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垄断准司法性执行机构探讨[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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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是指行使一定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采用了司法权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功能,日语论文网站,用以解决纠纷的权力。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间不断渗透,融合而产生的。准司法权在反垄断法执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世界上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纯粹行政性反垄断执行机关,以及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准司法性反垄断法执行机关。而其中尤以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关最具特色。它不仅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机关的特点,而且兼具两者之长,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既保证了反垄断法执行的公正性,而且兼顾了效率。 ...

引言:

准司法权,是指行使一定司法职能的行政机关、采用了司法权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措施、功能,用以解决纠纷的权力。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相互间不断渗透,融合而产生的。准司法权在反垄断法执法中应用十分广泛。世界上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纯粹行政性反垄断执行机关,以及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准司法性反垄断法执行机关。而其中尤以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关最具特色。它不仅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机关的特点,而且兼具两者之长,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既保证了反垄断法执行的公正性,而且兼顾了效率。 我国反垄断法对于执法机关的相关制度设计,权力设置仍不明朗。而我国与日本二战后经济恢复期的国情类似,同属赶超型经济国家,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传统也使我们在日本反垄断法中能够找到类似的法学语言,因此引进日本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借鉴该国反垄断法执法中的相关历史经验教训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拥有独立的执法地位与大量的准司法权,才能在实施反垄断法--市场经济的大宪章中,有效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排除市场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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