强烈的和平主义倾向。这部宪法的诞生经历了相当曲折的过程,这个过程既是一个在他国参与下的国际化制宪过程,又是一个全民化的制宪过程。该宪法宣布放弃战争并不保持军事力量,其在宪法律意义上确认了日本国民享有“和平权”,并建立了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加以保护。本探讨主要内容包括: ⑴“和平权”一词首先包含了和平这一基本期望,同时基于“生命权”享有了人权的价值属性,故而可以简要地把“和平权”定义为“人在和平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简称“和平的人权”。它基于人权这一本质性价值,通过“生命权”的形式予以表达,具有社会连带的抵抗权价值属性,是保障公民有在和平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要求国家仅仅保留一定程度的自卫军事力量,消极地不实施非正义战争行为。“和平权”虽然以宪法的形式在日本得以确认,但是自日本“和平宪法”颁布的60多年来,修改宪法的声音一直未曾间断,其中有日本本土右倾势力参与,也有美国全球战略的推动,其中更是经历了复古修宪时期、修宪缓步推进的时期、修宪的新路径时期三个时期。截至今日,日语毕业论文,虽然日本“和平宪法”的条文尚未做出修改,但日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战争权”,在事实上架空了宪法,修宪进入到具体的法学运作阶段。纵观日本当局的这一系列行为,均是对公民“和平权”侵害,也违背了日本“和平宪法”的规定。 ⑵“和平权”作为第三代人权中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普遍性的权利,已得到了一系列国际性文件的广泛关注,联合国也确立了集体安全保障机制予以保护。将“和平权”纳入公民的宪法权利体系符合国际宪章和条约的规定,符合《联合国宪章》禁止武力的准则,为以和平措施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个体意义上的理论依据。同时,和平的环境关于公民的“生命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具有人权的价值属性,是每个公民在宪法权利上所应当享有的,以对抗国家主动发动非正义战争的权力,要求国家尽可能使用非战争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同时只保留一定程度的自卫军事力量。为了保障宪法中的“和平权”不是一句空话,其能够转化为实然的权利取决于国家宪法制度的合理设置,我国可以研讨在立法上,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规定“和平权”的基本内容,确定“和平权”的宪法地位;在司法上建立司法化违宪审查制度,使得公民可以针对侵害“和平权”的国家机关行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违宪审查诉讼。为何采取司法化违宪审查模式?因为一方面法官的司法专业性保障了司法化违宪审查的权威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大量的国外成功先例也证明了司法化的违宪审查模式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