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体的自主性不断提高,在纠纷数量大量增加的同时,其种类亦渐趋多样。与此同时,由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日渐式微,大量轻微小额纠纷开始寻求司法的救济,民事简易程序也就应运而生。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纠纷解决手段,民事简易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的运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问题,试图以日本的相似制度为参照,探析其症结之所在,并对我国新型民事简易程序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体的自主性不断提高,在纠纷数量大量增加的同时,其种类亦渐趋多样。与此同时,由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日渐式微,大量轻微小额纠纷开始寻求司法的救济,民事简易程序也就应运而生。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纠纷解决手段,民事简易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的运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的问题。本文针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问题,试图以日本的相似制度为参照,探析其症结之所在,并对我国新型民事简易程序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