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表见代理制度及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兼论日本表见代表制度的借鉴[日语论文]

资料分类免费日语论文 责任编辑:小天老师更新时间:2017-04-18
提示:本资料为网络收集免费论文,存在不完整性。建议下载本站其它完整的收费论文。使用可通过查重系统的论文,才是您毕业的保障。

笔者通过一起涉及表见代理案例的代理,开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关法学问题感兴趣,进而着手收集和准备了较为翔实、丰富的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又收集到了日本民法中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素材,首次大胆地用分类比较的措施进行探讨和研讨,希冀能通过对该制度已积累了100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日本法的借鉴,对我国这一新制度的完善,会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帮助的影响。
  在正文的第二部分,笔者为了有助于对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探讨,从与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有关的几对范畴和概念入手,对代理制度的两种对立理论、相关法学联系的不同内涵以及易混淆...

引言:

笔者通过一起涉及表见代理案例的代理,开始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有关法学问题感兴趣,进而着手收集和准备了较为翔实、丰富的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又收集到了日本民法中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素材,首次大胆地用分类比较的措施进行探讨和研讨,希冀能通过对该制度已积累了100多年审判实践经验的日本法的借鉴,对我国这一新制度的完善,会起到一定的启示和帮助的影响。
  在正文的第二部分,笔者为了有助于对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探讨,从与代理制度的基本理论有关的几对范畴和概念入手,对代理制度的两种对立理论、相关法学联系的不同内涵以及易混淆的名词、概念等作了必要澄清。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学价值问题,特别是对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的论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略论和论述,并阐述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在该部分的结尾,笔者对表见代理的概念、性质及效力作出了概括。
  在正文的第三部分,笔者着重从中、日两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及民事审判实践的比较探讨,来谈日本法对中国法的借鉴意义。
  首先,笔者在对两国的表见代理立法情况作了概要介绍后,又就国内学者当前较少涉及的有关表见代理的理论依据问题,专门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即认为表见代理的理论根据更应为禁反言和权利外观两种理论的结合体。因为表见代理既要求第三人善意无过失(符合权利外观理论),又要求举证责任在本人(符合禁反言原理)。因此,以两种理论中的任一种作为依据都是不够的。此外,笔者在“比较探讨的目的和意义”中还强调指出:日本民法自1898年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积累了很多的审判实践,该制度的操作已经在日本司法实践中固定化。因此,无论对我国的立法理论还是司法审判实践,均具有很好的借鉴影响。这也正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其次,笔者针对两国在对表见代理的种类分类基本相同的特点,首次大胆地用分类比较的措施,对中、日表见代理制度及其民事审判进行了具体详尽的比较探讨。即对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权限逾越型(又称越权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又称代理权消灭型)表见代理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表见代理,从法学规定和审判案例的不同角度,分别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对比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还提出了不少具有研讨价值意义的问题,并试图寻找出一些解决的思路。
  通过上述的比较探讨,可以不难看出,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日本民法的一些规定,但由于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它的相应制度体系(如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及判断标准、举证责任以及司法判例等),故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出现了许多争论不决的问题和难题。特别是,在我国对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民事立法和理论探讨还是比较滞后,并由此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如何尽快解决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所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其中最为直接的途径之一就是:更好地做比较探讨,是为了更好地加以借鉴。
  笔者在正文的第四部分中,对我国表见代理的近况及所存在的问题简要地加以了概括,随即发表了自己有关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想,认为:首先应从对代理制度及表见代理制度的正确认识入手,即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底线(--本人自己责任准则)这一利益平衡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正确地理解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所在。其次,除应按现有表见代理三大分类外,日语论文范文,还应对既有构成要件予以完善和补充。最后,还应明确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法学适用与程序问题等。但由于时间和日文资料收集的限制,笔者在该文中未能对与表见代理制度相关的一些制度加以探讨。仅在越权型表见代理部分写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的适用问题,而对涉及保险表见代理以及银行、金融、证券业中的表见代理等问题都没有进行讨论,应有待作者作进一步的探讨和补充。

参考文献:

免费论文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