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反悔权制度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上门推销、电话销售、连锁销售等特殊交易形式中的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权,使得消费者在缔结合同后可以再次进行理性选择,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中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本文通过比较略论日本法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例,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何构建中国自己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本文主体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中所举的五个案例分别是对于上门销售纠纷、电话销售保险纠纷、提供辅导教育纠纷、提供美容服务纠纷以及连锁销售纠纷。以上案例主要是说明上门销售等... 引言: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上门推销、电话销售、连锁销售等特殊交易形式中的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权,日语论文范文,使得消费者在缔结合同后可以再次进行理性选择,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前中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本文通过比较略论日本法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立法例,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何构建中国自己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本文主体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中所举的五个案例分别是对于上门销售纠纷、电话销售保险纠纷、提供辅导教育纠纷、提供美容服务纠纷以及连锁销售纠纷。以上案例主要是说明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销售行为已经在中国广泛使用,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保障。因此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亟需在我国建立,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部分概括地介绍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主要是介绍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概念和建立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法理。在这一部分中指出非固定场所销售行为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上门销售为代表的非固定场所销售行为关于消费者来说具有突然性和不可预料性;二是以连锁销售行为为代表的非固定场所销售行为交易内容极为复杂难懂。在这两种情形下,消费者都很容易不经认真思考而产生一时冲动购买商品。但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给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重新冷静思考的机会,一是考虑清楚是否有必要购买这种商品,二是使消费者有足够的时间了解交易的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日本法中对于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规定。根据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的规定反悔权制度只适用于五种非固定场所销售行为,具体包括:上门销售行为、电话销售行为、连锁销售行为、提供特定持续服务的行为和以提供工作为名借机进行销售的行为。这一部分对日本消费者面对这五种销售行为如何行使反悔权做出了具体略论介绍。并详细介绍了日本法中对于保障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一系列法学制度。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于中国如何借鉴日本法相关规定建立自己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这一部分中,先是比较了反悔权制度与“三包”制度的不同点,从而做出概念的区分。然后针对2017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第二稿)中第9条的规定从反悔权制度适用的范围、适用对象以及法定期间这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并且提出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法学不应当赋予其反悔的权利,并就此给出了自己理由和略论。 第五部分结论主要是提出消费者反悔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当前修改意见稿第9条的规定是不够的。要建立完善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还需要立法机构和学者对此做进一步的探讨和讨论。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