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业劳动力大量外流,中国出现了许多简耕、抛荒、空心村和自发形成的农地流转等现象。理论界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提出了许多治理模式、建议、对策和方向性的政策。尤其是,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鼓励农地的合理合法的流转,并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各种利益集团对农地流转虎视眈眈,难免会产生不利于农户的状况。 《中央对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曾指出:“目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 引言:
近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业劳动力大量外流,中国出现了许多简耕、抛荒、空心村和自发形成的农地流转等现象。理论界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提出了许多治理模式、建议、对策和方向性的政策。尤其是,中国政府已经开始鼓励农地的合理合法的流转,并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各种利益集团对农地流转虎视眈眈,难免会产生不利于农户的状况。 《中央对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曾指出:“目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联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公司经营,作用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实际上,如何进行农地流转,不仅联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联系到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转型问题,并且也是中国经济稳妥、健康、高速发展的实质问题。 然而,中国在宏观目标和微观主体利益的联系上仍然存在亟待明晰的问题,并且,实行的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制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错纠错阶段,新批准的我国土地流转“三大试验区”把大量的人力财力集中于扩大城市化上来,没有做出多少有利于农民的事情。 我国农民没有形成大的跨乡的农民自主的经济组织,没有全国统一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分散的类似于行政经济兼顾的乡村组织缺乏合理的约束,出现许多代理人问题,加之长期存在的“去组织化”倾向,严重伤害了农民对组织的需求欲望。农民经济合作意识不强,甚至很弱,没有与发达国家农民的现代合作意识接轨,处于诸事皆理的个体小农单打独斗去面对大市场的状态,必然造成我国农民社会地位低下,经济收益持续相对下降,农民没有话语权,经济上也没有有力的谈判能力。 2017年两会增加了农民工的代表,但这不足以进行利益游说,农民群体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要有农民自己创设的合作经济组织。现今,虽然有了《专业合作社法》,但许多专业合作组织都是由龙头公司或县乡干部控制,农民的利益要服从于大户和龙头公司的利益。 对此,本文将农民的收益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核心,从发达国家农户平均收入接近或略高于一般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出发,梳理了我国农地流转的状态,其主要表现为,我国农地流转速度在加快,波及面在扩大,流转参与者多元化,流转市场日益规范化,占补平衡成新宠。但是,这种热潮并没有改善多少农民的境况,却在一些老问题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面对中央政府高层多次谈及农地流转问题,面对许多中央政府的顾问专家屡次提醒农地流转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土地流转的重要问题和理论引导问题的消解就显得十分紧迫了。 因此,本文从现代农业的发展理论和博弈略论的角度,结合日本农地流转的成功经验,研讨了目前农地流转需要从深层次上改革与创新的问题,日语论文范文,进而得出了需要改革和创新的结论和建议。 本文的特色和可能的创新有以下三点。 第一,厘定了一些农地流转的重要概念,明确突出现代农业的核心主体是农民的收益问题。不管农业现代化的涵义如何变化,现代农业应该是要充分利用比较优势的农业,是农业家庭收入接近或略高于城市一般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农业,是政府应强力扶持而形成小农联邦式的网状联盟集团化组织的农业,并且是使之具有为全社会提供农产品供给安全保障的准公共物品性质特征的农业。其表现形式是,在服务体系和技术体系的支持及农业专业分工日益增强的情况下,农业劳动的舒适度高、一般操作日趋简单化,或复杂劳动社会化,高级劳动集约化,家庭收益多样化,风险不断降低,保障日益增强,一般农户收益不低于城镇居民的平均收益。这就是将现代农业的核心转为以人为本的核心上来,不再是以农业生产的表面形态来区分传统与现代农业。这或许是一个农业发展理论上的新视角。 第二,在农民是政府确保粮食安全的合作者的理念下,提出了给基本农田区域的农民以“特殊国民待遇”,那就是以尽快均等化农民与城市一般居民的收入水平,还给农民的“土地发展权”,引言:以“被组织”为引导,以“自组织”为主干的第二次农民合作化运动,迅速建立广泛、立体的“基本农田综合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和“基本农田信用与保险协会”,由政府支持这些合作组织组成“小农联邦式的网状联盟的集团化大型合作组织”,小农家庭为组织的最小独立科层单位,以农地外的小农整体规模化促进农地连片的规模化,使小农的集体谈判力强大,从而能够较好地应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非农现代部门的冲击,提升农民的经济收益和社会地位,进而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扩大和完善内需市场,稳定社会环境,提高农业竞争力,为全体民众增进福利。 第三,借鉴世界第二大经济国日本业已取得的成功经验,突出了日本尊重农民主体意愿、及时完善公平的外部环境、全面支持和发挥农业合作组织的强大影响和农民收入水平迅速超过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以及认证农业人制度等值得借鉴的内容,对我国的农地流转进行比照,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我国农地流转中的重要缺陷,并在改善我国农地流转的严重缺陷的模式选择方面,汲取了日本农地流转的许多有益的经验,也为农业规模化理论的丰富和现代农业的非技术特征的确立,提供了实际经验方面的印证。 参考文献: |